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7部分

作者:【暂缺】 【83,090】字 目 录

盖楼式,须当照候陈联兴税德记经有禀请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举行,不得擅自主张,此约,照。

再批明:其所税等厝及旷地,限至十年为满之日,倘水陆行要再税者,依旧税银四百,不得加税,再照。

再批明:每年税银倘长成回唐,约就承接水陆行买办之人支取;如不承税,务要就新旧楼屋一概交还厝主别税,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所税之地,前后原有通行之路及邻居之地各不得起盖塞绝,再照。

再批明:前合约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给发执照事。为照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地,经委员积佐领府及凤山县会勘得该地,南至该行门首,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横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东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边原有公路一条,量宽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内。其余并无妨碍民居、庐舍、坟墓、水道方向,现经和记英商请租,自可准予租给,专为起盖行栈,不作别用。除公路一条仍留行走外,议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将来或年限未满,该洋商要将此点换过别号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办;或年限届满,该洋商仍欲行用,亦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换照,如旧接租,均不得异议。如该商不禀请续租,即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须至执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给道行。

巡字第不列号

右照给英商和记行收执。

第二三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于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所;该地经请基隆分府林勘丈,载在契照字内明白为界。又自盖栈房一座,带二攑头,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归栈出租,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远租与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的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空地并栈房随即交付与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听从赎回,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此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江汉东

为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窃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守奉宫保前爵抚宪刘传谕,承招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资管业。茂遵谕措资,在于该处兴工填筑完竣,计阔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蒙亲诣覆勘在案。第茂所筑该处海埔,未蒙勘丈给照,无从管业,理合恳请察核,俯将填筑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乞给照管业。再茂填筑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应请量予减等纳税,合并声明,切禀等情前来。当经本分府带同丈首亲诣勘丈,该职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实方围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总共合银六元,每年纳税,归于崇基书院收用,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职员蒋应茂即便遵照,承领管业,给谕执凭,毋违,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第二四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于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有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经载现销给字内明白为界。迨至光绪十九年春,自起盖瓦屋栈房一座,内一厅八房,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栈房出租,先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职从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邀租字一纸,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正。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有承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计深十三丈,阔十一丈。兹有蒋士柏乏地起盖及种花,面议永远承租,愿销洋银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数,给交蒋士柏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其每年,柏应配纳地基租银六元,付地基主给单执凭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远租地基业主。

第二五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有起盖小店三小坎。内友得两坎,西至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意得一坎,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招税水陆行,三面言议,每年应纳税银四十二元。即日现交来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应纳税银四十二元。约不招年限,随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起盖,任从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盖工料诸费,倘日后水陆行若要辞还,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讨。此系仁义交关,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税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应得店二小坎,长二丈一尺,阔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应得店一小坎,长三丈,阔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约字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缘合发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分连三进,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为界。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见母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远租给林银瓯楼屋一座,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今有同治四年间,承父分遗厝屋一座两进,坐址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自愿永远租给英医生马雅各布代耶苏圣教。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听凭英医生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厝,传道理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医生马雅各布永不纳租,吕魁亦不得别生枝节;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吕魁当出头承当,与英医生马雅各布毫无干涉。至该业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上手老契三纸,统付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叶仰号、叶心

在见母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

第三○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庭、一厨房,并厝后有空地一所相连,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计由东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与希士顿为业,二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元七二兑,即日收清,随将该屋交与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此系助承祖父所遗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二面言说,日后并无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加兴

黄氏

代笔陈文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

屋后相连余地之上,希士顿自己已经盖造新屋一间,合并注明。

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执照

钦命二品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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