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

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
作 者: 石佑启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法学论丛 宪法行政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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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行政法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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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佑启:男,湖北大悟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先后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多次荣获省部级奖励。

内容简介

“有限政府”取向与全能政府不同,有限政府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自我管理,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进行过多的直接干预,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加以引导,在市场失灵和社会不能的领域发挥作用。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有能政府和有效政府,是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防止政府职能泛化和异化,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由市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自治组织来承担,这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有限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控,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哈耶克认为:“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雅赛指出:“有限政府是既在程序上合法,也在实体上合法的政府。”它应立于法律之下,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划分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活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不失灵。政府应该承担起补充市场失灵的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而且能够补充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只构成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有了充分的理由。政府只有在必然有效的条件下,才可以去进行干预。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政府有效的程度,也是有限政府的理由。这可以被认为是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观点。支持有限政府理论的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对政府目的的界定是:“保护自然秩序免受强制和欺诈之害。”米尔顿·弗里德曼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是:“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具有限度。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以免受到来自大门外的敌人以及来自我们同胞们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护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市场。”“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其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哈耶克对政府职责的界定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支持个人在市场内做决策的个人权利,而不是干预个人做决策的个人...

图书目录

导论/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研究的切入点与研究意义/5

三、本书的基本结构与创新/9

第一章行政法与公共行政/14

第一节公共行政的有关范畴解析/14

一、行政、公共行政与私行政/14

二、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与社会公行政/22

第二节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24

一、行政法只调整公共行政,而不调整私行政/24

二、行政法既要调整国家行政,又要调整社会公行政/25

三、行政法学只研究公行政中的法律问题,而不研究公行政中的所有问题/29

第三节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33

一、从“行政优于法”到“无法律即无行政”/34

二、行政国家的出现与行政法的发展/38

三、国家行政的收缩与行政法的变迁/46

四、小结/48

第二章现代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50

第一节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兴起/50

一、西方国家公共行政改革考察/51

二、中国行政改革的兴起与发展/54

第二节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动因/56

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56

二、财政危机形成的压力/59

三、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产生的驱动/61

四、技术变革提供的契机/63

五、私营企业革新成就引起的示范效应/65

第三节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67

一、优化政府职能/67

二、探索政府管理的新模式/70

三、强调服务本位,增强服务效益/75

第四节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77

一、从管制行政到服务行政观念的转变/78

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权力结构上的均衡/79

三、放松管制与权力运作方式的多样化/81

四、公民有效参与与行政服务质量的提高/83

第三章行政法学的基本范式与困境/86

第一节范式与范式转换/86

一、范式的由来与释解/86

二、范式的学术功能分析/89

三、范式转换/93

第二节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行政法学的基本范式/94

一、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国家行政的观念/94

二、行政法学的基本范式/99

第三节行政法学范式的困境/109

一、公共行政的多元化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不能包容性/110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113

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在行政

法学上的地位问题/115

四、有限的救济与复杂多样的行政侵权行为之间的对接问题/119

第四章行政法学范式转换/129

第一节观念更新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129

一、观念更新——由国家行政观念到公共行政观念的转变/129

二、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133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多元化/139

一、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与发展/139

二、行政主体类型分析/142

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分/149

四、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管理权限上的划分/154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升/157

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衡关系的逐步确立/158

二、行政公开:相对人法律地位提升的必要前提/163

三、行政参与:相对人法律地位提升的有效途径/168

四、推行行政服务承诺制:相对人法律地位提升的有益探索/172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多样化/176

一、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反思/176

二、强制性行为与非强制性行为并举/180

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共存/189

第五节行政救济的有效化/194

一、丰富行政救济类型/195

二、扩大行政救济范围/202

三、强化行政救济力度/210

结语/217

主要参考文献/221

后记/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