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月行入交表裏術:置入元積月,復月去之,不盡。交率乘而復去,不如復月者,滿交月去之,為在裏數;不滿為在表數,即所求年天正經入交表裏數。
入交日
去交衰
衰積
一日
進十四
衰始
二日餘百九十八以下食限
進十三
十四
三日
進十一半
二十七
四日
進九半
三十八半
五日
進七
四十八
六日
進四
五十五
七日
進二退一五分 四進強一退 弱
五十九
八日
退二
六十六十又一分
一分當日 退
九日
退五
五十八
十日
退八
五十三
十一日
退十半
四十五
十二日
退十二半
三十四半
十三日餘五百五十五以上食限
退十三半
二十二
十四日
退十四小三退強
二進 弱
八半
推月入交日術:以朔實乘表裏數,為交實;滿交法為日,不滿者交數而一,為餘,不成為秒,命日筭外,即其經朔月平入交日餘。
求望:以望差加之,滿交日去之,則月在表裏與朔同;不滿者與朔返。其月食者,先交與當月朔,後交與月朔表裏同。
求次月:朔差加月朔所入,滿交日去之,表裏與前月返;不滿者,與前月同。
求經朔望入交常日:以月入氣朔望平會日遲速定數,速加、遲減其平入交日餘,為經交常日及餘。
求定朔望入交定日:以交率乘定朓朒,交數而一,所得以朓減、肭加常日餘,即定朔望所入定日及餘。其去交如望差以下、交限以上者月食,月在裏者日食。
推日入會日術:會法除交實為日,不滿者,如交率為餘,不成為秒,命日筭外,即經朔日入平會日及餘。
求望:加望日及餘,次月加經朔,其表裏皆準入交。
求入會常日:以交數乘月入氣朔望所平會日遲速定數,交率而一,以速加、遲減其入平會日餘,即所入常日餘。亦以定朓朒,而朓減、朒加其常日餘,即日定朔望所入會日及餘。皆滿會日去之,其朔望去會,如望以下、會限以上者,亦月食;月在日道裏則日食。
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交率乘定餘,交數而一,以減定朔望所入定日餘,即其夜半所定入。
求次日:以每日遲速數,分前增、分後損定朔所入定日餘,以加其日,各得所入定日及餘。
求次月: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餘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一月遲速數,分前增、分後損其所加,為定。其入七日,餘九百九十七,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進;其入此以上,盡全餘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餘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盡全餘四百八十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進而復也。其要為五分,初則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則七日後一分,十四日後二分,雖初強末弱,衰率有檢。
求月入交去日道:皆同其數,以交餘為秒積,以後衰并去交衰,半之,為通數。進則秒積減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并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積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數,秒積乘,交法除,所得以進退衰積,十而一為度,不滿者求其強弱,則月去日道數。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減交日,殘為去後交數;如望差以下即為去先交數。有全日同為餘,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其月在日道裏,日應食而有不食者;月在日不應食而亦有食者。
推應食不食術:朔先後在夏至十日內,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內,十二辰半;一月內,十二辰大;閏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內,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閏四月、六月,亦加四辰;穀雨後、處暑前,加三辰;清明後、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東二辰;春分前,加午一辰。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並或不食。
推不應食而食術:朔在夏至前後一月內,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內,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內,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與四十六日內加三辰;穀雨後、處暑前,加巳少後、未太前;清明後、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一辰。皆去交半辰以下者,並得食。
推月食多少術:望在分後,以去夏至氣數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氣數倍而加分後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減其去交餘,為不食定餘。乃以減望差,殘者九十六而一,不滿者求其強弱,亦如氣辰法,以十五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術:月在內者,朔在夏至前後二氣,加南二辰,增去交餘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三氣內,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四氣內,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氣內,加二辰,增少。自外所加辰,立夏後、立秋前,依本其氣內加四辰,五氣內加三辰,六氣內加二辰。六氣內加二辰者,亦依平。自外所加之北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白露數,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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