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 - 晉書卷十八志第八律曆下

作者: 房玄龄10,997】字 目 录

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檢經,率多一日,傳率少一日。但公羊經傳異朔,於理可從,而經有蝕朔之驗,傳為失之也。服虔解傳用太極上元,太極上元迺三統曆劉歆所造元也,何緣施於春秋?於春秋而用漢曆,於義無乃遠乎?傳之違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蝕之。傳曰:『辰在申,司曆過,再失閏也。』考其去交分,交會應在此月,而不為再失閏也。案歆曆於春秋日蝕一朔,其餘多在二日,因附五行傳,著朓與側匿之說云:春秋時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遲。歆不以曆失天,而為之差說。日之蝕朔,此乃天驗也,而歆反以己曆非此,冤天而負時曆也。杜預又以為周衰世亂,學者莫得其真,今之所傳七曆,皆未必是時王之術也。今誠以七家之曆,以考古今交會,信無其驗也,皆由斗分疏之所致也。殷曆以四分一為斗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為斗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為斗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殷曆斗分粗,故不施於今。乾象斗分細,故不得通於古。景初斗分雖在粗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虧已,〔七五〕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東井而蝕,以月驗之,迺在參六度,差違乃爾,安可以考天時人事乎?今治新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為斗分,日在斗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於春秋,下可以取驗於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蝕,正朔者二十有五,蝕二日者二,蝕晦者二,誤者五,凡三十三蝕,〔七六〕其餘蝕經无日諱之名,无以考其得失。圖緯皆云『三百歲斗曆改憲』。以今新曆施於春秋之世,日蝕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於今,凡一千餘歲,交會弦望故進退於三蝕之間,此法迺可永載用之,豈三百歲斗曆改憲者乎?」

甲子上元以來,至魯隱公元年己未歲,凡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晉孝武太元九年甲申歲,凡八萬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三。〔七七〕

紀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數,十七萬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二。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氣分,萬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萬九百四十五。

紀月,三萬三百一十五。

沒分,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沒法,六百四十三。〔七八〕

斗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歲,十九。

章閏,七。

歲中,十二。

會數,四十七。

氣中,十二。

甲子紀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紀交差,六千三百三十七。

甲辰紀交差,三千五百一十七。〔七九〕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歲,八百九十三。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小分,二千一百九十六。〔八0〕

章數,一百二十九。〔八一〕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閏大分,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九。

曆周,四十四萬七千六百一十。

會分,三萬八千一百三十四。〔八二〕

差分,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八三〕

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萬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紀差率,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紀差率,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一。〔八四〕

甲辰紀差率,六萬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萬七千六十三。

周日日餘,三千三百六十二。

周虛,二千七百一。

五星約法,據出見以為正,不繫於元本。然則算步究於元初,約法施於今用,曲求其趣,則各有宜,故作者兩設其法也。岌以月蝕檢日宿度所在,為曆術者宗焉。又著渾天論,以步日於黃道,駁前儒之失,并得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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