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8部分

作者:【暂缺】 【69,712】字 目 录

争占。保此园系是东自己垦耕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倘有来历不明,系东一力抵挡,不干受托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文付托埔园字一纸,并付托垦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外甥光万自备出佛银三十大元,向陈洋观赎回字据。东自思无男子掌管,邀请房亲庄耆当堂相议,随将埔园字据付托外甥陈光万永远为业,以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振龙

庄耆钱士信、苏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黄士粘、张士呈、许士旺

陈士钗、钱士醒

房亲人施开、施全

立付托掌管埔园字人施东

第三二托孤字

立托孤字宗兄陈庄,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驹之过隙;世传奕代,留瓜瓞之绵绵。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垂统犹可继也。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伤矣!无奈,邀请宗亲邻友参议,庄有已置山埔一所,价银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纳坑仔坑社番口粮大租银一钱正。其业址在大坪顶八里坌堡后湖庄,土名东势角。今碍病笃,日薄西山,气息罨罨,不得已,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倘尔受托,须当尽心竭力,嘱子咐孙,我世之后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贤愚不一,贫富不同,诚恐来日变坏此业,违失香烟时,故集诸人毕至,此业丈字当天焚化,以防其坏。今吾其言虽穷,而汝之情不终,乃能子孙昌盛,遂意誉指传承。口恐无迹,今欲有凭,立托孤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批明:东至坑为界,西至横岸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张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声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笔人林世德

知见人邻友苏居

股首张甲

在场人宗叔陈白先

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

第三三抽出园契字

立抽出园契字人陈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银需用,托中人将园卖过族兄陈冬,址在上洲头前厝前过堀,而作先抽出埔园一段,东至过堀嵌为界,西至张家园为界,南至卖过家冬兄园为界,北至大路为界,碍无立抽出园契字为据。迨后,作夫妻并无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隐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迈,恐来日祖宗禋祀无传,而作无奈,将所抽出之园托孤与外甥李际盛、族长陈他等。作不幸年余去世,其园每年贌出园税银八元,以奉作并祖先香位。迨至奉宪清丈,盛、他等虑无抽出园契字以给丈单,盛等鸠集该地绅董、总理、地保等,愿立妥保,再立抽出园契字一纸,永远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绪十五年五月日。

代笔人李劝臣

为中人陈成

知见堂叔祖并托孤人陈旺

族亲陈益

外甥李际盛

立抽出园契托孤字人陈他之侄陈龙

第三四托孤字

同立佥议托孤字房长林兴祖、林三老,房亲妙相、庭燎,姻亲郭祥晚、王桂官,暨庄耆许轻官等。窃闻同井庄邻,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叶,宁无保护之深心。房亲成宗本年弃世,尚存湖内旱田四坵,四至界址开列于左。今因遗下孤儿九英,四体不全,愚蠢无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废坠烟祀。兴祖等邀同房亲,延请姻亲、庄耆到家从长计议,将此旱田及找银项存为年节烟祀,仍旧收管应用,不得擅行变卖。倘若九英不遵众议,意存盗卖,兴祖等闻众公革,决不宽贷;而兴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负所托。此系存业立记,各无异言,口恐无凭,立托孤字七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埤内小田二坵,东至林家田为界,西至许家田为界,南至埤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又坪仔头小田二坵,东至林家田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林家由为界,北至山为界。两处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议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间,付托孤房长领去,代为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笔侄庭陈

庄耆许轻官

姻亲郭祥晚、王桂官

房亲林庭燎

立公议托孤字房长林兴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议请房长林兴祖、林三老,房亲妙相、庭燎,姻亲郭祥晚,庄耆许轻官托孤人等公议,王桂官领出托母利银,庄耆领去作功课,日后不干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纸,再照。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动等,窃念异枝同派之思振兴烟祀,以为承祧继世之计事。缘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来台克勤克俭,有自置开垦得田厝山场物业,址在青潭庄,土名稻仔园坑口田及山场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园坑内田及山场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烧樟土崎头田及山场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处物业及荒地界址,俱各载在垦单合约内明白炳据。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无婚娶螟蛉儿孙,侄念及一本至亲无嗣,又不忍其烟祀无赖,爰是邀请内外亲戚公同妥议,将此三处物业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内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轮流祭祀开费之资。每年除纳山税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积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资。此系明约存为传嗣烟祀之业,自是以后,宜至公无私,各不得混侵变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绵绵,昌炽可赓于来日;支派济济,振兴更歌夫万代。恐口无凭,同立约字七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资。总立数簿一本,历年租粟银项务宜公同结算,登记在数,不得混侵。至儿孙成人之日,物业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笔族侄标协

知见房弟派兴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动

族侄标吟

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银项务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会齐取讨,约内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务宜公同出贌,约内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开筑成田,其租亦存积生放,批照。

再批明:垦单一纸,合约一纸,交付扶助收贮,日后要用之时,听便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第三六阄书

立阄书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长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无涯之痛,而二兄亦悲伤不已,故为之虑,以图久远。巷即将己子追旺,朗亦将己子慎终,付厚过继承嗣。此则兄有爱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无望矣,而生长亦难以长合,试思水分源而木分枝,况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请诸房长签议,将所有尽买绝业,除食赡充长以外,调配三份,均拈阄为定,阄分开列于后。其食赡候百岁后,序次轮流当祭,不许分拆。此则至公无私,日后不许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阄书三纸,各执为照。

三房业历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庆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长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宾、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阄书人父耀忠

赡业:(田园宅四段,契卷共二张,又三房一纸阄书,共交长房收贮)。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沟,受种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头,受种一甲。一、园一段一坵,在洲仔内,受种二甲。一、宅一所,在旧庄竹巷口一围。

长孙业:

一、田一段,坵数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种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种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种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横路下,受种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种七分,系典业。一、园一段一坵,在海丰股,受种五分,系典业。

长房业: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种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带供谷六斗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后,受种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镇平口,受种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种一甲三分,契券与三房相连。

次房业: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镇平口,受种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种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种一甲八分。

三房业:(契卷对林儿买纸三段,交次房收贮。又过草地一纸,交长房收贮)。

一、田一段六坵,在过草地,受种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头,受种一甲六分,与长房连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种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种七分,与寅孙共契。

一、园一段三坵,在海丰股■〈艹〈束刂〉〉桐,受种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种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种三分,系典业。一、园一段三坵,在海丰股坎仔等,受种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长、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长三贤、圻代。契卷六宗,送还三房子孙獭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阄书

立阄书人何元通。窃以分艺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长佳、次颜、三助、四全、五入、六炉、七铜。佳、入以早过世,子孙昌盛,难以同居。今且请将家长田甲之业,造阄作七份切分,内抽出田园三宗以为养赡之业,开费以后,轮为子孙日后亦不敢异言滋事。拈阄管业不得争长竞短,以致不和,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阄书一样七纸,各执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笔人堂侄得禄

公亲人涂薪

立阄书人元通

长房王氏

次房颜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炉

尾房铜

北势尾园五甲一分,坎仔顶园四分五厘,松仔脚厝后园一甲六分,计共三宗,以为养赡开费。

长房应份三阄长北畔园九分,又一阄田三分。

二房应份三阄北畔园一甲。

三房应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长园二分。

四房应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长园一分。

五房应份三阄中田八分,又二阄田四分五厘。

六房应份二阄中田一甲,又二阄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应份三阄南畔一甲。

抽出二阄长园五分五厘,炉娶妻,与别房无干,批明。

抽出一阄长园六分五厘,铜娶妻,与别房无干,批明。

抽出北势尾园计共大小八坵,受种四分,以为长孙份额,永为己业,批明。

第三八谕示

余先人自龙蟠渡台,卜居嘉邑安溪藔庄,喜其山川秀媚,风俗淳厚,住于斯经营之,俭积创置厝宅田业,俾世世安居萃处食德服畴,为后世虑至深远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后世,但知和忍俭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结婚萧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长成婚娶,传子及孙,不欲同居共处,效张公之遗风。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齿之繁,欲为分派之计。爰请房亲集众诸子,同堂共谕,务宜永念同气连枝,毋缘细故,致失和气。今虽分居各爨,各宜经营克振家声。其厝宅、房屋、家器、杂物当作四份均分,但园一段二坵,现为养赡,后为祭祀之资,汝兄弟各宜遵谕均分掌管,不得混争。自后倘能各自勤俭经营,俾仓箱可庆,永垂燕翼,是则余之所望也。今欲有凭,合立谕字一样四纸,各房各执一纸存照。

谨将各房均分应份房屋间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长房应得南畔大房间,带伸手及拖坪,共四间。其间地至前面伸手壁齐,至陈家宅为界。

一、次房应得北畔大房间,带伸手及拖坪,共四间。其间地至前面伸手壁齐,至陈家宅为界。

一、三房应得南畔第五间,带伸手后拖坪,共二间。其间地与房长为界,至陈家为界。

一、四房应得北畔第五间,带茅厝三间,共四间。其间地与二房为界;其茅草厝三间,现二亲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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