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大学,1963年。
[31] 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页以下;许焯云:《汉代农业》,第81—128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32]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33]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页(译文见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页。
[34]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18—27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28—43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2,第44—47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34页。
[35]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页。
[36]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页。
[37]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页。
[38]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页,图版8、10。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页。
[39] 《后汉书》卷二,第116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页。
[40]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41]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页。
[42]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册(东京,1970),第426—437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43]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页。
[44] 《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页。
[45]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亩(2.25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蒲式耳),有义务交纳2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岁,一个孩子10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岁孩子纳人头税23铜钱,15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铜钱,人头税总数383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2000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铜钱,便是883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铜钱)。那末,一个20亩地(583钱或883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10倍(2383或2683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46] 《后汉书》卷三,第145页。
[47] 《后汉书》卷一下,第74页。
[48]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211—212页)。
[49] 《后汉书》卷四,第174—75、182—83、185—91页。
[50] 《后汉书》卷四,第178、188、192页。
[51] 《后汉书》卷六,第276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0页。
[52]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0页。
[53] 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4—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462—463页。
[54] 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第8—23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55]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79页以下。
[56]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9页。
[57] 《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页。
[58] 《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页。
[59]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10章表15和表16。
[60]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61]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62] 《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63]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13—21页。
[64] 《四民月令》,第9、68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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