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

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
作 者: 樊启荣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民商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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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商法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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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樊启荣,男,1965年9月生,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湖北省跨世纪中青年学术骨干。主要致力于商事法基本理论、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著有《保险法论》、《社会保险法》等多部著作;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曾获2002年度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优秀奖。

内容简介

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契约法上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固有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因而成为保险立法史上一个最具活力和最容易作为立法改革对象的精灵。因此,本文专题研究告知义务,所要回答和解决的中心议题是:它是如何形成的,其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发展的,其变迁的内容与实质何在?以及在保险业业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它仍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吗?其规则如何建构方达其本旨?作者站在"肯定论"的立场上,运用法律解释学、法史学、法经济学以及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第一章界定告知义务制度的功能及性质。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告知或披露的事实或信息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条件承保,决定着告知义务之于保险合同法的固有性;其制度安排之目的与功能在于要求投保人为保险人在选择与评估危险时提供协力,以排除不良危险之混入、促进危险分担之公平、维持危险共同体之健全;其在制度、规范及义务等层面之性质为先契约义务、片面的强制性规定及不真正义务;并澄清了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关系上的一些争议,其基本结论是:告知义务并非保险契约之内容,而为保险契约之动机或诱因;并非保险契约之要约邀请,而为投保人单方面之声明;并非保险契约之成立要件,而为契约上权利存续之要件。第二章探讨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以两大法系有关告知义务制度之学说史及其演进为中心,相继考察了射忡契约说、瑕疵担保说、最大善意说、意思合致说与危险估计说之基本观点及其立论基点,并剖析了各说之合理性或者缺陷;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现代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应立基于"善意与衡平"理念之上,其基本结论是: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在于以善意或诚信为出发点,凭借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履行,以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个别契约关系上之对价平衡,以及在危险团体成员间之危险分担公平。第三章追溯告知义务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告知义务制度以"推定被保险人更了解重要事实"为前提,滥筋于海上保险时期。在自确立起至今天近300年的历程中,历经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过程,发生了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无F民主义到有F民主义的理念革新,从严格走向宽松的法律改革;到20世纪下半叶,国际上甚至出现了"存废之争"。历史表明:...

图书目录

目 录

总序

内容摘要

导论

一、研究的主题及缘起

二、研究的意旨

三、研究的方法论

四、本文的术语与结构

第一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定位与定性分析

一、引论:告知义务之于保险合同法的独特性与固有性

二、告知之范畴:内涵的确定与外延的界定

三、告知义务制度之于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前提

四、告知义务之定性分析

五、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之关系

六、小结:告知义务之目的与功能

第二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以学说及其演进之介评为中心

一、引言:一种方法论的考察

二、射悻契约说

三、瑕疵担保说

四、最大善意说

五、意思合致说

六、危险估计说

七、笔者之观点:“善意及衡平”理念为现代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

第三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历史演进及其价值取向

一、引言:告知义务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与观念基础

二、从判例法到成文法:告知义务创制的历史线索

三、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告知义务制度演进取向之

四、从无限主义到有限主义:告知义务制度演进取向之二

五、从严格走向宽松:加世纪下半叶英美法系的法律改革

六、告知义务制度之未来:“存废之争”及其价值取向

第四章 告知义务制度合理性之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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