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2] 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卷八十三,第2769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页。关于禁止某些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 1955),第135页。
[3] 《汉书》卷九,第28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材,见《汉书》卷十,第32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11页);《汉书》卷四十五,第2185—2186页。
[4] 见《潜夫论》2(7),第62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第193页。曾金生:《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
[5]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2513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239—258页。
[6] 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下。
[7] 《汉书》卷十九,第724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8]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况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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