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7部分

作者:【暂缺】 【83,090】字 目 录

月终,再向蔡自发号四房蔡香记面会议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银五元,愿还旧欠一元,以后每月初一日,黄传发新旧愿缴七三银六元正,逐月听业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无凭,立认税字一纸,送执存照。批明:添注八字。

光绪二十五年旧历六月一日,新历七月日。

立认税字人黄传发

保认人、代书人传霖

第三税店字

立税店字人许豹,因乏店开张生理,豹向众茶铺等税出茶郊天上圣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南向北。前后二落,上至楹桷瓦砖,下及地基砖石,门窗、户扇、水井、灶下及店后木栅、屏枋、围墙一概齐备,付豹开张生理。言约压地银二十大元,又历年该纳税银二十四大元,逐月备税银二元,交付炉主,以资费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愿将压地银以抵店税,其店听炉主等别税他人,不得刁难。倘店若被风雨损坏,合应通知炉主等看验,雇匠修葺;若炉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将店税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转税他人,自当将店辞还炉主等,取回压地银二十大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亦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约税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茶郊炉主瑞岩号收去压地银二十大员,再照。

咸丰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税店字人许豹

保证人施记

再批明:修理后落门窗、屋上灰泥杉桷并泥工木匠,共开去六八平银十大员,逐年将店税扣抵六八银二员,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第四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号,认税朱寿记炼瓦造糖间一所八间,圳在山川台祝三多街,开业砂糖生理。面议每年税银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粮入间之日,先纳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纳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银九十元,面议作二年,就税银扣起抵还。合立认税字一本,付执存照。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

带糖间内器具目录;

一、过点■〈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个、旧层枋十二块、破坏■〈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个、旧磁金鱼壶一个、旧大桶十一个、旧脚桶一个、旧中桶一个、旧粮一枝、旧小桶二个、糖鐤二口、旧涂桶二个、旧小桶二个、旧顶棹一块、旧棹平一块、旧水桶一担、旧大杉柜一个、旧小杉柜一个:以上器具俱各点明听用,又照。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萧陈氏,有承夫瓦店一间,坐宁南坊,土名石坊脚,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厝后,南至药店边,北至巷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番头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即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税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终为满,即听典主备银取赎;如典主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税为利。其店恐被风雨损坏,费用银两,三年内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对半均分。保此店果系陈氏承夫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陈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头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认税字人蔡想官

为中人张氏

立典契人萧陈氏

知见人媳妇刘氏

代书陈胜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业阄书内应分瓦店乙间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填明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店乙座共乙落并伙食间一所,上至门窗、户扇,下至地基浮沈砖石等项杂全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韩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清银一百两元钱八五行。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对永合号店税,逐月税银一两八钱,全年共税银二十一两六钱,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限至五年终满,听典主备银取赎;如银未便,仍听银主依旧管业收税。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灾,其店地任从银主起盖,永为己业。至于风雨修理损坏费用银两及完纳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税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数清还,不敢少欠分厘。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等情,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交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清银一百两完足,再照。

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银费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言约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约取契之日,备足母利银一齐送还,不敢少欠,方得赎回原契。此系甘愿,再立附契尾字,付银主收执,批明,再照。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谢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

第二节 番社

第三节 学事

第四节 宗教

第五节 慈善事业

第六节 公业

第七节 共有

第一节外国人

第一 札饬

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第五 换塭地字

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札饬

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第十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第二二 执照

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三之二 执照

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税字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第二七 税佃字

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第三一 执照

第三二 照会

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四 执照

第三五 执照

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札饬

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县道宪陈札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抚宪唐案行,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咨:照得各国教堂租买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约办理;惟相沿日久,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或致滋生事端,自应申明旧章,以免民教讼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天主堂买产章程内称:法国传教士如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得专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议曾于是年函致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饬各关在案。相应再为通行贵抚查照,转饬各关道及各处地方官申明旧章,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饬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并行通商委员知照,毋违,须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并移通商委员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日札。

第二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前金庄颜门谢氏并男颜旺、颜泰、颜下,有承父明买过吴门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势洋。今兹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连,受种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势洋,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周家田为界,南至教堂田头为界,北至黄家田圳沟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带水堀水沟粟庭照配,历年带纳许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带租银三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厝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耕造厝,开井纳租等事,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氏等执出红头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卖过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内注「主」字、「契」字。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郭德光领单。

为中人许仕

代书人蔡向

同立卖杜绝田契字人颜门谢氏

男颜旺、颜泰、颜下

第三卖杜绝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根田契字人前金庄周趂,有承祖父明买过颜妈谅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并风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种三分四厘二毫零一丝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带水分、树木、粟庭,各俱六分应得一分,东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等物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传教土郭德光出首承买此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屋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造屋纳租等件,任从其便,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契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执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应份田,卖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正月日。

为中人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母亲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前金庄田寮黄振,有明买过铃仔寮庄林国祯鱼塭一口,内在杂树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庙后,东至颜家田为界,西至海港为界,南至许家塭为界,北至赵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户内饷银二元正。振从前有求人预备多银出借交振,今因乏银还数,愿将此鱼塭等物出卖,出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庄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塭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出?起耕,饲鱼收息纳饷,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自己以及子孙人等不得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