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第60—65页。
[3] 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绰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前222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4] 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26—27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5] 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章。
[6] 许绰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页表5,第64页表6。
[7]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133—143页、第238—246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页。
[8]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页,特别是第28—3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536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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