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笔肤谈 - 下卷·物略第十一

作者: 西湖逸士1,963】字 目 录

于蕹菜。鸩羽之毒,解于犀角。此物之相制也。[原注]蘜,《尔雅》注云:即秋华菊也。蛩蛩,巨虚,兽名,一曰蝉蜕也。野葛,蔓草,根有毒;菜叶作汁,可制治之。鸩,解见上。犀,兽名,毛如豕,蹄有甲,头如马,有三角,鼻上食角短,头上额上角长,角上白缕直至端者,曰“通天犀”,食之可治鸩毒。

119。肉可晒之以作糗,谷可庾之以为粮,鱼可干之以备羹,乳可取之以供酪。在山有榛栗之实,在水有菱芡之米,皆可采之以济饥者。此物之有用也。

[原注]糗,干也。谷,五谷也。庾,在野小仓名。乳,诸畜之乳也。酪,夷虏之酒名,用畜乳为之者。

120。社狸之足,可制鞗革。牦牛之尾,可著旌竿。牛马之胞,可作浮具。狼、驼之粪,可备烽烟。此以无用为有用也。

[原注]社狸,野猫也。鞗革,其皮可饰辔也。狼、驼粪,烧烟不散,直上甚高,故边堠用之以传警息。

121。妖狐巨狸之迹,踵之可以渡河冰。野马黄羊之踪,循之可以得水道。以至驼足之所据,蚁垤之所筑者,可即之而知伏泉。此因物之灵以为用也。

[原注]狐狸性多疑,遇冰则贴耳听之,无声方过,故有其迹者,冰必坚厚而可渡。水道伏泉亦此类。大抵蠢动含灵,无非物性,故因之而可知。

122。是以知兵之士,察物之理,究物之用,总括其利,不遗微小,则虽百万之众无所穷,千里之远无所困。

[原注]此通前而言。物之无穷如此,能察理用之,则必皆得其利,故可以统众而远征。不知兵者,厌为微小而昧之,安足以济其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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