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 文职官员的吸收

作者:【暂缺】 【2,308】字 目 录

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年末至159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1] 《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

[2] 《后汉书》卷四,第189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页。

[3] 《后汉书》卷六,第261页。

[4] 《后汉书》卷八,第340页、341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赋的出现及形式,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赋: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页以下。

[5]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页。

[6] 《后汉书》卷八,第3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页。

[7] 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

[8] 比如,见本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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