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 卷八 志第三

作者: 魏徵 等編7,838】字 目 录

禮儀三

陳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謚。梓宮將登轀輬,侍中版奏,已稱某謚皇帝。遣奠,出於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而前代策文,猶云大行皇帝,請明加詳正。」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謚未定,臣子稱大行,以別嗣主。近檢梁儀,自梓宮將登轀輬,版奏皆稱某謚皇帝登轀輬。伏尋今祖祭已奏策謚,哀策旣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且哀策篆書,藏於玄宮。」謂「依梁儀稱謚,以傳無窮」。詔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至如父在為母出適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無復衰麻,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心制旣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綅,旣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唯王儉古今集記云,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於再周,無復心禫之禮。」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佟之。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墳土,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博士管咺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隷。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國王旣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賔議,以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五年,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明山賔以為:「貴嬪旣居母憂,皇太子出貴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准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旣葬而除」。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捨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弔。」帝曰:「喪無二主。二王旣在遠,嗣子宜祭攝事。」周捨牒:「嗣子著細布衣、絹領帶、單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並於靈所朝夕哭。三年不聽樂。」

十四年,舍人朱异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帝可之。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殤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帝曰:「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己雖小功,旣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堅、荀伯子等,雖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龢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于時博詢,咸同龢議。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顧杲之議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徐爰、王文憲並云:『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於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及下殤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踰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後言『小功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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