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论

行政自由裁量论
作 者: 余凌云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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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行政法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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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凌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三级警监,硕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带头人。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科研处副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警察法、宪法学。1989年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199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曾被聘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英国剑桥大学法学访问学者,英国布莱姆希尔警察学院高级警官培训。个人学术专著有:《行政契约论》、《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研究》。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有》、《中外法学》、InternationalJournalonMinorityandGroupRights等国内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安部部级重点课题、司法部课题等多项课题。

内容简介

行政自由裁量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很多地方行政机关都在摸索制定一些裁量基准,从事前、事中的角度进行控制。法院也在探索如何从事后的角度、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中规定的一些审查标准,比如,滥用职权、显失公正,至今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不便于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准确地适用上述法律,在审判实践中也容易发生偏颇。这种现状与行政法理论研究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展开很有关系。因此,余凌云博士选择行政自由裁量这个专题进行研究应该是很有意义的。该书的主要成果是作者在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做访问学者时完成的。英国法院在司法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行政法学者对司法审查方面的研究也非常深入、细致。作者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阅读了大量的第一手英文文献,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现有理论成果,着重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性审查标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该作品中,我不仅感受到作者的勤奋,也看到不少作者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当然,行政自由裁量是一个很复杂、很艰深的理论问题,本书只是从司法审查这么一个角度去研究,还有很多的理论问题没有涉及,希望有更多的学者继续这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理论发展贡献力量<

图书目录

序一(许崇德教授)

序二(Prof.C.F.Forsyth)

一、引言:解决现代社会中面临的行政自由裁量滥用问题

解决问题的途径

司法的能动性与有限性:从行政自由裁量角度解读分析结构之下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

研究范围的限定

研究的社角、方法与进路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涵义

概念

分类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性审查:合理性原则?还是比例原则?

实质性审查的正当性基础:宪法的分析

大陆法的比例原则

普通法的合理性原则

英国引进比例原则的实践

对我国相关理论的反思

四、滥用职权(I):目的不适当

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目的不适当

不适当目的的发现及其对行政自由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

双重或多重目的

五、滥用职权(II):考虑不相关因素或不考虑相关因素

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相关因素

如何判定对行政自由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

实例分析(1)考虑资源状况的妥当性之考究

实例分析(II)考虑行政政策的妥当性之考究

六、滥用职权(III):显失公正

问题的提出

对显失公正标准的实务认识及其批判、再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

变更判合理性之批判

七、滥用职权(IV):对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

要讨论的几种情形

什么是对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

表现为不作为形态的裁量权不行使

僵化地禁锢于自我构筑的政策之中

行政契经的约束效力究竟能有多大

资源稀缺造成的不作为

上级指示或公共机构的不恰当影响

八、对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序性审查:程序违法

九、合法预期之保护

十、结束语:对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自由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再构造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