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论法典

澳门民事诉论法典
作 者: 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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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诉讼法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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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澳门过渡期内,澳门法律本地化是其中一项涉及平稳过渡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使澳门具备本身的法律体制,而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中译、使法律符合社会实况和需要、以及法律现代化这三项工作。澳门法制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的特色,以成文法为主,其核心内容均载于法典中,故此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自始便以法典的本地化为重点,当中尤茇“五大法典”,即《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民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商法典》的本地化作为主要工作。澳门法律本地化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在政权移交在即之际,这项工作能基本完成,实有赖大家的共同努力和参与。然而,要深化法律本地化的成果,沿须大家继续努力,积极推广澳门法律,使澳门法律本地化再迈进新的一步。

图书目录

目录

前言

澳门政府法令 第55/99/M号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第一卷 诉讼

第一编 基本规定(1-12)

第二编 法院

第一章 管辖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20)

第二节 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21-25)

第二章 管辖权之延伸及变更(26-29)

第三章 管辖权之保障

第一节 无管辖权(30-34)

第二节 管辖权之冲突(35-38)

第三编 当事人

第一章 当事人能力(39-42)

第二章 诉讼能力(43-57)

第三章 正当性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67)

第二节 执行事宜上之正当性(68-71)

第四章 诉之利益(72-73)

第五章 在法院之代理(74-86)

第二卷 诉讼程序一般规定

第一编 诉讼行为

第一章 行为之一般规定

第一节 共同规定(87-99)

第二节 当事人之行为(100-103)

第三节 司法官之行为(104-110)

第四节 办事处之行为(111-116)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公开及卷宗之查阅(117-125)

第六节 行为之告知(126-138)

第七节 行为之无效(139-154)

第二章 特别行为

第一节 分发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55-156)

第二分节 在初级法院之分发(157-167)

第三分节 在上级法院之分发(168-174)

第二节 传唤及通知

第一分节 共同规定(175-179)

第二分节 传唤(180-199)

第三分节 待决诉讼程序中之通知(200-207)

第四分节 诉讼以外之通知(208-210)

第二编 诉讼程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诉讼程序之开始及进行(211-219)

第二节 诉讼程序之中止(220-226 )

第三节 诉讼程序之中断(227-22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消灭(229 -243)

第二章 诉讼程序之附随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4-246)

第二节 案件利益值之确定(247-261)

第三节 第三人之参加

第一分节 主参加

第一目 自发参加(262 -266)

第二目 诱发参加(267-271)

第二分节 辅助参加

第一目 诱发参加(272-275)

第二目 辅助(276-282)

第三分节 对立参加

第一目 自发之对立参加(283-287)

第二目 诱发之对立参加(288-291)

第三目 透过第三人异议之对立参加(292 -300)

第四节 确认资格(301-307)

第五节 结算(308-310)

第六节 回避(311-314)

第七节 声请回避(315-325)

第三编 保全程序

第一章 普通保全程序(326-337)

第二章 特定保全程序

第一节 占有之临时返还(338-340)

第二节 法人决议之中止执行(341-343)

第三节 临时扶养(344-347)

第四节 裁定给予临时弥补(348-350)

第五节 假扣押(351-355)

第六节 新工程之禁制(356-361)

第七节 制作清单(362-368)

第四编 诉讼形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369-370)

第二章 宣告诉讼程序(371-373)

第三章 执行程序(374-375)

第五编 诉讼费用、罚款及损害赔偿

第一章 诉讼费用(376-384)

第二章 罚款及损害赔偿(385-388)

第三卷 普通宣告诉讼程序

第一编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章 诉辩书状

第一节 起诉状(389-402)

第二节 答辩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03-411)

第二分节 抗辩(412-418)

第三分节 反诉(419)

第三节 原告之反驳及被告之再答辩(420-424)

第四节 嗣后之诉辩书状(425-426)

第二章 诉讼程序之清理及准备(427-432)

第三章 诉讼之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3-449)

第二节 书证(450-476)

第三节 透过当事人陈述之证据(477-489)

第四节 鉴定证据

第一分节 鉴定人之指定(490-496)

第二分节 鉴定证据措施之提出及其标的(497-500)

第三分节 鉴定之进行(501-509)

第四分节 第二次鉴定(510-512)

第五节 勘验(513-516)

第六节 人证(517-548)

第四章 案件之辩论及审判

第五章 判决

第一节 判决之作出(561-568)

第二节 判决之瑕疵及纠正(569-573)

第三节 判决之效力(574-580)

第六章 上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581-599)

第二节 平常上诉

第一分节 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一目 上诉之提起及效力(600-612)

第二目 陈述书之提交及上诉之移送(613-618)

第三目 对上诉之审判(619-637)

第二分节 向终审法院上诉

第一目 上诉之提起及效力(638-644)

第二目 陈述书之提交及上诉之移送(645-648)

第三目 对上诉之审判(649-652)

第三节 非常上诉

第一分节 再审上诉(653-663)

第二分节 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664-669)

第二编 简易诉讼程序(670 -676)

第四卷 普通执行程序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执行名义(677-685)

第二章 执行之初步阶段(686-694 )

第二编 支付一定金额之执行

第一章 通常程序

第一节 传唤及反对(695 -703)

第二节 查封

第一分节 可查封之财产(704-716)

第二分节 财产之指定(717-722)

第三分节 对不动产之查封(723-733)

第四分节 对动产之查封(734-741)

第五分节 对权利之查封(742-752)

第六分节 对查封之反对(753-754)

第三节 对债权人之传召及对债权之审定(755-764)

第四节 支付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765-766)

第二分节 金钱交付(767)

第三分节 判给(768-771)

第四分节 收益用途之指定(772-774)

第五分节 分期支付(775-778)

第六分节 变卖

第一目 一般规定(779-783)

第二目 司法变卖(784-796)

第三目 非司法变卖(797-801)

第四目 变卖非有效之情况(802-805)

第五节 赎回(806 -809)

第六节 执行之终止及撤销(810-815)

第七节 平常上诉(816-817)

第二章 简易程序(818-820)

第三编 交付一定物之执行(821-825)

第四编 作出事实之执行(826-836)

第五卷 特别程序

第一编 推定死亡之宣告(837-845)

第二编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846-860)

第三编 关于文件及卷宗之程序

第一章 文件

第一节 债权证券之撤销(861-866)

第二节 文件之再造(867-870)

第二章 卷宗之再造(871-878)

第四编 提交帐目

第一章 一般帐目(879-886)

第二章 特别帐目(887-889)

第五编 关于债之特别担保之诉讼程序

第一章 提供担保(890-900)

第二章 债之特别担保之加强及代替(901-910)

第三章 抵押权之消除及优先受偿权之消灭(911-919)

第六编 提存(920-928)

第七编 有关不动产租赁之程序

第一章 勒迁之诉(929 -937)

第二章 租金之存放(938-945)

第八编 共有物之分割(946-952)

第九编 诉讼离婚(953-957)

第十编 扶养之特别执行(958-962)

第十一编 财产清册

第一章 一般规定(963-975)

第二章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声明及利害关系人之反对(976-981)

第三章 财产之罗列(982-988)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会议(989-1000)

第五章 财产之出价竞投及评估(1001-1010)

第六章 分割(1011-1023)

第七章 分割之订正及撤销(1024 -1027)

第八章 特别情况下之财产分割(1028-1030)

第十二编 财产之清算

第一章 为本地区利益对无人继承之遗产作清算(1031-1033)

第二章 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作清算(1034-1042)

第三章 为债权人利益作清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43-1046)

第二节 避免宣告破产之方法

第一分节 召集债权人(1047-1056)

第二分节 对债权之临时审定(1057-1059)

第三分节 和解(1060-1074)

第四分节 债权人之协议(1075-1081)

第三节 宣告破产及透过异议表示反对(1082-1094)

第四节 破产之效力

第一分节 破产对于破产人所产生之效力(1095-1099)

第二分节 破产对于破产人作出之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效力(1100-1116)

第五节 保全财产之措施(1117-1120)

第六节 破产财产之管理(1121-1128)

第七节 资产之清算(1129-1139)

第八节 负债之审定及财产之返还与划分(1140-1160)

第九节 对债权人之支付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161-1167)

第二分节 衍生破产时之支付(1168-1170)

第十节 破产管理人之帐目(1171-1174)

第十一节 中止破产程序之方法(1175-1182)

第十二节 破产对于破产人所产生效力之终止(1183-1184)

第十三节 无偿还能力(1185-1194)

第十三编 共同海损之理算(1195-1198)

第十四编 对澳门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之审查(1199-1205 )

第十五编 非讼事件之程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1206-1209)

第二章 人格权之保护(1210)

第三章 失踪人或不能作出行为之人之财产保佐(1211-1215)

第四章 已消灭法人之财产之给予(1216-1218)

第五章 给付或价金之确定(1219)

第六章 通知行使优先权(1220-1229)

第七章 物或文件之出示(1230-1231)

第八章 期间之订定(1232-1233)

第九章 由共有人以法定多数通过之决议之取代(1234)

第十章 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据位人之任命及免职(1235-1236)

第十一章 同意之取代(1237-1238)

第十二章 家庭居所之确定或变更(1239)

第十三章 承担家庭负担(1240)

第十四章 使用姓氏之批准或姓氏使用权之剥夺(1241)

第十五章 两愿离婚(1242-1248)

第十六章 家庭居所之给予(1249)

第十七章 对成年或已解除亲权之子女之扶养(1250)

第十八章 对某些行为之许可或确认(1251-1253)

第十九章 亲属会议(1254-1256)

第二十章 待继承之遗产(1257-1259)

第二十一章 许可转让受信托处分拘束之财产或在该财产上设定负担(1260)

第二十二章 遗嘱执行人之推辞或撤职(1261)

第二十三章 股东或合伙人权利之行使

第一节 对公司或合伙之检查(1262-1267)

第二节 公司或合伙机关据位人之委任、停职及解任(1268-1270)

第三节 公司或合伙机关职务之授职(1271-1272)

第四节 对公司或合伙合并及分立之反对(1273)

第五节 债权证券之附注及转换(1274-1277)

第六节 股东或合伙人出资价值之评估(1278-1279)

第二十四章 有关船舶或其货物之措施(1280-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