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 - 晉書卷十七志第七律曆中

作者: 房玄龄9,111】字 目 录

見;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

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見;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見;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

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於晷度十四日甲辰伏;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見;

凡四星見伏十五;

郎中李恩議:「以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為後天過半日也。」

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曆。歷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于天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聖人為曆宗也。湯作殷曆,弗復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也。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正於孟春』,此之謂也。」

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爭,則孟軻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樓』者也。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八〕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九〕若不知而據之,是為挾不知而罔知也。」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寢。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丑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於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

其劉氏在蜀,仍漢四分曆。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於東萊徐岳,又加解注。中常侍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斗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云。

乾象曆

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戍,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通數,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二。

餘數,三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三。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者,入內紀甲子年也。滿法去之,入外紀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月閏。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小餘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之,〔一0〕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氣

置冬至小餘,〔一一〕加大餘十五,小餘五百一十五,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不盡,半法已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一二〕

推弦望

加大餘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餘,餘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其弦望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推沒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餘加盡積為一。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餘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六十四,滿其法從大餘,無分為滅。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經斗除分;分少,損一度為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一三〕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小餘,滿會數為大分;不盡,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二十五,〔一四〕小分滿會數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後度,〔一五〕經斗除大分。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所在。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月蝕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會歲去之,其餘年以會率乘之,如會歲為積蝕,有餘加積一。會月乘之,如會率為積月,不盡為月餘。以章閏乘餘年,滿章歲為積閏,以減積月,餘以歲中去之,不盡,數起天正。

求次蝕,加五月,月餘千六百三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大餘,倍其小餘,坎用事日也。加小餘千七十五,滿乾法從大餘,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百三。其四正各因其中日,而倍其小餘。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小餘,〔一六〕加大餘二十七,小餘九百二十七,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得土用事日也。加大餘十八,小餘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事日。加大餘七十三,小餘百一十六,復得土。又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推加時

以十二乘小餘,滿其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朔、弦、望以定小餘。

推漏刻

以百乘小餘,滿其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課所近節氣,起夜分盡;夜上水未盡,以所近言之。

推有進退,進加退減所得也。進退有差,起二分度後,率四度轉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轉之,差滿三止,歷五度而減如初。

月行三道術

月行遲疾,周進有。會數從天地凡數,乘餘率自乘,如會數而一,為過周分。以從周天,月周除之,曆日數也。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以衰減加月行率,為日轉度分。衰左右相加,為損益率。益轉相益,損轉相損,盈縮積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數而一,以曆周減焉,為朔行分也。

日轉度分列衰損益率盈縮積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一退減益二十二盈初二百七十六

二日十四度二退減益二十一盈二十二二百七十五

三日十四度三退減益十九盈四十三二百七十三

四日十四度四退減益十六盈六十二二百七十

五日十四度四退減益十二盈七十八二百六十六

六日十三度四退減益八盈九十二百六十二

七日十三度四退減益四盈九十八二百五十八

八日十三度四退減〔一七〕損盈百二二百五十四

九日十三度四退加損四盈百二二百五十

十日十二度三退加損八盈九十八二百四十六

十一日十二度四退加損十一盈九十二百四十三

十二日十二度三退加損十五盈七十九二百三十九

十三日十二度二退加損十八盈六十四二百三十六

十四日十二度一退加損二十盈四十六二百三十四

十五日十二度一進減損二十一盈二十六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十二度二進減損二十盈五縮初二百三十四

十七日十二度三進減益十八縮十五二百三十六

十八日十二度四進減益十五縮二十三二百三十九

十九日十二度三進減益十一縮四十八二百四十三

二十日十二度四進減益八縮五十九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十三度四進減益四縮六十七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十三度四進加損縮七十一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十三度四進加損四縮七十一二百五十八

二十四日十三度四進加損八縮六十七二百六十二

二十五日十四度四進加損十二縮五十九二百六十六

二十六日十四度三進加損十六縮四十七二百七十

二十七日十四度損十九縮三十一二百七十三

周日十四度少進加損二十一縮十二二百七十五

周日分,三千三百三。

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通周,十八萬五千三十九。

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少大法,一千一百一。

朔行大分,萬一千八百一。

小分,二十五。

周半,一百二十七。

推合朔入曆

以上元積月乘朔行大小分,小分滿通數三十一從大分,大分滿曆周去之,餘滿周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日餘命算外,所求合朔入曆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二十五。

求弦望,各加七日,日餘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滿二十七日去之。餘如周分。不足除,減一日,加周虛。

求弦望定大小餘

置所入曆盈縮積,以通周乘之為實。令通數乘日餘分,以乘損益率,以損益實,為加時盈縮也。章歲減月行分,乘周半為差法,以除之,所得盈減縮加大小餘,如日法盈不足,朔加時在前後日。弦望進退大餘,為定小餘。

求朔弦望加時定度

以章歲乘加時盛縮,差法除之,所得滿會數為盈縮大小分,以盈減縮加本日月所在,盈不足,以紀法進退度,為日月所在定度分。

推月行夜半入曆

以周半乘朔小餘,如通數而一,以減入曆日餘。餘不足,加周法而減焉,卻一日。卻得周日加其分,即得夜半入曆。

求次日,轉一日,因日餘到二十七日,日餘滿周日分去之,不直周日也。其不滿直之,加周虛於餘,餘皆次日入曆日餘也。

求月夜半定度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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