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 卷十六 志第十一

作者: 魏徵 等編10,062】字 目 录

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引而伸之,更為三百律,終於安運,長四寸四分有奇。總合舊為三百六十律。日當一管,宮徵旋韻,各以次從。何承天立法制議云:「上下相生,三分損益其一,蓋是古人簡易之法。猶如古曆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後人改制,皆不同焉。而京房不悟,謬為六十。」承天更設新率,則從中呂還得黃鍾,十二旋宮,聲韻無失。黃鍾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二釐,林鍾長六寸一釐,應鍾長四寸七分九釐強。其中呂上生所益之分,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復十二辰參之數。

梁初,因晉、宋及齊,無所改制。其後武帝作鍾律緯,論前代得失。其略云:

案律呂,京、馬、鄭、蔡,至蕤賔,並上生大呂;而班固律曆志,至蕤賔,仍以次下生。若從班義,夾鍾唯長三寸七分有奇。律若過促,則夾鍾之聲成一調,中呂復去調半,是過於無調。仲春孟夏,正相長養,其氣舒緩,不容短促。求聲索實,班義為乖。鄭玄又以陰陽六位,次第相生。若如玄義,陰陽相逐生者,止是升陽。其降陽復將何寄?就筮數而論,乾主甲壬而左行,坤主乙癸而右行,故陰陽得有升降之義。陰陽從行者,真性也,六位升降者,象數也。今鄭迺執象數以配真性,故言比而理窮。云九六相生,了不釋十二氣所以相通,鄭之不思,亦已明矣。

案京房六十,準依法推,迺自無差。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而分焉上生,乃復遲內上生盛變,盛變仍復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房妙盡陰陽,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聊以餘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鍾玉律,更制新尺,以證分毫,制為四器,名之為通。四器絃間九尺,臨岳高一寸二分。黃鍾之絃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絃絲數及絃長。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通施三絃,傳推月氣,悉無差舛。即以夾鍾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制為十二笛,以寫通聲。其夾鍾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異。山謙之記云:「殿前三鍾,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相中。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端門外鍾,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其西廂一鍾,天監中移度東。以今笛飲,乃中南呂。驗其鐫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鍾定有鑿處,表裏皆然。借訪舊識,迺是宋泰始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旣多,故其調嘽下。以推求鍾律,便可得而見也。宋武平中原,使將軍陳傾致三鍾,小大中各一。則今之太極殿前二鍾,端門外一鍾是也。案西鍾銘則云「清廟撞鍾」,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又一銘云「太簇鍾徵」,則林鍾宮所施也。京房推用,似有由也。檢題旣無秦、漢年代,直云夷則、太簇,則非秦、漢明矣。古人性質,故作僮僕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且夫驗聲改政,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歷年永久,隔而不通。無論樂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周頌漢歌,各叙功德,豈容復施後王,以濫名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并詔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

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又詔尚書蘇綽,詳正音律。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草創未就。會閔帝受禪,政由冢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後掘太倉,得古玉斗,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於是博徵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並以付弘。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旣天下一統,異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覈,以定鍾律。更造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此樂聲,是用水尺。江東尺短於土,長於水。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詔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石,並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於東宮,論張冑玄曆,兼論律呂。其大旨曰:「樂主於音,音定於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鍾,於是乎在。但律終小呂,數復黃鍾,舊計未精,終不復始。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考禮詮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將恐由此。匪直長短失於其差,亦自管圍乖於其數。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旣亂管絃,亦舛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發。」其黃鍾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約之,得黃鍾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釐,林鍾長六寸,應鍾長四寸二分八釐七分之四。其年,高祖崩,煬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寢廢。其書亦亡。大業二年,乃詔改用梁表律調鍾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其制度文議,并毛爽舊律,並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

漢志云:「黃鍾圍九分,林鍾圍六分,太簇圍八分。」續志及鄭玄,並云:「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後魏安豐王,依班固志,林鍾空圍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鍾商徵之聲。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鍾器合。開皇九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鍾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黃鍾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鍾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鍾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鍾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鍾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鍾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鍾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鍾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鍾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鍾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鍾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鍾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鍾副別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並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候氣

後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氣,仰觀雲色。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每月所候,言皆無爽。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並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後,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依古,於三重密屋之內,以木為案,十有二具。每取律呂之管,隨十二辰位,置于桉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則灰飛衝素,散出于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纔飛少許者。高祖異之,以問牛弘。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氣。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別而有異也。今十二月律,於一歲內,應並不同。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

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著于篇,名曰律譜。其略云:

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于嶰谷,聽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乃致天地氣應,是則數之始也。陽管為律,陰管為呂,其氣以候四時,其數以紀萬物。云隷首作數,蓋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萬、億、兆者,引而申焉,曆度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和聲,鄒衍改之,以定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而別也。夏正則人,殷正則地,周正則天。孔子曰:「吾得夏時焉。」謂得氣數之要矣。

漢初興也,而張蒼定律,乃推五勝之法,以為水德。實因戰國官失其守,後秦滅學,其道浸微,蒼補綴之,未獲詳究。及孝武創制,乃置協律之官,用李延年以為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故其服色不得而定也。至于元帝,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因使韋玄成等,雜試問房。房自叙云:「學焦延壽,用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乃還相為宮之正法也。」於後劉歆典領條奏,著其始末,理漸研精。班氏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並房所出也。

至于後漢,尺度稍長。魏代杜夔,亦制律呂,以之候氣,灰悉不飛。晉光祿大夫荀勗,得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誤。乃依周禮,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

左晉之後,漸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鑽為橫吹,然其長短厚薄,大體具存。

臣先人栖誠,學筭於祖暅,問律於何承天,沈研三紀,頗達其妙。後為太常丞,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並以聞奏。詔付大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後,律又飛灰。侯景之亂,臣兄喜於太樂得之。後陳宣帝詣荊州為質,俄遇梁元帝敗,喜沒於周。適欲上聞,陳武帝立,遂又以十二管衍為六十律,私候氣序,並有徵應。至太建時,喜為吏部尚書,欲以聞奏。會宣帝崩,後主嗣立,出喜為永嘉內史,遂留家內,貽諸子孫。陳亡之際,竟並遺失。

今正十二管在太樂者,陽下生陰,始於黃鍾,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一歲之氣,畢於此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六十律候,畢於此矣。仲冬之月,律中黃鍾。黃鍾者,首於冬至,陽之始也。應天之數而長九寸,十一月氣至,則黃鍾之律應,所以宣養六氣,緝和九德也。自此之後,並用京房律準,長短宮徵,次日而用。凡十二律,各有所攝,引而申之,至于六十。亦由八卦衍而重之,以為六十四也。相生者相變。始黃鍾之管,下生林鍾,以陽生陰,故變也。相攝者相通。如中呂之管,攝於物應,以母權子。故相變者,異時而各應,相通者,同月而繼應。應有早晚者,非正律氣,乃子律相感,寄母中應也。

其律,大業末於江都淪喪。

律直日

宋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更生三百律。至梁博士沈重鍾律議曰:「易以三百六十策當期之日,此律曆之數也。淮南子云:『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此則自古而然矣。」重乃依淮南本數,用京房之術求之,得三百六十律。各因月之本律,以為一部。以一部律數為母,以一中氣所有日為子,以母命子,隨所多少,各一律所建日辰分數也。以之分配七音,則建日冬至之聲,黃鍾為宮,太簇為商,林鍾為徵,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鍾為變宮,蕤賔為變徵。五音七聲,於斯和備。其次日建律,皆依次類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亦以次從。以考聲徵氣,辨識時序,萬類所宜,各順其節。自黃鍾終於壯進,一百五十律,皆三分損一以下生。自依行終於億兆,二百九律,皆三分益一以上生。唯安運一律為終,不生。其數皆取黃鍾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本,以九三為法,各除其實,得寸分及小分,餘皆委之。即各其律之長也。修其律部,則上生下生宮徵之次也。今略其名次云。

黃鍾:

包育 含微 帝德 廣運 下濟 剋終 執始 握鑒 持樞 黃中 通聖 潛升 殷普 景盛 滋萌 光被 咸亨 迺文 迺聖 微陽 分動 生氣 雲繁 鬱湮 升引 屯結 開元 質未 僾昧 逋建 玄中 玉燭 調風

右黃鍾一部,三十四律。

大呂:

荄動 始贊 大有 坤元 輔時 匡弼 分否 又繁 唯微 棄望 庶幾 執義 秉強 陵陰 侶陽 識沈 緝熙 知道 適時 權變 少出 阿衡 同雲 承明 善述 休光

右大呂一部,二十七律。

太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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