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7部分

作者:【暂缺】 【83,090】字 目 录

冬止。限满之日,业主、佃人两相交清,各不得刁难生端。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贌耕合约字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堂托议,立过贌耕合约字二纸一样是实,再照。

光绪己亥年九月日。

代笔人吴逢荣

立贌立耕合约字人许却

第七○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同立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吴天富、吴天文、吴健全,原有父吴裱,先年合伙,地在茭苳林新兴庄开筑水圳,引水灌溉众佃田亩,冲号金新安。约议作十股半,吴裱应得五股,简观崇应得四股,张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礼三在寮理事,公荫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绝流乏灌,误佃田业抛荒,年收无利息。裱情愿将此自己五股圳份退卖别创,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伙内简观崇承领,当日凭中言断,议定时值尽根共价银三百七十大元正。银即日面同交过经收;其圳份五股,随交付伙内简观崇永远归管整理,鸠收水租。保此圳份系文等承父吴裱自己应份之额,与别胞亲叔兄弟股内人等无涉,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系卖者人一力抵挡,不敢干碍与买主人等之事。此系二家人各甘愿,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归永断字一纸,带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八年七月日。

说合中人林泉

在场知见人母亲黄氏

同立杜卖水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人吴天富

伙张石成、吴天文

佛全秉笔

第七一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聪,即协恭、朝华,同侄孙能古、能杰等。缘恭于光绪七年间,有明买过李麟记应得西势圳户公号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约内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应得三分三厘三之额。今因乏银别创,恭兄弟叔侄等相商,愿将此明买金大成水圳一股内应得三份三厘三,水头源泉叭哩沙湳山脚起,至水尾蔀后庄沙仑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应用家器、陡门、木寮杂物以及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伙李金裕兴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圳底一股应得三分三厘三,租粟、圳寮、瓦厝、应用家器、陡门、木寮杂物以及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同场一概指交买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恭等应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门、木寮、寮地、沙园并栽种杂粮、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后价值千金,亦系买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出底租谷系恭等明买物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卖主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白契一纸,合约字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时值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开塘

为中人曹祥

知见股伙张国芳

在场母亲林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聪即协恭、朝华

同侄孙能古、能杰

契尾

计开:埤业户李金裕兴买曹四聪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后庄,用价银二百二十两八钱,纳税银六两六钱二分四厘。

布字四百十七号。

右给宜兰县业户李金裕兴准此。

光绪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垦田约字

同立垦田约字训主渖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阡,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仑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仑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氵阴〉,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光绪六年九月日。

代笔刘吉久

为中蔡文和

同立垦田约字圳主潘涵源

业主许光盛

第七三给垦约字

公同立给垦约字人六馆业户张振万、陈周文、秦登监、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与岸里、搜捒、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买呢,郡乃大田社该且打禄禄、阿打歪、郡那务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马下道、马下道甲又难,白番阿木爱着、郡内殴那、阿四、阿打歪等。缘敦等界内之地,张振万自己能出工本,开筑埤圳之位水源不足,东西南势之旱埔地,历年播种五谷未有全收。无奈,众番鸠集妥议,托中向垦通事张达京与四社众番相议,请到六馆业户能出工本募工,再开筑榜仔篱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愿将东南势之旱埔地,东至旱复沟直透至赖家草地为界,西至张振万自己田地、草地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与张振万石界为界,北至岸里圳横透至西,与张振万圳汴为界。此系敦等四社番众之地,并无侵碍他人界限。众番情愿将此酬偿工本,付与六馆银王前去招佃开垦,升科裕课,永远为界,敦等四社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异言争执。今据通事张达京代敦等请到六馆业户担承,计共出本银六千六百两,开筑大埤之水与番灌溉,当日议明,六馆业户开水到公圳汴内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馆应该配水二分,留额二分,归番灌溉番田;其东南势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内,付友六馆业户前去开垦,以抵开水银本。六馆业户与四社众番敦等当日议明,举为张振万六馆之首也,历年筑理朴仔篱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甘愿割地换水,六馆业户愿出本银开水,分番灌溉换地,两相甘愿,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敦等祖地,与他社无干,亦无重约他人典挂来历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挡,不干六馆之事。每年六馆业户等粟六百石,每馆应该粟一百石,听敦等自己到佃车运。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交感,恐口无凭,同立给垦字七纸,各执一纸为照。

代笔人广东张元调,为中猫雾捒社土官由皆乃,在场通事张达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馆业户秦登监、陈周文、张振万、廖朝孔、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给垦约字岸里搜捒乌牛栏旧社等社土官番敦仔

第七四请帖约字

立请帖约字人顶麻园庄番仔陂业户暨众佃人等,为酌请陂长立帖炳据事。盖闻官有正条,民有私约,兹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为不多,因自前年合众请得陈文安,率子陈谁钦出首承当陂长,巡视水路,该众佃每甲田各出谷八斗六升足,以为陂长辛劳之费,约至早季收成之日,唤陂长收回清明,不得挨延。并约:番仔陂水道若水冲坏该修筑,有十工内者,陂长自修理,不与众佃;或十工以外者,该众佃会工合筑,经已立约炳据在前。无如屡次旱时,陂长计较求水,身力劳苦,以及洪水冲坏圳道,修筑费用非少,亏本甚多。我众佃人等爰是再鸠议,就将番仔陂圳田甲仍旧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三斗四升,以凑前所贴,共有一石二斗之额,再向请陂长陈谁钦出首承当,面约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时候,而众佃须备出谷一石二斗足,付陂长收明,以为辛劳之费,不得刁难推诿。并议:番仔陂圳倘被水冲坏若修筑,有五十工内者,陂长自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众佃共筑修理,亦不得异言。历约既旧,再为重新立约言明,凡自今以后,陂长自当勤力巡视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众佃亦当照约所遵。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请帖约一纸,付执为照。

一、议: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议:照旧每年每甲田贴八斗六升,以为陂长辛劳之资。若陂圳被水冲坏,十工内者,陂长自筑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议:陂圳倘被水冲坏,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罚银二钱充公。

一、议:大小汴额照汴通流,不许私挖汴底;捉获者,罚戏一抬。

一、议:圳陂若毁坏,陂长传单鸠集修理。

一、议:每年每甲田众佃各备出早谷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长收去,以为辛劳之资,不得吱唔;违者,会众共诛,或从官禀究。

一、议:土圳每年至年终,陂长自修理一次。

一、议:番仔圳若冲坏要修理,而陂长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钱一百六十文,不得较寡。

一、议:每年每甲田各加贴出谷二斗四升,付陂长收交恒升。

一、议: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议: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议:业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为陂长辛劳之资。所有佃户水份诸务,合应代办,再照。

光绪六年(岁次庚辰)三月日。

证见人陈坤、叶登、陈云、郑钗、王助、杨玉山、杨登茂、张斗、陈万生

谢番刈、谢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业主曾国兴、徐国和,水户郑恒记暨众业主等。窃以赋由租生,苗赖水养,我萃丰庄界内有白地粉牛埔三处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缘昔年屡被洪水冲崩,埤圳损坏,三庄一时变成旱园,无奈耕种杂子,稍遇凶旱之年,十无一收,佃人难食,无处告贷,甚至拖累课租,种种苦况,难以枚举。前兴等邀同众业主等当面议定,佥请本城铺户郑恒记出为水户,先备工本,创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论旱园、溪埔,同公量明甲声,定办配水分灌,每甲按贴圳底银六元二,业户按贴圳底银,就通盘开费总计若干,每百元贴银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贴水租谷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洒搧净,付水租户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湿冇抵额。保此埤圳壆系业户曾国兴等同众业主等佥请郑恒记先备工本开筑,完竣之日,永远为郑家己业,照甲收租,众业佃不得异言生端滋事。至于田头小圳,系众佃人自为开筑,与水户无干。应议各款,开列于左。从此一诺,金石不渝,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三纸,付执存照。原约字再立三纸,付三庄收执存照。

一、批明:园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赎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银开圳成日,限五年为期,听园主备银,取其圳底银照数清还,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业户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经风日洒干搧净,付业户雇工运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后日被风雨损坏,一百工以内,埤长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长同工修理,不得推诿。

一、批明:圳水通流,众佃户当赶紧开剥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决不宽宥。

一、批明:鱼寮白地粉牛埔一带圳路,前已筑成通流引灌,后被洪水冲崩,致圳路一齐废弛。兹仍照旧圳路清开,上流下接,众业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银公约丈明甲声,听水户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齐交楚,不得挨延。至于水户租谷,每甲四石,埤长水租谷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开筑埤圳,当面酌议规约,此情经禀厅主存案,以行永远;后来倘有违约不遵,公同请官究办,此照。

再批明:曾国兴、徐国和两业户,当面议贴佛银三百五十大元,其余费与伊无干,两业户就甲分摊,不得异议,再照。

同治(己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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