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 卷十五 志第十

作者: 魏徵 等編12,761】字 目 录

前代。顧言等又奏,仙都宮內,四時祭享,還用太廟之樂,歌功論德,別製其辭。七廟同院,樂依舊式。又造饗宴殿庭宮懸樂器,布陳簨虡,大抵同前,而於四隅各加二建鼓、三案。又設十二鎛,鎛別鍾磬二架,各依辰位為調,合三十六架。至於音律節奏,皆依雅曲,意在演令繁會,自梁武帝之始也,開皇時,廢不用,至是又復焉。高祖時,宮懸樂器,唯有一部,殿庭饗宴用之。平陳所獲,又有二部,宗廟郊丘分用之。至是並於樂府藏而不用。更造三部:五郊二十架,工一百四十三人。廟庭二十架,工一百五十人。饗宴二十架,工一百七人。舞郎各二等,並一百三十二人。

顧言又增房內樂,益其鍾磬,奏議曰:「房內樂者,主為王后弦歌諷誦而事君子,故以房室為名。燕禮鄉飲酒禮,亦取而用也。故云:『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文王之風,由近及遠,鄉樂以感人,須存雅正。旣不設鍾鼓,義無四懸,何以取正於婦道也。磬師職云;『燕樂之鍾磬。』鄭玄曰:『燕樂,房內樂也,所謂陰聲,金石備矣。』以此而論,房內之樂,非獨弦歌,必有鍾磬也。內宰職云『正后服位,詔其禮樂之儀。』鄭玄云:『薦撤之禮,當與樂相應。』薦撤之言,雖施祭祀,其入出賔客,理亦宜同。請以歌鍾歌磬,各設二虡,土革絲竹並副之,并升歌下管,總名房內之樂。女奴肄習,朝燕用之。」制曰:「可。」於是內宮懸二十虡。其鎛鍾十二,皆以大磬充。去建鼓,餘飾並與殿庭同。

皇太子軒懸,去南面,設三鎛鍾於辰丑申,三建鼓亦如之。編鍾三虡,編磬三虡,共三鎛鍾為九虡。其登歌減者二人。簨虡金三博山。樂器應漆者朱漆之。其二舞用六佾。

其雅樂鼓吹,多依開皇之故。雅樂合二十器,今列之如左:

金之屬二:一曰鎛鍾,每鍾懸一簨虡,各應律呂之音,即黃帝所命伶倫鑄十二鍾,和五音者也。二曰編鍾,小鍾也,各應律呂,大小以次,編而懸之。上下皆八,合十六鍾,懸於一簨虡。

石之屬一:曰磬,用玉若石為之,懸如編鍾之法。

絲之屬四:一曰琴,神農制為五弦,周文王加二弦為七者也。二曰瑟,二十七弦,伏犧所作者也。三曰筑,十二弦。四曰箏,十三弦,所謂秦聲,蒙恬所作者也。

竹之屬三:一曰簫,十六管,長二尺,舜所造者也。二曰篪,長尺四寸,八孔,蘇公所作者也。三曰笛,凡十二孔,漢武帝時丘仲所作者也。京房備五音,有七孔,以應七聲。黃鍾之笛,長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其餘亦上下相次,以為長短。

匏之屬二:一曰笙,二曰竽,並女媧之所作也。笙列管十九,於匏內施簧而吹之。竽大,三十六管。

土之屬一:曰塤,六孔,暴辛公之所作者也。

革之屬五:一曰建鼓,夏后氏加四足,謂之足鼓。殷人柱貫之,謂之楹鼓。周人懸之,謂之懸鼓。近代相承,植而貫之,謂之建鼓。蓋殷所作也。又棲翔鷺於其上,不知何代所加。或曰,鵠也,取其聲揚而遠聞。或曰,鷺,鼓精也。越王勾踐擊大鼓於雷門以厭吳。晉時移於建康,有雙鷺韀鼓而飛入雲。或曰,皆非也。詩云:「振振鷺,鷺于飛。鼓咽咽,醉言歸。」古之君子,悲周道之衰,頌聲之輟,飾鼓以鷺,存其風流。未知孰是。靈鼓、靈鞀,並八面。雷鼓、雷鞀,六面。路鼓、路鞀,四面。鼓以桴擊,鞀貫其中而手搖之。又有節鼓,不知誰所造也。

木之屬二:一曰柷,如桶,方二尺八寸,中有椎柄,連底動之,令左右擊,以節樂。二曰敔,如伏獸,背有二十七鉏鋙,以竹長尺,橫櫟之,以止樂焉。

簨虡,所以懸鍾磬,橫曰簨,飾以鱗屬,植曰虡,飾以臝及羽屬。簨加木板於上,謂之業。殷人刻其上為崇牙,以挂懸。周人畫繒為{竹妾},戴之以璧,垂五采羽於其下,樹於簨虡之角。近代又加金博山於簨上,垂流蘇,以合采羽。五代相因,同用之。

始開皇初定令,置七部樂:一曰國伎,二曰清商伎,三曰高麗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國伎,六曰龜茲伎,七曰文康伎。又雜有疏勒、扶南、康國、百濟、突厥、新羅、倭國等伎。其後牛弘請存鞞、鐸、巾、拂等四舞,與新伎並陳。因稱:「四舞,按漢、魏以來,並施於宴饗。鞞舞,漢巴、渝舞也。至章帝造鞞舞辭云『關東有賢女』,魏明代漢曲云『明明魏皇帝』。鐸舞,傅玄代魏辭云『振鐸鳴金』,成公綏賦云『鞞鐸舞庭,八音並陳』是也。拂舞者,沈約宋志云:『吳舞,吳人思晉化。』其辭本云『白符鳩』是也。巾舞者,公莫舞也。伏滔云:『項莊因舞,欲劔高祖,項伯紆長袖以扞其鋒,魏、晉傳為舞焉。』檢此雖非正樂,亦前代舊聲。故梁武報沈約云『鞞、鐸、巾、拂,古之遺風。』楊泓云:『此舞本二八人,桓玄即真,為八佾。後因而不改。』齊人王僧虔已論其事。平陳所得者,猶充八佾,於懸內繼二舞後作之,為失斯大。檢四舞由來,其實已久。請並在宴會,與雜伎同設,於西涼前奏之。」帝曰:「其聲音節奏及舞,悉宜依舊。惟舞人不須捉鞞拂等。」

及大業中,煬帝乃定清樂、西涼、龜茲、天竺、康國、疏勒、安國、高麗、禮畢,以為九部。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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