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玉函要略辑义 - 卷六

作者:【暂缺】 【21,106】字 目 录

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

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大如匕柄者。生啖之。

知是蒲白。乃蒲。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

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疮。

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

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

〔鉴〕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共葫蒜食之。滞气。(〔原注〕一云。鸡子。○案葫蒜。即大蒜。)〔程〕鸡。能动风。蒜。能动痰。风痰发动。则气壅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程〕山鸡。鸡也。小于雉而尾长。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虫蚁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即单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程〕鸭卵性寒。发冷气。鳖肉性冷。亦发冷气。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乱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程〕雀性最淫。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淫。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

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瓦斯不深。

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鸬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诜云。鸬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鱼不可合鹿肉食之。)〔程〕鱼。鱼也。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青鱼。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酱。原本作中。今根据程本金鉴改之。外台。引肘后。作酱。)〔程〕青鱼。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动风。发痼疾。必与青鱼不相宜。味咸。麦酱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鳅鳝。为无鳞鱼。白犬血。为地厌。非唯不可合食。

抑卫生家所当忌也。又鳅鳝善窜。能动风。白犬血。性热能动火。是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后云。不可合瓜。及饮酒。)〔程〕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

陶弘景曰。龟多神灵。人不可轻杀。更不可轻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赵作回。

非。厌。赵及外台。引肘后。作压。程金鉴。作腹。)〔程〕淮南子曰。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则历年多。而神内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则物已灵异矣。食之有害。

案厌压。并与厣同。唐韵。厣于琰反。腹下厣。

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外台。引肘后。赵其上。有又字。)〔程〕鳖肉令人患水。鸡子令人动风。鸭子令人气短。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外台。引肘后。)〔程〕龟鳖肉。皆反苋菜。食之成鳖瘕。

陶弘景云。昔有人。锉鳖。以赤苋同包。置湿地。经旬皆成生鳖。

虾无须。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程〕无须。失虾之形。腹黑。必虾之毒。色白反虾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程〕。乃生鱼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粘滞。合而食之。则停留于胃。为瘕为虫也。

食之。在心胸间不化。吐复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病。治之方。

橘皮(一两)朴硝(二两)大黄(二两○肘后千金用三两)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案据千金。大升。当二升。小升。当一升。)〔程〕橘皮。能解鱼毒。硝黄。能下瘕。

千金。治食鱼。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瘕。方。

浓朴(三两)大黄(二两)上二味。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尽服立消。人强者。倍大黄。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

又治食鱼不消方。

大黄(三两切)朴硝(二两)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顿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两。

肘后。食猪肉。遇冷不消。必成虫。下之方。

大黄。朴硝。各一两。芒硝亦佳。煮取一升。尽服之。若不消。并皮研杏子。汤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验。

食多不消。结为病。治之方。(外台。引肘后。作疗食过多。冷不消。不疗必成虫瘕。)马鞭草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外台。引肘后。作马鞭草。捣绞取汁。饮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诸吐药吐之。千金同。云生姜亦良。)〔程〕马鞭草。味苦寒。下瘕破血。姜叶。亦能解鱼毒。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后云。治食鱼中毒。面肿烦乱者。今本。面肿以下无。)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极冷冻饮料。立验。)〔程〕神农经曰。橘皮。主胸中瘕热逆气。通神明。鱼毒食毒。俱可解。

食鱼。中毒方。(徐沈无字。非。)芦根煮汁服之。即解。(肘后云。食鲈鱼肝。及鱼。中毒。锉芦根。煮汁饮一二升。良。)〔鉴〕。即河豚鱼。味美。其腹。呼为西施乳。头无鳃。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

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芦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鱼肝。及腹内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异。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徐沈。脱子字。)外台。引肘后。疗食蟹。及诸肴膳中毒方。浓煮香苏。

饮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证类本草。引金匮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饮之。亦治凡蟹未经霜多毒。

又方冬瓜汁。饮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苏。冬瓜。并解鱼蟹毒。

傅肱蟹谱云。不可与柿子同食。发霍乱。孟诜云。大黄紫苏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台。引肘后。者。作煮。)〔程〕未遇霜者。霜降节前也。节前食水莨菪。故有毒。

霜降节后。食稻将蛰。则熟而味美。乃可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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