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 志八十七

作者: 赵尔巽6,123】字 目 录

簿、吏目考取。捐监未满三年者不与。道光后,考职例罢。

雍正间,帝以积贮宜裕,允广东、江、浙、湖广以本色纳监。乾隆元年,罢一切捐例。廷议捐监为士子应试之阶,请于户部收捐,备各省赈济,从之。三年,诏复行常平捐监例,各省得一体纳本色。原定各省捐穀三千馀万石,数年仅得二百五十馀万石,复令户部兼收折色。十年,湖广总督鄂弥达言:“捐监事例,穀不如银。银有定数,穀无成价。易捐穀为捐银,倘遇荒歉,亦可动支采买。”允行。大学士等复言:“各省纳本色,有名无实,请停止,专由部收折色。”得旨:“各省收捐不必停,在部捐折色者听。”三十一年,以陕、甘监捐积弊最甚,诏停罢。寻并罢安徽、直隶、山西、河南、湖南北,惟云南、福建、广东收本色如旧。三十九年,陕西巡抚毕沅、陕总督勒尔谨请如例收纳监粮,允之。是年甘省奏报六个月内捐监万九千十七名,监粮八十馀万石。帝疑之。布政使王亶望主其事,私收折色,减成包办,更虚报赈灾,侵冒钜款。继任布政使王廷赞知其弊,不能革。事觉,置亶望、勒尔谨、廷赞于法,官吏缘是罢黜者数十人,报捐监生或加捐职官者,分别停科、罚俸、停选。其后监捐无复纳粟遗意矣。贡捐属常例,向于部库报捐。嘉庆间,疆吏屡以为请,辄阻部议。十二年,部臣言库帑充裕,请变通常例,各省一体收捐。报可。

此外尚有捐马百匹予纪录、运丁三年多交米三百石给顶带之例。其乐善好施例内,凡捐资修葺文庙、城垣、书院、义学、考棚、义仓、桥梁、道路,或捐输穀米银两,分别议叙、顶带、职衔、加级、纪录有差。馀如各省盐商、士绅,捐输钜款,酌予奖叙。皆出自急公好义,与捐纳相似,而实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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