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 卷十七 志第十二

作者: 魏徵 等編13,814】字 目 录

露門學士明克讓、麟趾學士庾季才,及諸日者,採祖暅舊議,通簡南北之術。自斯已後,頗睹其謬,故周、齊並時,而曆差一日。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于太史。及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曆。上元甲寅至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筭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餘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斗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餘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曆餘一十六萬八百三十,冬至斗十五度,參用推步。終於宣政元年。

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馬顯等,又上丙寅元曆,抗表奏曰: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咸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布政授時,以為皇極者也。而乾維難測,斗憲易差,盈縮之期致舛,咎徵之道斯應。寧止蛇或乘龍,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雞喪精。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其隆替,曆之時義,於斯為重。

自炎漢已還,迄於有魏,運經四代,事涉千年,日御天官,不乏於世,命元班朔,互有沿改。驗近則疊璧應辰,經遠則連珠失次,義難循舊,其在茲乎?

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曆變壬子,元用甲寅。高祖武皇帝索隱探頤,盡性窮理,以為此曆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并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然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曆,合有八家,精粗踳駁,未能盡善。去年冬,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家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於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為精密。庶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上元丙寅至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筭上。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章歲四百四十八,斗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章中為章會法。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曆餘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餘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冬至日在斗十二度。小周餘、盈縮積,其曆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每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為定蝕大小餘,而求加時之正。

其術施行。

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于天下。道士張賔,揣知上意,自云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表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恒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賔為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劉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徹、前盪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曆郭翟、劉宜、兼筭學博士張乾叙、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賔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賔等存心筭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啟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復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準。月行表裏,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筭不越纖毫,逖聽前修,斯祕未啟。有一於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賔所造曆法,其要:

以上元甲子己巳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筭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斗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餘,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曆,一十三。

餘,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餘,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餘,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周日,二十七。

餘,一十萬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張賔所創之曆旣行,劉孝孫與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云,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云,賔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云,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云,賔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其五云,賔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云,賔等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月合會準以為定。此六事微妙,曆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賔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賔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秕者也。又云,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曆,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云:「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曆,其上表云:「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曆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復修延興之曆,又上表云:「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曆,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曆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曆而定朔旦冬至,以為將來之範。今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令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云。

第一,勘日食證恒在朔。

引詩云:「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符合不差。春秋經書日食三十五。二十七日食,經書有朔,推與甲子元曆不差。八食,經書並無朔字。左氏傳云:「不書朔,官失之也。」公羊傳云:「不言朔者,食二日也。」穀梁傳云:「不言朔者,食晦也。」今以甲子元曆推筭,俱是朔日。丘明受經夫子,於理尤詳,公羊、穀梁皆臆說也。

春秋左氏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推合己巳朔。

莊公十八年春三月,日有食之。推合壬子朔。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推合庚午朔。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推合癸未朔。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推合丁巳朔。

前、後漢及魏、晉四代所記日食,朔、晦及先晦,都合一百八十一,今以甲子元曆術推之,並合朔日而食。

前漢合有四十五食。

後漢合有七十四食。

魏合有十四食。

晉合有四十八食。

第二,勘度差變驗。

尚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即是唐堯之時,冬至之日,日在危宿,合昏之時,昴正午。案竹書紀年,堯元年丙子。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得合堯時冬至之日,合昏之時,昴星正午。漢書武帝太初元年丁丑歲,落下閎等考定太初曆冬至之日,日在牽牛初。今以甲子元曆術筭,即得斗末牛初矣。晉時有姜岌,又以月食驗於日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宋文帝元嘉十年癸酉歲,何承天考驗乾度,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雖言冬至後上三日,前後通融,只合在斗十七度。但堯年漢日,所在旣殊,唯晉及宋,所在未改,故知其度,理有變差。至今大隋甲辰之歲,考定曆數象,以稽天道,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三度。

第三,勘氣影長驗。

春秋緯命曆序云:「魯僖公五年正月壬子朔旦冬至。」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得合不差。宋書元嘉十年,何承天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考驗,起元嘉十三年為始,畢元嘉二十年,八年之中,冬至之日恒與影長之日差校三日。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但是冬至之日恒與影長之符合不差。詳之如左:

十三年丙子,

天正十八日曆注冬至,

十五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四年丁丑,

天正二十九日曆注冬至,

二十六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五年戊寅,

天正十一日曆注冬至,

陰,無影可驗,

今曆八日冬至。

十六年己卯,

天正二十一日曆注冬至,

十八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七年庚辰,

天正二日曆注冬至,

十月二十九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八年辛巳,

天正十三日曆注冬至,

十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九年壬午,

天正二十五日曆注冬至,

陰,無影可驗,

今曆二十二日冬至。

二十年癸未,

天正六日曆注冬至,

三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于時新曆初頒,賔有寵於高祖,劉暉附會之,被升為太史令。二人協議,共短孝孫,言其非毀天曆,率意迂怪,焯又妄相扶證,惑亂時人。孝孫、焯等,竟以他事斥罷。後賔死,孝孫為掖縣丞,委官入京,又上,前後為劉暉所詰,事寢不行。仍留孝孫直太史,累年不調,寓宿觀臺。乃抱其書,弟子輿櫬,來詣闕下,伏而慟哭。執法拘以奏之。高祖異焉,以問國子祭酒何妥。妥言其善,即日擢授大都督,遣與賔曆比校短長。先是信都人張冑玄,以筭術直太史,久未知名。至是與孝孫共短賔曆,異論鋒起,久之不定。

至十四年七月,上令參問日食事。楊素等奏:「太史凡奏日食二十有五,唯一晦三朔,依剋而食,尚不得其時,又不知所起,他皆無驗。冑玄所剋,前後妙衷,時起分數,合如符契。孝孫所剋,驗亦過半。」於是高祖引孝孫、冑玄等,親自勞徠。孝孫因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曆。高祖不懌,又罷之。俄而孝孫卒,楊素、牛弘等傷惜之,又薦冑玄。上召見之,冑玄因言日長影短之事,高祖大悅,賞賜甚厚,令與參定新術。劉焯聞冑玄進用,又增損孝孫曆法,更名七曜新術,以奏之。與冑玄之法,頗相乖爽,袁充與冑玄害之,焯又罷。至十七年,冑玄曆成,奏之。上付楊素等校其短長。劉暉與國子助教王頍等執舊曆術,迭相駁難,與司曆劉宜,援據古史影等,駁冑玄云:

命曆序僖公五年天正壬子朔旦日至,左氏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張賔曆,天正壬子朔冬至,合命曆序,差傳一日。張冑玄曆,天正壬子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三日甲寅冬至,差命曆序二日,差傳三日。成公十二年,命曆序天正辛卯朔旦日至。張賔曆,天正辛卯朔冬至,合命曆序。張冑玄曆,天正辛卯朔,合命曆序;二日壬辰冬至,差命曆序一日。昭公二十年,春秋左氏傳二月己丑朔日南至,準命曆序庚寅朔旦日至。張賔曆,天正庚寅朔冬至,並合命曆序,差傳一日。張冑玄曆,天正庚寅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二日辛卯冬至,差命曆序一日,差傳二日。宜案命曆序及春秋左氏傳,並閏餘盡之歲,皆須朔旦冬至。若依命曆序勘春秋三十七食,合處至多;若依左傳,合者至少,是以知傳為錯。今張冑玄信情置閏,命曆序及傳氣朔並差。

又宋元嘉冬至影有七,張賔曆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張冑玄曆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戊辰冬至,張冑玄曆己巳冬至,差後一日。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冬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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