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玉函要略辑义 - 卷六

作者:【暂缺】 【21,106】字 目 录

。暖车缸。亦可用也。(外台。屈草带。作屈草带。按及作若脱。着人。作着人脐上。须得。作不得。令溺其中。作令人溺其中。欲使上。有仲景云三字。若汤间。有有字。与之下。

有仲景云三字。不可下。有用字。)〔程〕中不可得冷。犹被冻不可沃以热汤。寒热拒隔。

反为大害。(本草。车辖。一名车缸。即车轴铁辖头。)巢源云。夏月炎热。人冒涉途路。热毒入内。与五脏相并。客邪炽盛。或郁瘀不宣。致阴气卒绝。阳气暴壅。经络不通。故奄然闷绝。谓之。然此乃外邪所击。真脏未坏。若遇便治救。气宣则苏。夫热不可得冷。得冷便死。此谓外卒以冷。触其热。蕴积于内。不得宣发故也。

三因方云。中暑闷倒。急扶在阴凉处。切不可与冷。当以布巾衣物等蘸热汤。熨脐中及气海。续以汤淋布上。令彻脐腹。暖即渐醒。如仓卒无汤处。掬道上热土。于脐上。仍拨开作窝子。令人更溺于其中。

以代汤。急嚼生姜一大块。冷水送下。如已迷乱闷。嚼大蒜一大瓣。冷水送下。如不能嚼。即用水研灌之。立醒。

叶氏避暑录话云。道路城市间。中暑昏仆而死者。此皆虚人劳人。或饥饱失节。或素有疾。一为暑气所中。不得泄则关窍皆窒。非暑气使然。气闭塞而死也。大蒜一握。道上热土。杂研烂。以新水和之。

滤去滓。抉其齿灌之。有顷即苏。

救溺死方

(外台。引短剧云。疗溺死。若身尚暖者方。)取灶中灰两石余。

以埋人。从类至足。水出七孔。即活。

〔鉴〕尝试蝇子落水而死者。用灶灰埋之自治。(案出本草纲目冬灰条。)李曰。灶灰得火土相生之气。以埋人。则外温卫气。而内渗水湿。故能使水出七孔而活。

巢源云。人为水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腑脏。其气壅闭故死。若早拯救得出。即泄沥其水。令气血得通。便得活。经半日及一日。犹可活。气若已绝。心上暖。亦可活。

千金。治落水死方。以灶中灰。布地令浓五寸。以甑侧。着灰上。令死者伏于甑上。使头少垂下。

炒盐二方寸匕。内竹管中。吹下孔中。即当吐水。水下因去甑。下死者着灰中。

壅身。使出鼻口。即活。○又方。掘地作坑。熬数斛灰。内坑中。下死人。覆灰。湿彻即易。勿令大热人。灰冷更易。半日即活。

上疗自缢溺之法。并出自张仲景为之。其意殊绝。殆非常情所及。本草所能关。实救人之大术矣。

伤寒家。数有病。非此遇热之。(〔原注〕见外台肘后目。○案外台。引肘后。今本肘后无考。意下。有理字。程所能下句。实。作系。外台作亦非本草之所能开悟。实下。有拯字。

程本无数字。外台作别复二字。又病下。有在上仲景论中六字。程之下。有详之二字。

沈本金鉴。不载。此条。原注。目字。疑是同字讹。俞本无目字是。)案三因方云。伤暑中。其实一病。但轻重不同。新校正要略者。乃云伤寒家别有病。非也。又本草纲目。人尿附方。引此条。亦为林亿语。并误。殊不知此肘后文。外台已引之。疏亦甚。

治马坠。及一切筋骨损方。(〔原注〕见肘后方○案今本肘后无考。千金伤损门。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汤方注。引肘后云。仲景方。用大黄云云。详注左。)大黄(一两切浸汤成下○肘后用三两)绯帛(如手大烧灰)乱发(如鸡子大烧灰用)久用炊单布(一尺烧灰○肘后一尺上有方字)败蒲(一握三寸○肘后寸下有切字)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甘草(如中指节炙锉)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先锉败蒲席半领。

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血也。(肘后。先字。作别。斯字。作服药二字。)〔徐〕从高坠下。虽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败蒲亦能破血行气。故入煎。能疗腹中损伤瘀血。汤浴能活周身血气。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

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千金桃仁汤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乱发(一握)大黄(如指节大一枚)上三味。以布方广四寸。以绕乱发烧之咀。大黄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尽服血尽出。

[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与。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

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

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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