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