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30 台阳见闻录 - 卷上

作者:【暂缺】 【33,424】字 目 录

省會;設首府,曰臺灣府,即臺中府。首縣,曰臺灣縣;劃嘉義、彰化轄地。就林圯埔,設雲林縣;分新竹轄地。就苗栗街,設苗栗縣。改埔里社為撫民通判。分徵錢糧,均經劃清地界,將缺目、煩簡及存留、坐支等項,詳申劉省三中丞,奏咨議准。

其彰化縣,改隸臺中。

臺南府

臺南府,本鄭氏承天府地,總名東都,成功子經改稱東甯者;設臺灣府,隸福建布政使司。

自分省後,改為臺南府;附府治,舊為臺灣縣,現改安平縣。南曰鳳山;北曰諸羅,今名嘉義。

同治十三年,沈幼丹星使奏請於南路之猴洞設恆春縣。

康熙二十三年,於澎湖設巡檢一員駐守。雍正五年,裁巡檢,改設通判一員,兼海防事,即大山嶼之媽澳為廳,今隸安平縣。

臺北府

查艋舺當雞籠、龜崙兩大山之間,沃壤平原,兩溪環抱,村落衢市,蔚成大觀;現院司駐此。西至海口三十里,直達八里坌、滬尾兩口,並有觀音山、大屯山以為屏障;且與閩省五虎門遙對。非特淡、蘭扼要之區,實全臺北門之管(鑰)。

光緒元年,沈幼丹制帥奏准於艋舺設臺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制;仍隸於臺灣道。其附府一縣,南劃中壢以上至頭重溪為界,北劃遠望坑為界,名曰淡水縣。自頭重溪南至彰化界,至大甲溪止,其間之竹塹,即淡水廳舊治也;裁淡水同知,改設一縣,名之曰新竹縣。自遠望坑迆北而東,仍噶瑪蘭廳舊治疆域,設一縣,名曰宜蘭縣。惟雞籠一區,以建縣治,則其所轄之地不足;而通商以後,竟成都會,且煤務方興,末技之民四集,海防既重,訟事尤煩。該處尚未設官,亦非佐雜微員所能鎮壓。遂改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駐雞籠以治之;名曰雞籠廳。臺北府系屬新設,事極難,准作為沖繁難題調要缺。淡水縣系屬附郭,准作為沖繁難要缺。新竹、宜蘭事務較簡,准作為疲難中缺。臺北府分駐基隆通判,有稽查海口、兼管礦務之責,准作為煩難要缺。其距艋舺十二里新庄地方,原有縣丞一員,現艋舺既設府縣,新庄縣丞准即裁撤,改為臺北府經歷,兼管司獄事務。淡水縣添設典史一員。新竹縣准將竹塹巡檢改為新竹縣典史。宜蘭縣即將噶瑪蘭羅東巡檢改為宜蘭縣典史。基隆通判續於分省案內奏改為撫民同知。

臺東直隸州

光緒十四年,奏准於後山地方,將埤南同知裁撤,改設直隸州知州一員,駐劄中權扼要之地水尾;將埤南舊治添設直隸州州同一員。水尾迆北為花蓮港,添設直隸州州判一員。其臺東直隸(州)統轄後山事務,按年在鹽餘項下,提給銀七千兩,以資辦公。其舊治埤南同知所有口費,改歸安平縣管理。

查臺東為臺極東,倚山沿海,內防生番,外控日本諸夷。城署未成,農商少聚,現臺東直隸州仍駐埤南。

臺灣鎮

臺灣鎮一員,雍正十一年,議准照山、陝沿邊之例,為「挂印」總兵,帶方印,駐臺灣府城。標下中左右三營遊擊各一員,中軍、守備各一員,千總五員,把總九員,分防南北中三路。今銷去「挂印」,歸臺撫節制,改設城守營參將一員、左軍千總一員、右軍守備一員、鎮中營遊擊一員、安平遊擊一員。

澎湖鎮

澎湖為閩、臺門戶,須設重鎮,以資守禦。奏准將澎湖副將,與海壇鎮對調。嗣後澎湖鎮總兵缺出,照例恭候簡放。海壇副將,仍作為外海水師題補之缺,以符舊制。

查澎湖鎮系屬新設,缺分之瘠苦如前,而官職較崇,費用尤鉅,自不能不優予津貼。光緒十三年,由善後局詳准:將澎湖鹽務歸鎮管理,按年於鹽餘項下提給辦公經費。新議平番三千兩,遇閏勻給,以資辦公。

鳳山縣

鳳邑縱橫百餘里,本城道路適中;前棄舊城而移此,必非無意。北六十里至大湖,西二十里至旂後,南三十里至東港,再六十里至生番境,各處村庄疏遠,零星聚居多,大鄉大族尚少。惟東至下淡水,直趨內山一帶數十里中,人煙稠密,土田沃饒,俗善戰斗。其尤富足而強悍者,則為粵庄;與閩庄素不相能,無和睦之誼。

彰化縣

彰邑地處中權,舊有十五堡,分庄一千有餘。自分治後,幅■〈巾員〉尚廣。濱臨海口者,民情稍覺循良;偪近內山者,著名獷悍。路通南北,其不逞之徒,以內山為逋逃淵藪。匪類據險要為巢穴,平日厚固竹圍,高築銃櫃,明為防敵,實則拒官,素稱難治。

嘉義縣

嘉邑居中扼,靠山、面海。近山則有南路之茅港尾、下加冬、東南之店仔口,北路則有他里霧、大莆村、打貓街、東北之斗六門等處;近海則有布袋嘴、鹽水港、北埔、笨港等處,均屬通津要衝。斗六、鹽水港、笨港,尤為水陸阨要之區。匪徒出沒嘯集,則莫如東南之店仔口、北路之打貓街。故盜寇之為患,不急於海而迫於山。

北埔之吳姓不下數萬丁;次則下雙溪之侯姓、蒜頭之黃姓、灣內庄之陳姓、笨港之蔡、許、楊、陳,皆系聚族而居。素恃丁強,每行不義(現他里霧、北埔、笨港、斗六等處劃歸雲林)。

苗栗縣

苗栗系新竹劃分,設縣城於夢花庄,承買民地,種竹為城,背山面海。北鄰新竹,南接臺、彰,民以閩、粵分籍,而社番亦逼處其間。民情最為強悍。

鹿港同知

彰化縣屬鹿港,原有中路同知一缺。光緒十四年,臺灣分設郡縣後,經臺撫劉省帥會同楊石帥,將劃清縣境所轄情形,具摺陳奏,請將鹿港同知裁撤。嗣龍丞吉銘,查明鹿港究為中路最要口岸,沿海一帶,人煙稠密,商賈輻輳,民情浮動,時虞滋生事端;而距彰化縣城多至二十里,有鞭長莫及之勢,請將南投縣城移駐鹿港,以資彈壓。鹿港沿海一帶之馬芝、二林、深耕、線西四堡,歸為分防地段;其餘仍由彰化縣典史專管。南、北投兩堡,與鹿港界不毗連,復歸臺灣縣典史管轄,各專責成。由邵筱帥據情奏准,頒換印信。其廉俸役食等項,悉各於原款內開支,名為彰化縣鹿港分防縣丞。

·通商

鐵路

淡屬水轉腳召洋匠創開鐵路,徑達基隆。獅球嶺山洞亦已鑿穿,兩邊峭壁間,多煤苗沙穴,一遇風雨,時虞坍御。由銘軍三營隊伍修築,已成坦途。間有低窪數處,均經填實。

中路工程,開抵新竹縣界。七堵為淡水至基隆鐵路必由之處,前建橋樑屢坍,嗣賈道之協戎督工改造。五、六堵亦由黨幼虞刺史改建長橋,另由高楚珩軍門派隊按段修竣。目下火車由水轉腳駛行,直達坡角,往來迅速,商民利便。設有票房五所,統歸本地商人承辦。

劉宮保擬由臺北接開直達臺南,惟有大甲之阻。林時甫星使曾帶中西工匠,繞溪巡視。擬起建鐵橋,以資利涉,而迅流湍急,橋亦不能站柱。繞溪有兩道可通:一土地平衍,惟稍窵遠;一路徑較近。以是,論者各執一見。惟邵筱帥洞悉情形,力阻其議,不獨為撙節財用起見,而謀慮固深且遠矣。

開山

同治十三年,沈幼丹制軍渡臺,督率文武,次第開闢山路。南路由內埔、崑崙、諸也葛,大貓釐等處,而入埤南。北路由蘇澳、大南澳、三層城、馬鄰溪、鯉浪港等處,而抵加禮宛、秀姑巒。中路由大坪頂、大水窟、鳳凰山、茅埔等處,而抵霜山。計三路開地各數百里、百餘里不等,均系束馬懸車,縋幽鑿險,隨時創碉設堡,甚費經營。

車票

臺灣鐵路,自大稻埕以迄基隆、新庄諸處,共設票房數處。去冬由粵商包辦,獲利無幾,辦理亦不妥善,仍改由黨幼虞直刺經理。嗣以鐵路四通八達,火車來往,多有假公濟私及所載貨物、並非官用、而隱戤官場者,若不嚴定章程,恐於商務終無裨益。遂酌定一切,稟明劉宮保批由善後總局出示照辦。其略云: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奉爵撫批:本總局詳據鐵路商務局黨委員遵札核議俸公人等官用物件裝載火車收費定章,繕摺據情請示各緣由:奉批所擬奉公人等及官物餉械分別買票收費章程三條,准即照辦。嗣後,搭坐火車及裝載官用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計粘單一紙,計開:

㈠署、局、營、關奉公人等,各有差費、飯食,應請通飭一律買票搭車,不得藉口奉差,致壞商務。惟遇有更調兵勇,請撫轅中軍先期移知卑局,以便分飭票房火車各司事,遵照辦理。

㈠官用貨物,似宜免給載費。特恐一出免單,勢必紛紛舛錯,莫可究詰,轉於商務有礙。應請通飭:無論何項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裝車,以希劃一。

㈠餉銀軍械等項,凡有憲局提到大批銀兩及由外洋購來機器、軍火,應請飭支應所、軍械所分給憑移,以便照辦。其餘慨不得免給載費,以重商務。

臺灣鐵路章程

全臺商務總局,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奏辦鐵路商務,原為通商便民起見。惟山路崎嶇,工程浩大,必須分段興工,方期早日蕆事。現已逐漸告成。查大稻埕至錫口一帶,火車早經通行。現奉爵撫憲諭:大工未竣,本不便遽行搭載,然念該處為行人必經之道,既由外洋購到貨、客各車,自當先行試辦,以便商民。大稻埕、錫口附近車路地方,各設票房,按名取值,以便該商民買票搭車。除擇於十六日開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往來商民一體知悉:如欲乘坐火車以及貨物搭載,即向各票房按照定價買票,以便登車。倘有額外索費等弊,准該商民投局稟揭,以憑究辦。切切。特示。計開章程:

㈠臺北至錫口,搭客一等座,洋三角;二等座,洋二角;三等座,洋一角。

㈠小孩五歲以內,不出車價,五歲外至十歲減半。

㈠臺北至錫口,客貨行囊每石洋一角;五十斤減半,多寡照算。

㈠搭客車內,不准攜帶物件,致占地步。

㈠客貨行囊憑票另載貨車,裝滿封鎖;到時,由驗票司事憑票驗發。

㈠細重貨物,按輕重取價;粗鬚貨物,按方位取價。

㈠搭客必先向票房買票,憑票發車。

㈠搭貨行囊,亦由票房買票,發給牌記二個。一繫於貨物裝車,一交客執,以便到時驗取貨物。

㈠凡客位及貨物,有票方准上車。倘有人貨無票者,一經查出,人貨皆加倍示罰。倘驗票司事舞弊,亦從重議罰不貸。

㈠搭客未至碼頭,不准下車。緣火車馳行甚速,關係匪輕,違者加倍示罰。

㈠每處派書票一人、收錢一人;開車時,則發票;車到時,則收票;以便互相稽查。

㈠車中派驗票司事一人,專管裝卸貨物、稽查客車,倘或瞻徇情面,有淆定章,查出究辦。

㈠火車須守定章,中途不許停車,致生弊竇;違者,議罰司車洋人。

㈠每日載客與貨若干,按日報明票根,車價一併呈交總局,以憑稽核。

㈠洋銀按時作價,不許浮收;查出弊端,立即重罰。

㈠客位貨物,不准以多報少;倘有此弊,定即議罰革退不用。

樟腦

樟腦一項,為臺灣出產大宗。從前,因生番屢出滋事,內山樟木不能斫伐,以致樟腦無出。現在生番一律歸化,民間煎熬樟腦,業經查照舊章,歸官辦理。由督辦全臺稅釐總局沈方伯出示曉諭商民,以後如有願備工本煎熬樟腦者,許在就近撫墾局稟明承辦。俟煎成之日,歸官定價收買,不准走漏。第此物全視人工之多寡;人工易得,煮熬可多。現在內山生番歸化,土人爭墾荒地,其利倍於熬腦。

臺北之大科嵌、三角湧等處,自開辦以來,大科嵌尚無民夫採熬,僅三角湧一處,於光緒十二年十月間,雇集民夫一百二十人,每月熬腦百餘石。

中路甫經設廠議辦,即有奸民勾結洋商包攬。查三角湧包辦章程,每石樟腦計成本九元,連同運費折耗,合價十元。臺北售價,每石十三元上下,亦視香港銷路如何,亦無一定價值。

現在興辦鐵路,附近樟樹,多取為鐵路枕木。土人因後山一帶入夏以來,結藔煮腦,易受瘴癘,不願採腦,故出腦日見其少。

考本草註言:樟腦出韶州、樟州,故一名韶腦。今漳、韶均無,獨出彰化、淡水。樟有二種,赤者腦多,白者無腦。傳聞美國有一地,多蟲,惟畏樟腦,為殯殮所必需。年運至粵東,轉鬻西商。

硫磺

臺北磺山,綿亙數十里。現祇磺窟三處,內油坑一處,系山內湧出。磺油煎熬所得,向由官局派弁駐山、督同磺匠煮繳,每月僅得上等淨磺二十餘石。

至北投等處,均系就地挖取磺土提煉而成。前次開辦,系由本地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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