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 司法当局

作者:【暂缺】 【2,003】字 目 录

案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4页以下。

[6] 关于公元前154年的叛乱,见上面第2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第315—325页。

[7] 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2章《侯与爵》和第8章《县级官员》。

[8]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91页以下。

[9]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9—80页。关于刺史,见上面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8章《郡级官员》。

[10]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88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56件、58件、86件文书,释文第18。

[11] 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11—38页。

[12] 公元前168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3(1977),第124—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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