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

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
作 者: 赵宏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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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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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是德国现代行政法效力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最初由学者以司法判决确定力为原型和蓝本而创设,是判决确定力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物。后经行政法学者根据行政行为特性进行阐发,成为独立于判决确定力的颇具特色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深受德国法治国背景及其变迁的重要影响。它植根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同时又是法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吸纳了这一理论,并具体贯彻和呈现在有关行政行为效力的诸项规范中。发展至今,行政行为存续力原理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和实践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虽然很大程度上源自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启迪,但由于对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发展缺少了解,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相对滞后的现象。我国学者至今仍然沿用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概念体系,对存续力与确定力的理论更迭、存续力本身所具有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随意废弃的内涵与功能缺乏根本认知。同时,由于始终坚持以公定力为核心与基础的效力观,学者对行政行为及其效力理论应有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和价值更没有深刻的挖掘。因此,以德国法为基础对存续力这一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对于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简要内容如下: 导论。本章主要涉及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以及本文选取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实践为分析基础、以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为分析线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章简要探讨行政行为存续力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第一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德国法中是由司法判决和学理研究所共同建构的概念体系。它由奥地利学者班纳兹克(Bematzik)最早提出。班纳兹克以司法判决具有实质确定力为由,推导出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亦具有类似法律效力的结论。最初的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完全是判决确定力的制度模仿,但这种简单移植后来受到众多学者质疑。鉴于行政与行政行为区别于司法与司法判决的特性,行政行为确定力最终被存续力所替代。存续力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产生。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中的“分级存续力” 理论到存续力被普遍认可和接受,并最终贯彻落实于...

图书目录

导论

一、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行为存续力的分析基础--以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与制度实践为中心

三、行政行为存续力的分析线索--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

四、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讨论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意义与作用

第一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

一、“行政行为确定力”(Rechtskraft yon Verwaltungsakte)的提出及相反观点

二、“存续力”(Bcstandskraft)取代“确定力”及“分级行政行为存续力”(abgestufte Bestandskraft)

三、《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及之后的重要判例

第二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型塑

一、司法判决确定力(Rechtskraft des Urteils)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存续力

三、行政行为的实质存续力

四、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一般框架与存续力的核心地位

五、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判决确定力:对应与分离

第三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功能与‘界限

一、法治国与行政行为存续力

二、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与功能:法的安定性与行政行为的存续保护

三、存续力的法治国界限

第四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实定法中的具体呈现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中心

一、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撤销(Riicknahme)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为分析基础

二、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废止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9条为分析基础

三、对第三人施与负担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0条为分析基础

四、存续力与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1条为分析基础

第五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与建构

一、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行为存续力及存续保护问题的学理探讨

二、我国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与废止权限的制定法分析

--以《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撤销”规则为基础

三、存续力理论引人与系统建构的学理意义

四、存续力引入与系统建构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