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曰君何也?成舍之为君,所以重商人之弑也。舍不成君,则杀者非弑也。 ○杀其,音试,本又作弑。商人其不以国氏何也?据隐四年,州吁弑其君完,不言公子。不以嫌代嫌也。《春秋》以正治不正,不以乱平乱。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商人专权,有当国之嫌,故不书国氏,明不以嫌相代。 [疏]“不以嫌代嫌也。” ○释曰:《左氏》以舍是昭公之子,夫人叔姬所生,而范云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以传云不以嫌代嫌,明知舍不正。又舍卒不日,亦是非正之验。 舍之不日,何也?未成为君也。 [疏]“舍之”至“君也”。 ○释曰:传例:凡弑君书日以明正,不系於成君。若舍是庶,成君亦不合书日。而云未成君者,《春秋》不正见者,虽庶亦得书日,即齐侯小白、郑伯突是也。今商人为不欲以嫌代嫌,故不去公子,则舍不正之嫌,前巳著见。不正巳见,例当书日,为未成君,故不日耳。 宋子哀来奔。其曰子哀,失之也。言失其氏族,不知何人。 [疏]“失之也”。 ○释曰:经言宋子哀,传云失之也者,旧解失之者,谓其未达称子之意。案范注云“言失其族不知何人”,则不得云失其称子之意。盖失之者,谓虽知子哀是宋之大夫,但不知是何族姓也。 冬,单伯如齐。单伯,鲁大夫。 ○单音善。 齐人执单伯。私罪也。单伯淫于齐,齐人执之。 齐人执子叔姬。叔姬同罪也。 [疏]叔姬同罪也。 ○释曰:叔姬既与单伯同罪,而经文异执者,单伯是天子命大夫,鲁人遣送叔姬,未至而与之淫。王则闇於取人之术,鲁则失於遣使之宜,故经不书叔姬归于齐。再举齐执之文者,使若异罪然,所以为讳也。明年,书“单伯至自齐”,亦是讳之之事耳。《公羊》亦以为“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者,“内辞也,使若异罪然”。《左氏》则云单伯天子大夫,为鲁“请叔姬”,非《穀梁》意也。 十有五年,春,季孙行父如晋。 三月,宋司马华孙来盟。泰曰:“擅权专国,不君其君,缘其不臣,因曰无君。上司马、司城皆不名,而此独名者,以华孙奉使出盟,为好於我,故书官以见专,录名以存善。” ○华,户化反。使,所吏反。好,呼报反。以见,贤遍反。 [疏]“泰曰”至“存善”。 ○释曰:外大夫来盟书名,则是常事。而云录名以存善者,华孙擅权专国,理合变文,今得录名,即是同於常使。失常为恶,则得常是善,犹《左氏》称“公子翚如齐逆女,脩先君之好,故曰公子”,亦其类也。华孙奉使不称使者,以其专,故经书官以表之。传云无君之辞也,既无君无臣,故不得使也。 司马,官也。其以官称,无君之辞也。来盟者何?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国与之也。称,尺证反,年末注同。 [疏]“前定也”。 ○释曰:重发传者,不称使,嫌异常故也。 夏,曹伯来朝。朝,直遥反。 齐人归公孙敖之丧。 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疏]“鼓、用牲于社”。 ○释曰:庄二十五年传称“鼓,礼也”。鼓既是礼,所以书之者,鼓当於朝,今用之於社,鼓虽得礼,用之失处,故书也。若然,后亦鼓之於社,而云礼者,彼对用牲为非礼,故云“鼓,礼也”。其实用鼓亦非其处,若得其处,经不当书耳。 单伯至自齐。大夫执则致,致则名,此其不名何也?据昭十四年“意如至自晋”称名。天子之命大夫也。 晋郤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 [疏]“晋郤”至“入蔡”。 ○释曰:伐入两举者,伐而不即入,故两举之也。庄二十八年伐战两举者,初伐其竟内,战在国都,故亦两举之也。 秋,齐人侵我西鄙。其曰鄙,远之也。其远之何也?不以难介我国也。介犹近也。 ○难,乃旦反。介音界,注同。 [疏]“其曰鄙,远之也”。 ○释曰:重发传者,以庄十九年三国“伐我”,今齐人独来,嫌异,故重明之。 季孙行父如晋。 冬,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诸侯皆会,而公独不与,故耻而略之。 [疏]注“诸侯”至“略之”。 ○释曰:旧解公独不与者,谓七年扈之盟公不得与,故略言诸侯。此与十七年公虽与会,讳前不与,故亦略之。其意解公独不与,谓七年时也。今以为公独不与,正谓此年公在不与,故言公会诸侯。今此会盟,公全不往,故直言诸侯盟于扈而巳,皆所以为讳也。 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其曰子叔姬,贵之也。其言来归,何也?父母之於子,虽有罪,犹欲其免也。凯曰:“书来归,是见出之辞。有罪之人,犹与贵称,书之曰子者,盖父母之恩,欲免罪也。 [疏]“其曰”至“免也”。释曰:来归者,是彰罪之称。而云父母之於子欲其免也者,称子是尊贵之辞。虽云来归以贵辞言之,非是有罪之称,故云欲其免也。 齐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郛,郭, ○郛,芳俘反。 [疏]“入其郛”。 ○释曰:《公羊传》云:“郛者何?郛也。”此不发传者,《春秋》唯有此事而巳,非例所及,故略之也。 十有六年,春,季孙行父会齐侯于阳穀。齐侯弗及盟。弗及者,内辞也。行父失命矣,齐得内辞也。行父出会失辞,义无可纳,故齐侯以正道拒而弗受,不盟由齐,故得内辞。 [疏]注“行父”至“内辞”。 ○释曰:以行父失辞之故,为齐侯所非,外得其所拒,内失其志,《春秋》恶行父之失命,故得内辞也。 夏,五月,公四不视朔。天子告朔于诸侯,诸侯受乎祢庙,礼也。每月,天子以朔政班于诸侯,诸侯受而纳之祢庙,告庙以羊。今公自二月不视朔,至于五月,是后视朔之礼遂废,故子贡欲去其羊。 ○去,起吕反。 [疏]注“每月”至“其羊”。 ○释曰:《三朝记》云,周衰,天子不班朔于天下。此云班朔者,彼据周末全不能班之。此时尚或班,或不班,故下传云:以公为厌政以甚矣。范云,天子班朔而公不视是也。知是二月不视朔至五月者,以经书五月,公四不视朔。若从五月以后数之,则公或视或不视,何得预言四不视朔。知从二月至五月为四也。又云是后视朔之礼遂废,而经直云公四不视朔者,《左氏》以为此独书公四不视朔者,以表公实有疾,非诈齐也。《公羊》为此公有疾犹可言,无疾则不可言。《穀梁》文虽不明,盖从此一讥之恶,足见其馀不复讥也。 公四不视朔,公不臣也,以公为厌政以甚矣。天子班朔而公不视,是不臣。 ○厌,於艳反。 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齐侯盟于师丘。师丘,齐地。 ○师丘,《左氏》作郪丘,《公羊》作犀丘。复行父之盟也。春,齐侯不与行父盟,故复使遂脩之。 ○复行,扶又反。又音服,注“复使”及下注“而复”皆同。 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僖公夫人。 毁泉台。丧不贰事,贰事,缓丧也,丧事主哀而复毁泉台,是以丧为缓。以文为多失道矣。缓作主、跻僖公、四不视朔、毁泉台之类。 [疏]“以文”至“道矣”。 ○释曰:《春秋》为尊亲者讳,而举其多失道者,仲尼之脩《春秋》,所以示法,有罪皆讳,何以见其褒贬?故桓公杀逆之主,罪无遗漏,亦其比也。至於书经,文不委曲,则亦是讳,何者?文实逆祀,而云跻僖;文从后多不视朔直言四不视朔而巳文称毁泉台则似嫌其奢泰是亦臣子为尊亲讳之义也。然取二邑、大室屋坏、不与扈盟,亦是失道,注不言之者,云云之类,足以包之也。《公羊》以为泉台者,是庄公所筑郎台也。《左氏》与此传并不显言,或如《公羊》之说也。 自古为之,今毁之,不如勿处而已矣。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当莫处。楚人、秦人、巴人灭庸。 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泰曰:传称人者,众辞。众之所同,则君过可知。又曰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然则举国重於书人也。 ○杵,昌吕反。臼,其九反。 [疏]注“泰曰”至“人也”。 ○释曰:称人“众辞”,庄十七年传文。“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成十八年传文。 十有七年春,晋人、卫人、陈人、郑人伐宋。卫序陈上,盖主会者降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 齐侯伐我西鄙。 六月,癸未,公及齐侯盟于穀。 诸侯会于扈。言诸侯者,义与上十五年同。 ○范云:“言诸侯者,义与上十五年同,亦诸侯皆会,公独不与,耻而略之。” [疏]注“言诸”至“年同”。 ○释曰:彼为公不会,略言诸侯,则此亦然也。 秋,公至自穀。 冬,公子遂如齐。 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台下,非正也。 [疏]“台下非正也”。 ○释曰:非正与僖同。重发之者,僖是小寝,此则台下,嫌异,故发之。 [疏]秦伯罃卒。罃,乙耕反。 夏,五月,戊戌,齐人弑其君商人。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秋,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使举上客,而不称介,不正其同伦而相介,故列而数之也。上客,耳主也。礼:大夫为卿介。遂与得臣俱为卿,是以同伦为副使,故两言之,明无差降。 ○使举,所吏反,注同。介音界,下同,副使也。数,所主反。 [疏]注“礼:大夫为卿介”。 ○释曰:《聘礼》“卿出,以大夫为上介,士为末介”是也。 冬,十月,子卒。子赤也。诸侯在丧,既葬之称。 [疏]注“子赤”至“之称”。 ○释曰:《公羊传》称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今子赤,文公既葬而云子卒,是既葬之称也。 子卒不日,故也。故,杀也。不称杀,讳也。 夫人姜氏归于齐。恶宣公也。姜氏,子赤之母,其子被杀,故大归也。宣公亦文公之子,其母敬嬴,恶不奉姜氏。 ○恶,乌路反,注同。嬴音盈,依《左传》应作项熊。 [疏]“恶宣公也”。 ○释曰:注并言敬嬴者,注意欲明宣公是敬嬴所生,是非恶敬嬴也。旧解宣公不使其母奉养姜氏,故言之,礼亦通也。 有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泰曰,直书姜氏之归,则宣公罪恶不贬而自见。有待贬绝而恶从之者。齐小白以国氏之类是也。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言其一人有子则共养。 ○侄,大结反。娣音弟。共养,并如字,一读上九用反,下馀亮反。一人有子,三人缓带。共望其禄。 [疏]“侄娣”至“缓带”。 ○释曰:上文直云侄娣者,所以分别尊卑,明夫人须媵妾之意。下文?言缓带者,欲见有子则喜乐之情均,贵贱之意等。今宣公为人君,不尊养姜氏,非缓带之谓也。缓带者,优游之称也。 一曰就贤也。若并有子,则就其贤,谓年同也。宣公不奉哀姜,非此之谓,故恶之。 [疏]注“若并”至“恶之 ○释曰:宣以庶子篡立,非关就贤。范云:“宣不能奉养哀姜,则是非贤之事,故云非此之谓也。” 季孙行父如齐。 莒弑其君庶其。传例曰:“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 [疏]注“传例”至“甚矣”。 ○释曰:注引传例者,嫌小国无大夫,例小称臣名,明弑逆事重,不从凡常大夫之例也。旧解称国者,谓恶於国人,并虐及卿大夫;称人者,谓失心於民庶也。此乃涉於贾逵之说,据十六年范注则似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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