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7部分

作者:【暂缺】 【83,090】字 目 录

将本碑岸破坏之处斟酌修筑;抑或将埤内之土砂掘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须照此规约,将本埤圳保守万全。

三、管理人应用顾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览视埤岸,并巡视公圳(系分水门以内)、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赖许县溪溪流为主,故管理人于修筑埤岸及分用溪水,须与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长斟酌旧例,妥为商约,以免彼此争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须修造埤岸圳上所设桥梁,以便通行来往。

六、管理人若于该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后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属水租征收后解除职务,该前、后期内修筑埤岸及一切管理诸费,应归该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应捐出金一百元,以充关帝庙、公学校经费。

八、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等,须将管理诸费按定每年前、后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园,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银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银三元五十钱;三瓣支圳七三银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为止,后期定至十二月为止,缴纳管理人。但届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该期内不须缴纳水租。

九、前条之水租,其前、后期内,不论管理人有无修筑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应缴纳。

十、自圳头至分水门之公圳(长□丈),组合人应照左开方法,各出人夫,协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组合人按该灌溉田园甲数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长□丈自行修筑(但诸事须听埤长及工头指挥)。

(二)、各人应行修筑之处,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筑,该修筑诸费,每一甲定以七三银□元缴纳管理人;但管理人须先自雇工代为修筑,俟完竣之后,向该缴纳之人征收费额。

十一、各支圳应由灌溉关系人协力修理,但诸事须听埤长后工头指挥。

十二、灌溉关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应随时通报管理人。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之所有利权如左:

一、管理人应照第二条第八项,向灌溉田园之业主及佃户征收水租,以为管理诸费。

二、所有外新丰里关帝庙前旧社埤所属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项归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税及其余诸费一切,归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惟照此规约各条履行一切责务者,应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碍之时,可照规约,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内所产之鱼类,若有无碍于灌溉之时,听组合人共同捕获,但必经管理人许诺方可。

第四条:本埤圳须常设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长、副埤长之谓)、工头一名、顾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长应归工头兼办。

第五条:前条之管理人,由利害关系人中公选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顾埤、巡水,由管理人于关系人中选举妥人使用。

第六条:管理人选定之时,应禀请地方官厅许准。

第七条:管理人即正埤长、副埤长,于此规约内各条,均有一同之利权责务。

第八条:管理人之在职年期,定以三个年为限;但年限中若因职务懈怠,有不益于关系人之事,不论何时,皆可解除任务。

第九条: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务,或要改选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议管理人一切行为,组合人可由各庄公选总代一名,以议定此事。

第十条:组合总会,必经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后开会。至于议事,须组合总员半数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议定。但在此时,组合人听从方便,由各庄选定一名以上之代议人,然必半数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议定此事。

第十一条:管理人之职务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务。

二、须备水租、赋课征收簿及经费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记明。但水租征收之时,应以领收证亦付纳户。

三、凡水租之征收额及经费之支出额,每年分前、后二次,禀报地方官衙。

四、指挥监督顾埤、巡水之事。

五、关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议者,妥为调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关系人,使之补修公圳、支圳。

七、处罚背约者等事。其余,如遇有紧要事宜,开设组合会,充为该会会长,以整理所议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总代、利害关系人等事。

第十二条:工头须与正埤长妥议,应办补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条:顾埤者专任监视埤岸,巡水者应巡视各圳。

第十四条:本埤圳组合事务所,设于□□,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图谋私利,复给与埤水组合人以外之田园鱼塭。

第十六条:既设之公圳、支圳,非经组合会议禀请地方官衙许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条:此规约内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权责务,均与灌溉田园之业权以及佃耕权相为维系。

第十八条:此规约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权,不得擅自卖买,亦不得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管理人虽解除职务之后(即因官厅命令及组合会议定,抑或自己辞任等事),其在职中一切利权责务亦应逐一履行。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若违背此规约者,由组合会及代议人议定,征收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违约金充为组合公费。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约。

旧社埤水利关系人保西里七甲庄水番总代蔡谋外二十名联署

乙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第一条:本组合系遵照台湾公共埤圳规则,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第三条:本组合系将旧社埤圳灌溉区域内之田园业主、佃户以为组成。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第十七条:组合会议员之任期,以五个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议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赋课之组合费(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后期定以十一月末日为限,应纳于本埤长。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物件,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出办偿。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湾县邑主叶堂谕:查验李定邦等缴合约十四纸,系嘉庆十六年三月间,草鞋墩山脚庄众业户李寝等所立。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银一百二十六元,与圳长收入,资需工食,得便用力疏决。所有上季圳流,与十四阄内出银者轮灌;下季照原通洋众分。至该圳水汴原有定处分流,有后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额,虽有分汴,水份须灌汴下额田,不许顺便混藉上截及滥踏水车,擅用吊槔等语。讯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险圳,系灌草鞋墩一带高田,旧时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种单季,自十四阄内开浚之后,始得布种两季,但水源不盛。天时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岁,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业。常年李妙等虽无水份,亦或布种早冬,以望时雨;如雨水充足,亦获丰收,习为固然。兹值旧今两年俱忧亢旱,去年犹未滋口舌,至今岁则计图自利,公然布种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搁阻,转被呈控,殊属刁健可恶。并讯悉:小险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业,得种早季,不听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资也。至晚季时,天必多雨,则不论份内份外,任其布种,令佃各出水租,以备修圳之资。今断李定邦仍照旧约秉公办理圳务;李妙本无水份,只得专种单季,不得利己损人,致干众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种晚季,仍应照常完纳圳租,毋得借口违抗,重启寡端。着令各具结完案,所缴嘉庆十六年三月间约字,着即照抄一纸附券,原约及契据均各发还,此谕。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移知事。案蒙台藩宪邵札奉爵抚宪刘札开,据署埔里社通判吴本杰禀称:窃卑厅地方附郭田园数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兴,仅种杂粮;且城关内外掘井无泉,开沟无水,街民惜水如金,几至有求水弗与之势。卑职留心访查离城十余里之牛洞庄进内山二里许,有大坑一所,水源极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间,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开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该埤地势洼下,圳道不长,仅溉南隅田百余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筑埤分流,开一大圳,循山而行,势如建瓴,可灌附郭数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垦辟东山山麓一带荒埔以为水田。卑职亲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约需工银三千两左右,迭次招徕,无人承办;以前人未兴之利,谋之究情难与虑始之民,此亦事势之最难者矣!若据请公款,又恐山石难凿,无力赔缴。先于二月间,据民人陈永来呈控:余黄连强占南烘圳。经卑职查明,该圳向为豪强者占踞,陈永来亦系占踞巫文生之业,因批革余黄连,候晚冬后,另行招充,以杜争端在案。旋据业户罗义兴等具禀保人接充,并堂供余黄连倚总理余清源之势,不修埤圳,强收水租,致冬收歉簿,众佃不服。又据东角总理余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开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旧圳,饬即禀复。乃余清源等冀享旧圳之利,不费新圳之本,延搁不复。卑职会同林管带胜标,督率屯兵出哨,顺道复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营,晤见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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