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实录道光朝实录 - 实录卷之三百十九 

作者:【暂缺】 【12,293】字 目 录

鋐等议叙有差。

○乙未。上诣绮春园问皇太后安。

○御含辉楼。阅吉林送到官兵马步射。

○谕内阁、前据御史周春祺奏、江宁布政使唐鉴、于江宁省城为女建祠。其胞弟唐紫玖现住省城。并该司系属病躯。终年不去药饵等语。当降旨先后交福泰、及汤金钊等查奏。兹据汤金钊等勘明、该省天界寺前。有唐孝女坟冢碑坊。并无建立专祠烧香聚会情事。其寿星桥房屋一所。勘系该司故父祠堂。唐紫玖先曾在内居住。现已回籍。亦无夤缘钻刺等弊。该司语言步履。均无患病情形。公事尚无废弛。惟于伊弟前来江省。任令署外居住。请旨交部议处各等语。余与福泰所奏大略相同。唐锳即唐紫玖、既经该尚书等查无倚势招摇劣迹。该藩司令在署外居住。尚无不合。著无庸议。惟伊故父唐仲冕在江宁置有房屋。设立祠堂。唐鉴于简放江宁藩司时。不即据实声明。伊女在伊江安粮道任内病故。并不送回原籍。辄借寺旁隙地营葬。致招物议。唐鉴著交部议处。

○又谕、兼管顺天府府尹卓秉恬、既经访获案犯苏汝畛到案。讯出伊甥李榕爚在外招摇端倪。并不即时陈奏。又于伊弟卓秉愔撞骗。失于管束。并失察书吏听许谢钱。顺天府府尹曾望颜、失察书吏听许谢钱。均属咎有应得。卓秉恬、曾望颜、著交部分别议处。新授安徽凤阳府知府罗礼兰、于陈耀祖求向府尹请示。令其托词回覆。亦有不合。罗礼兰著交部察议。

○又谕、江西鄱阳县犯妇王氏谋勒朱文铭身死。经该抚拟以绞候。昨据大理寺以情罪未协具奏。降旨令刑部悉心核议。兹据奏称、该省所拟无误。应行照覆。案关罪名出入。不厌精详。著交钱宝琛、督同臬司管遹群、再将此案情节虚心推鞫。秉公审讯明确。毋纵毋枉。按律妥拟具奏。寻奏、朱文铭妄冒为婚。系属设计诓骗。绝无夫妇恩义。该氏查知被骗。忿恨莫释。起意致死。逞忿虽出于临时。怀恨实基于骗娶。委属一衅相因。毫无别故。不能以服制论断。应请仍照原拟。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下部议。从之。

○以翰林院侍讲学士李国杞、充日讲起居注官。侍讲陆建瀛、署日讲起居注官。

○修湖北省城保安门外江堤。蕲州卫军堤。从署总督周天爵等请也。

○丙申。谕内阁、给事中汪报原奏、满洲外班翰林。自有揣荒疏不能诗赋。及字迹不能端楷者。请听其呈报吏部。免其带领引见。如一时简用乏人。即暂缺一二人。亦无窒碍等语。国家设官分职。各有攸司。翰林虽系词臣。而政事文学。不容偏废。况外班多系科甲出身人员。岂乏明体达用之材。即间有一二疏于文墨者。亦何难随时肄习。若纷纷呈请听其自便。或致缺员。实属不成政体。该给事中所奏。窒碍难行。著毋庸议。

○又谕、景纶等奏、审办教唆词讼之披甲一摺。此案披甲德盛、因正红旗出有甲缺。主使孀妇高佳氏呈控。希冀争出缺分。其子可以入选。又复咆哮公堂。诬赖官长。实属目无法纪。德盛著革去披甲。照数鞭责。并于本地枷号一年。以示惩儆。该管章京塔克图、存住、于所属甲兵。平素管束不严。咎有应得。所请交部察议之处。著改为交部议处。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45 下一页 末页 共5页/10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