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依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內餘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剉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厚朴、杜仲、秦皮、木蘭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裹有味者秤之。茯苓、猪苓,削除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槌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乾,乃秤之。薤白、葱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韋、辛夷,拭去毛,辛夷又去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箭,削取羽皮。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唯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伏去沙土,乾灑,緩酒漬,經一宿灑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乾,搗之,須使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厚朴、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禳,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煻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秤之。唯薑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秤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云十洗四破,乃秤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煻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篩之,須盡,又內臼中,依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并搗破。
凡用麥糵、麯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烟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內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貓等諸蟲,皆去翅足,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僵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內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內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并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左:
朱砂熟入酒#11雌黃 雲母 陽起石入酒 礬石入酒 硫黃入酒 鍾乳入酒 孔公孽入酒 礜石入酒 銀屑 白堊 銅鏡鼻 胡粉 鉛丹 鹵鹹入酒 石灰入酒 藜灰
右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 狼毒 毒公 鬼臼 莽草 蒴藋入酒 巴豆 躑躅入酒 皂莢入酒 雚菌 藜蘆 ?茹 貫眾入酒 蕪荑 雷丸 狼牙 鳶尾 蒺藜入酒 女菀 葈耳 紫葳入酒 薇銜入酒 白芨 牡蒙 飛廉 蛇銜 占斯 辛夷 石南入酒 楝實 虎杖入酒,單漬 虎掌 蓄根 羊桃入酒 麻勃 苦瓠 瓜蒂 陟釐 狼跋子入酒 雲實 槐子入酒 地膚子 蛇床子入酒 青葙子 茺蔚子 王不留行 菥蓂子 菟絲子入酒
右草木之類四十八種。
蜂子 蜜蠟 白馬莖 狗陰 雀卵 雞子 雄鵲 伏翼 鼠婦 樗雞 螢火 蠮螉蠮舊作□ 僵蠶 蜈蚣 蜥蜴 斑貓 芫青 亭長 蛇膽 虻蟲 蜚蠊 螻蛄 馬刀 赭魁 蝦蟆 猬皮 生鼠 生龜入酒 蝸牛 諸烏獸入酒 蟲魚膏骨髓膽血屎溺
右蟲獸之類二十九種。
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稱也。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依四分為一兩稱為定。方家凡云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悉分兩伺等耳。凡丸散云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耳。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并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兩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內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令人分藥,不復用此。
凡丸藥,有云如細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者亦然,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準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定。如彈丸及鷄子黃者,以十梧桐子準之。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乃秤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穰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準一兩。云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為正。本草云一兩為正。
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畢秤,五兩為正。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菴?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此其不同也。云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秤準,皆取平升為正。
凡方云桂一尺者,削去皮畢,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云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為正。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凡云蜜一斤者,有七合。猪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云□咀者,謂秤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秤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
凡云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并隨方所言。其潤濕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乾,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乾。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搗之。
凡濕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秤之為正,其湯酒中不須如此。
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即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
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為佳。
凡煮湯,當取井花水,極令凈潔,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調和,候火用心,一如煉法。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依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為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為病須快利,所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為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多少。湯熟,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澄去垽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泄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氣。
凡漬藥酒,皆須切細,生絹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隨寒暑日數,視其濃烈,使#12可灑出,不必待至酒盡也。滓可曝燥,微搗,更漬飲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腎瀝諸補湯滓,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亦敵一劑新藥,貧人當依此用,皆應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泄。云眸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當三上三下,以泄其熱勢,令藥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靜良久乃止,寧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兩頭微熬黃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黃色為度。猪肪皆勿令經水,臘月者彌佳。絞膏亦以新布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飲之,可摩之膏,膏滓則宜以傅病上。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黃、朱砂輩,皆別搗,細研如麵,須絞膏畢乃投中,以物疾攪,至於凝強,勿使沉聚在下不#13調也。有水銀者,於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爾。
凡搗藥法,燒香,灑掃凈潔,不得雜語喧呼,當使童子搗之,務令細熟,杵數可至千萬杵,過多為佳。
凡合腎氣、薯蕷及諸大補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時、煎時,并不令婦人、小兒、產母、喪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雞、犬、六畜等見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續命湯、麻黃等諸小湯,不在禁忌之限。比來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藥,隨便市上顧人搗合,非止諸不如法,至於石斛、菟絲子等難搗之藥,費人功力,賃作搗者,隱主悉盜棄之。又為塵埃穢氣入藥中,羅篩粗惡,隨風飄揚,眾口嘗之,眾鼻嗅之,藥之精氣,一切都盡,與朽木不殊。又復服餌,不能盡如法,服盡之後,反加虛損,遂謗醫者處方不效。夫如此者,非醫之咎,自緣發意甚誤,宜熟思之。
論服餌第八
若用毒藥治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為度。病在胸膈已上者,先食而後服藥;病在心腹已下者,先服藥而後食;病在四肢血脈者,宜空腹而在旦;病在骨髓者,宜飽滿而在夜。
凡服丸散,不云酒、水飲者,本方如此,是可通用也。
凡服利湯,欲得侵早。凡服湯,欲得稍熱服之,即易消下不吐,若冷則吐嘔不下,若太熱即破人咽喉,務在用意。湯必須澄清,若濁令人心悶不解。中間相去如步行十里久再服,若太促數,前湯未消,後湯來衝,必當吐逆,仍問病者腹中藥消散,乃可進服。
凡服湯法,大約皆分為三服,取三升,然後乘病人穀氣強進一服,最須多,次一服漸少,後一服最須少。如此即甚安穩。所以病人於後氣力漸微,故湯須漸少。
凡服補湯,欲得服三升半,晝三夜一,中間間食,則湯氣溉灌百脈,易得藥力。
凡服湯不得太緩太急也,又須左右仰覆臥各一,食頃即湯勢遍行腹中,又於室中行,皆可一百步許,一日勿出外,即大益。
凡服湯三日,常忌酒,緣湯忌酒故也。
凡服治風湯,第一服厚覆取汗,若得汗即須薄覆,勿令大汗,中間亦須間食,不爾令人無力,更益虛贏。
凡丸藥,皆如梧桐子大,補者十丸為始,從一服漸加,不過四十丸,過亦損人。云一日三度服,欲得引日,多時不闕,藥氣漸漬,熏蒸五臟,積久為佳,不必頓服,早盡為善,徒棄名藥,獲益甚少。
凡人四十己下有病,可服瀉藥,不甚須服補藥。必若有所損,不在此限。四十已上,則不可服瀉藥,須服補藥。五十已上,四時勿闕補藥,如此乃可延年,得養生之術耳。其方備在第二十七卷中。《素問》曰:實即瀉之,虛即補之,不虛不實,以經調之。此其大略也。凡有臟腑積聚,無問少長,須瀉則瀉。凡有虛損,無問少長,須補即補。以意量度而用之。
凡服痔漏疳□等藥,皆慎猪、鷄、魚、油等味,至瘥。
凡服瀉藥,不過以利為度,慎勿過多,令人下利無度,大損人也。
凡諸惡瘡,瘥後皆百日慎口味,不爾,而瘡即發也。
凡服酒藥,欲得使酒氣相接,無得斷絕,絕則不得藥力,多少皆以知為度。不可令至醉及吐,則大損人也。
凡服藥,皆斷生冷、酢滑、猪、犬、鷄、魚、油、麵、蒜及果實等。其大補丸散,切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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