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官六種 - 漢舊儀卷上

作者: 孫星衍 等輯4,181】字 目 录

武帝初置。曰馬直官,今省。

列侯為丞相、相國,號君侯。御史大夫為丞相,更春乃封,故先賜爵關內侯。

丞相車黑兩轓,騎者衣絳,掾史見禮如師弟子,白錄不拜朝,示不臣也。聽事閣曰黃閣,案:二「閣」字皆當作「閤」。無鐘鈴。掾有事當見者,主簿至曹請,不傳召,掾見脫履,公立席後荅拜。百石屬不得白事,當謝者西曹掾為謝部。吏二千石初除,詣東曹掾拜部,謁者贊之。

丞相門無塾,門署用梗板,方圓三尺,不堊色,不郭邑,署曰丞相府。東門、西門長史物故,廷尉正、監守。

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徃來白事東廂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領百官奏事。長安給騎亭長七十人,六月一更倉頭廬兒。出入大車駟馬,前後大車、駢車,中二千石屬官以次送從。

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

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吏一人迎界上,得載別駕自言受命移郡國,與刺史從事盡界罷。行載從者一人,得從吏所察六條。刺史舉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經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劇一科,各一人。詔選諫大夫、議郎、博士、諸侯王傅、僕射、郎中令,取明經。選廷尉正、監、平案章,取明律令。選能治劇長安、三輔令,取治劇。皆試守,小冠,滿歲為真,以次遷,奉引則大冠。

武帝元狩六年,初置大司馬。

丞相司直、案「直」本訛作「置」,今改正。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書令史斗食,缺,試中二十書佐高第補,因為騎史。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屬百人,秩二百石;屬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皆從同秩補。以為有權衡之量,不可欺以輕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長短。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科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科曰明曉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科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姦,勇足以決斷,才任三輔劇令。皆試以能,信然後官之。第一科補西曹南閣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其以詔使案事御史為駕一封,行赦令駕二封,皆特自奏事,各以所職劾中二千石以下。選中二十書佐試補令史,令史皆斗食,遷補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歲舉秀才一人,廉吏六人。

丞相典天下誅討賜奪,吏勞職煩,故吏眾。

君侯月一行屯衛,騎不以車。衛士初至未入,君侯到都門外勞賜吏士。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綬,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會,擇所部二千石卒史與從,傳食比二千石所傳。刺史奏幽隱奇士,拜為三輔縣令,比四百石。居後六卿,一切舉試守令,取徵事。

哀帝元壽二年,以丞相為大司徒。郡國守丞長史上計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親問百姓所疾苦。計室掾吏一人大音者讀敕畢,遣敕曰:「詔書殿下,禁吏無苛暴,丞長史歸告二千石,順民所疾苦,急去殘賊,審擇良吏,無任苛刻。治獄決訟,務得其中。明詔憂百姓困於衣食,二千石帥勸農桑,思稱厚恩,有以賑贍之,無煩擾奪民時。公卿以下,務飭儉恪,今俗奢奓過制度,日以益甚,二千石務以身帥有以化之。民冗食者請諭以法,養視疾病,致醫藥務治之。詔書無飾廚傳增養食,至今未變,或更尤過度,甚不稱。歸告二千石,務省約如法。且案不改者,長吏以聞。官寺鄉亭漏敗,垣牆陁壞所治,無辦護者,不稱任,先自劾不應法。歸告二千石勿聽。」十年,更名相國。

惟神爵三年十月甲子,丞相受詔之官,皇帝延登,親詔之曰:「君其進,虛受朕言。朕鬱于大道,獲保宗廟,兢兢師師,夙夜思過失,不遑康寧,晝思百官未能綏。於戲丞相,其帥意無怠,以補朕闕。於戲群卿大夫,百官慎哉!不勗于職,厥有常刑,徃悉乃心,和裕開賢,俾之反本乂民,廣風一俗,靡諱朕躬。天下之眾,受制於朕,丞相可不慎歟?於戲!君其誡之。」

丞相府官奴婢傳漏以起居,不擊鼓。官屬吏不朝,旦白錄而已。諸吏初除謁視事,問君侯應閤奴名,白事以方尺板叩閤,大呼奴名。君侯出入,諸吏不得見,見禮如師弟子狀。掾史有過,君侯取錄,推其錄,三日白病去。

御史、衛尉寺在宮中,亦不鼓。

詔書以朱鉤施行。詔書下,有違法令,施行之不便,曹史白封還尚書,對不便狀。

丞相有病,皇帝法駕親至問病,從西門入。即薨,移居第中,車駕往弔,賜棺、斂具,贈錢、葬地。葬日,公卿以下會送。

有天地大變,天下大過,皇帝使侍中持節乘四白馬,賜上尊酒十斛,養牛一頭,策告殃咎。使者去半道,丞相即上病。使者還,未白事,尚書以丞相不起病聞。丞相不勝任,使者奉策書,駕騩駱馬,即時布衣,步出府,免為庶人。丞相有他過,使者奉策書,駕騅騩馬,即時步出府,乘棧車牝馬,歸田里思過。日食,即日下赦曰制。詔御史,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淩暴百姓,行權相放,治不平正,處官不良,細民不通,下失其職,俗不孝弟,不務於本,衣服無度,出入無時,眾彊勝寡,盜賊滋彰,丞相以聞。於是乃命刺史出刺并察監御史。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後御史職與丞相參增吏員,凡三百四十一人,分為吏、少史、屬,亦從同秩補,率取文法吏。

廷尉正、監、平物故,以御史高第補之。御史少史行事如御史,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御史,行事如少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徵丞相守御史少史。所代到官視事,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

丞相史物故,調御史少史守丞相史,若御史少史。監祠寢園廟,調御史少史屬守,不足,丞相少史屬為倅,事已罷。

丞相、刺史、侍御史,皆稱卿,不得言君。

武帝時,御史中丞督司隸,司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二千石以下至墨綬。

大夫見孝廉、上計丞、長史,皆於宮司馬門外,比丞相掾史白錄。

御史大夫寺在司馬門內,門無塾,門初學記職官部引作「門無扁題」。署用梓板,不起郭邑,題曰御史大夫寺。

大夫初拜,策曰:「惟五鳳三年正月乙巳,御史大夫之官,皇帝延登,親詔之曰:『御史大夫其進,虛受朕言。朕鬱于大道,獲保宗廟,兢兢師師,夙夜思己失,不遑康寧,晝思百姓未能綏。於戲御史大夫,其帥意盡心,以補朕闕。於戲九卿、群大夫,百官慎哉!不勗于厥職,厥有常辟,往悉乃心,和裕開賢,俾賢能反本乂民,靡諱朕躬。天下之眾,受制於朕,以法為命,可不慎歟?於戲御史大夫,其誡之。』」

御史大夫敕上計丞、長史曰:「詔書殿下,布告郡國,臣下承宣無狀,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長史到郡,與二千石同力,為民興利除害,務有以安之,稱詔書。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殘民貪污煩擾之吏,百姓所苦,務勿任用。方察不稱者,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選舉民侈過度,務有以化之。問今歲善惡孰與往年,對上。問今年盜賊孰與往年,得無有群輩大賊,對上。」

孔本書鈔卷一三一、影宋本御覽卷六八二引皆有「玉」字,孫氏刪之,非。

此引從御覽卷六八二,非。當依書鈔卷一三一引作「自秦以來」。

據通典卷二四、御覽卷二二七補「四人」二字。四庫館臣輯漢官舊儀即作「四人持書給事」。

續漢百官志補注引蔡質漢儀作「主封門」,通典卷二二同。

此出處當作廣韻卷三上平聲三十四果注。

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均作「拜名」,孫案非,且斷句亦誤。

諸本續漢志補注均作「印為章」,孫案非。又「也」字見通典禮部,非出於職官部。

影宋本御覽卷二0四作「兩黑轓」,與類聚同。

類聚卷四五、御覽卷二0四均作「戈絳」,孫案非。

據四庫館臣輯本補「通」字。

司直秩比二千石,不當與諫大夫同列,原引不誤。

漢書王尊傳如淳注引有「事」字。

唯點校本續漢志補注作「謹」,與永樂大典同。

漢書百官公卿表注所引乃漢舊儀,無「宮」下「門」字。孫氏言出漢官儀,乃涉百官公卿表旁注而誤。又師古注曰「胡廣云主宮闕之門內衛士,於周垣下為區廬。區廬者,若今之杖宿屋矣」,較御覽之引更詳確。又影宋本御覽卷二二九「宮」作「京」,引胡廣注則「寺」作「之」,「舍」作「者」,亦與孫案異。

孔本書鈔卷一0三仍引作「下」。

據四庫館臣輯本補「史」字。

孔本書鈔卷六二與四庫館臣輯本同。孫案乃沿陳本之訛。

影宋本御覽卷二二五引有上「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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