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 志第八 律历三上

作者: 魏收11,329】字 目 录

百五十一,过周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千六百七十四,复终于晨见。水星:辰星再合终日数一百一十五、余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五十七度、亦日一合日数。余五千六百七十一,亦曰一合日余。周虚七百七十八。辰星:与日合,在日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去日十七度,晨见东方而留。不行,四日。顺,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七日、余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四十四度、余五千六百六十一,而与日合。凡见东方二十九日,行星二十二度,在日后,伏二十八日、余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三十四度、余五千六百七十一,而与日合。见西方亦然。

辰星:夕与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余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三十四度、余五千六百七十一,去日十七度,夕见西方。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顺,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四日,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六度,而晨与日合。凡再见五十八日,行星四十六度;在日前后,伏五十七日、余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六十九度、余五千二百八十二,复终于晨见。

斗一至牛五,星纪,丑。牛五至危五,玄枵,子。危五至壁三,陬訾,亥。壁三至娄八,降娄,戌。

娄八至毕二,大梁,酉。毕二至井五,实沈,申。

井五至鬼三,鹑首,未。鬼三至张七,鹑火,午。张七至轸一,鹑尾,巳。轸一至亢三,寿星,辰。亢三至心四,大火,卯。心四至斗一,析木,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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