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隐公起四年,尽十一年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传例曰:“取,易辞也。”伐国不言围邑,言围邑,皆有所见。伐国及取邑例时,此月者,盖为下戊申卫君完卒日起也。凡例宜时而书月者,皆缘下事当日故也。日必继於月,故不得不书月。事实在先,故不得后录也。他皆放此。 ○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见,贤遍反。盖为,于伪反。 [疏]注“传例”至“放此”。 ○释曰:“取,易辞也”,十年传文。“伐国不言围邑”,五年传文。“伐国及取邑例时”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长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师伐齐,取穀”,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时也。其取须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郓、取酆,皆内之叛邑,为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恶乘人之败,故日明常例则时。 传曰,言伐言取,所恶也。称“传曰”者,穀梁子不亲受于师,而闻之於传者。既伐其国,又取其土,明伐不以罪,而贪其利。两书取伐,以彰其恶。 ○所恶,乌路反,又如字。於传,直专反。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谨而志之也。《春秋》之始。 [疏]“诸侯”至“志之也”。 ○释曰:外取邑不志,今志之者,为入《春秋》以来,最是取地之始,故志之也。 戊申,卫祝吁弑其君完。弑君日与不日,从其君正与不正之例也。祝吁,卫公子。 ○祝吁,香于反。《左氏》、《公羊》及《诗》作州吁。完音丸。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凡非正嫡,则谓之嫌。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例时。清,卫地。 [疏]注“遇例时”。 ○释曰:“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与此皆不月,知例时也。 及者,内为志焉尔。元年,与宋人盟于宿,故今复寻之。 ○复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尔”。 ○释曰:重发传者,嫌盟遇礼异,故重发以同之。 遇者,志相得也。八年传曰:“不期而会遇。今曰“内为志”,非不期也。然则遇有二义。 [疏]注“遇有二义”。 ○释曰:即八年与此虽同‘志相得’,而期不期异,故云“有二义”。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翚者何也?公子翚也。其不称公子,何也?据庄三年“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称公子。 ○翚音晖,下同贬之也。杜预曰:“外大夫贬皆称人,内大夫贬皆去族称名。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已之卿佐,不得言鲁人。” ○去,起吕反。何为贬之也?与于弑公,故贬也。与音预。 九月,卫人杀祝吁于濮。濮,陈地水名。 ○濮音卜。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有弑君之罪者,则举国之人皆欲杀之。祝吁之挈,失嫌也。不书氏族,提挈其名而道之,则挈为单挈,不具足之辞。其月,谨之也。讨贼例时也。卫人不能即讨祝吁,致令出入自恣,故谨其时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缓慢也。 ○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讨贼”至“慢也”。 ○释曰:庄九年,“春,齐人杀无知”,直时不月。又此传云:“其月,谨之。”知其例合书时,但祝吁以二月杀君,卫人九月始讨,讥其缓慢,故谨而月之。于濮者,讥失贼也。讥其不即讨,乃令至濮。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立、纳、入皆篡也。大国篡例月,小国时。 [疏]注“立纳”至“国时”。 ○释曰:案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传曰:“以恶曰入。”文十四年“晋人纳捷菑”,传曰:“不正也。”此云立者,不宜立者也。是三者皆为篡也。“大国篡例月”者,即此“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是也。“小国时”者,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齐入于莒”是也。齐小白入于齐,齐是大国而不月者,与公伐齐同时,既例不月,故小白亦不月。王子猛不月者,王猛虽则非正事,异诸侯,故不书月也。 卫人者,众辞也。立者,不宜立者也。嗣子有常位,故不言立。晋之名恶也,恶谓不正。 ○恶也,乌各反。其称人以立之,何也?得众也。得众,则是贤也。贤则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义,诸侯与正而不与贤也。雍曰:“正谓嫡长也。夫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立君非以尚贤,所以明有统也。建储非以私亲,所以定名分。名分定,则贤无乱长之阶,而自贤之祸塞矣。君无嬖幸之由,而私爱之道灭矣。” ○嫡,丁历反。长,丁丈反,下同。储,直鱼反。分,扶问反。嬖,必计反。 [疏]“《春秋》之义”。 ○释曰:言《春秋》者,得众而言立,恐理不相合,故广称《春秋》以包之。 五年,春,公观鱼于棠。传例曰:“公往时,正也。”正谓无危事耳。棠,鲁地。 ○观鱼,如字,《左氏》作矢鱼。 [疏]注“传例”至“鲁地”。 ○释曰:庄二十三年传文也。正谓无危事,此公虽以非礼观鱼,不至於危,故亦时而不月。 传曰,常事曰视,视朔之类是。非常曰观。观鱼之类是。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尸,主。鱼,卑者之事也。《周礼》:“惇人中士、下士。” ○惇音鱼。公观之,非正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月葬,故也。有祝吁之难,故十五月乃葬。 ○难,乃旦反。 [疏]“月葬,故也”。 ○释曰:重发传者,前起日例,今起月例,故重发之。 秋,卫师入郕。入者,内弗受也。郕,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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