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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于恢复原状的措施
第二章 因恐惧而做的事情
第三章 关于恶意诈欺
第四章 关于未满25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关于人格减等
第六章 出于哪些理由已满25岁的成年人可以恢复原状
第七章 关于为了改变审判【状况】而做出的让渡
第八章 关于【职责的】承担:为了使担任仲裁【职权】的人可以进行裁决
第九章 为了让船东、旅店主以及马厩主归还【那些基于他们的责任而接受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