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月者為去朔日,命日筭外,即星見所在月日及分。
求後見:各以終日及分加之,滿去如前。
木:平見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加平見分,滿法去之,以為定見日及分。立秋後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滿同前。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後至立夏五日,以後至芒種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數,以減平見日分;冬至後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八日,為定見日數。初見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見在雨水前,以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在立夏後,以萬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小雪前,以萬一千五百八十乘去處暑日數;冬至後,以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二十五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見在處暑前,以萬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數;白露後,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處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數,小寒至立春均減九日,立春後減八日,啟蟄後去七,氣別去一,至穀雨去三,夏至後十日去一,至大暑去盡。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見,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滿後,以乘去夏至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均加三日。立秋前,以乘去冬至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立秋至小雪均減三日。夕平見,在啟蟄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數。清明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種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啟蟄至清明均減九日。處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數;寒露,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數;以加之,處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見,在雨水後、立夏前者,應見不見。啟蟄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不見。立夏至小滿,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亦不見。從霜降至小雪加一日,冬至至小寒減四日,立春至雨水減三日。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夕平見,在處暑後、霜降前者,應見不見。立秋至處暑,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從穀雨至夏至,減二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置星定見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筭及分,各以定見日分加其分,滿度法從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滿去如前,即星初見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數為母,小分滿其母去從分,分滿度法從度。留者因前,退則減之,伏不注度,順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
木:初見,順,日行萬六百一十八分,日益遲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八百四分。又留二十五日、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順。初日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
土:初見,順,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八千八十二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百日退六度、四百六十分。又留三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順,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火:初見已後各如其法:
損益日度各一
冬至初
二百四十一日
行百六十三度
二日損一
盡百二十八日
百七十七日
行九十九度盡百六十一日同。
三日損一
盡百八十二日
百七十日
行九十二度盡百八十八日同。
三日益一
盡二百二十七日
百八十三日
行一百五度
二日益一
盡二百四十九日
百九十四日
行百一十六度
一日益一
盡三百一十日
二百五十五日
行百七十七度。盡三百三十七日同。
二日損一
盡三百六十五日
復二百四十一日
行百六十三度
見在雨水前,以見去小寒日數,小滿後,以去大暑日數;三約之,所得減日為定日;雨水至小滿,均去二十日為定日。已前皆前疾日數及度數。大寒至立秋差行,餘平行。處暑至白露,皆去定皆度六日。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餘日及餘度續同前。差行者,日益遲六十分,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二萬六百分,日益遲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分而留。十三日乃退,日萬二千八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又留,十二日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分。又順,遲,初日行萬四千七百分,日益疾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而後疾。
損益
冬至初
二百一十四日
行百三十六度
一日損一
盡三十七日
百七十七日
行九十九度
二日損一
盡五十七日
一百六十七日
行八十九度盡七十九日同。
三日益一
盡百三十日
百八十四日
行百六度
一日益一
盡百九十日
二百三十七日
行百五十九度
一日益二
盡二百日
二百五十七日
行百七十九度
一日益一
盡二百一十三日
二百六十七日
行百八十九度盡二百五十九日同。
二日損一
盡三百六十五日
復二百一十四日
行百三十六度
後遲加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為定度,已前皆後疾日數及度數。其在立夏至,小暑、至立秋,盡四十日,行二十度。計餘日及度,從前法。前法皆平行。求行分亦如前。各盡其日度而伏。
金:晨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先遲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平行,日一度,順,遲,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水:晨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會術:
會通,千六十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萬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單數,五百三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時法,三萬二千六百四。
望數,五百七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六。
內限,千一十九萬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萬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以會通去積月,餘以朔望差乘之,滿會通又去之,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交餘。
求望,望數加之,滿、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滿、去如前。
推交道內外及先後去交術:其朔望在啟蟄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數;在穀雨後,以乘去芒種日數,為氣差以加之,啟蟄至穀雨均加六萬三千六百;滿會通去之,餘為定餘。朔望在白露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數;在立冬後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數,以減之;白露至立冬均減五萬五千,不足減者,加會通乃減之,餘為定餘。定餘不滿單數者,為在外;滿去之,餘在內。其餘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則月食;在內者,朔則日食。
推月食加時術:置食定日小餘,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筭外,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四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不盡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以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并少為半弱,并半為太弱,并太為辰末。
推日食加時術:置食定日小餘,秋三月,內道,去交八時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時以加四十八;春三月,內道,去交七時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子筭外,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副置時餘,仲辰不滿半辰,減半辰,已上去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減辰法,餘加半辰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為時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時餘;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滿辰法去之,進一辰,餘為定時餘。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丑未為季,寅申巳亥為孟。三乘氣時法得一,命子筭外為時。
求外道日食法:去交一時內者,食。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三辰者,食。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食。先交二時內,值盈二時外,及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亦食。
求內道日不食法:加時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不食。啟蟄至穀雨,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以西者,不食。處暑至霜降,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以東者,不食。
求月食分:春後交、秋先交、冬後交,皆去不食餘一時,不足去者,食旣。餘以三萬二百三十五為法,得一為不食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以減十五,餘為食分。
推日食分術: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數乘二千,以減去交餘,餘為不食餘;不足減者,反減十八萬四千,餘為不食餘。在啟蟄後者,以去夏至日數乘千五百以減之;秋分至啟蟄,均減十八萬四千,不足減者,如前;大寒至小滿,去後交五時外,皆去不食餘一時。時差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食旣;值加,先交減之,不足減者食。求所起:內道西北,虧東北;外道西南,虧東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
氣
日出
日入
冬至
辰六十分刻之五十
申七刻分刻之三十
小寒
大雪
辰三十二分
申七刻四十八分
大寒
小雪
卯八刻四十九分
酉一分
立春
立冬
卯七刻二十八分
酉五十二分
啟蟄
霜降
卯六刻二十五分
酉一刻五十五分
雨水
寒露
卯五刻十三分
酉三刻七分
春分
秋分
卯三刻五十五分
酉四刻二十五分
清明
白露
卯二刻三十七分
酉五刻四十三分
穀雨
處暑
卯一刻二十八分
酉六刻五十二分
立夏
立秋
卯二十八分
酉七刻五十二分
小滿
大暑
寅八刻三分
戌十七分
芒種
小暑
寅七刻三十六分
戌四十四分
夏至
寅七刻三十分
戌五十分
求日出入所在術: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日筭,如十五得一,以損益所入氣,依刻及分為定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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