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世宗实录台湾资料选辑 - 清世宗实录台湾资料选辑

作者:【暂缺】 【17,013】字 目 录

附满保、黄国材,于地方积弊多端俱行隐匿,并不陈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贝也〉度,且以布政使职掌之钱榖任各州县处处亏空,竟置若罔闻;既不稽查,又不揭报。其扶同徇隐、那移侵蚀之罪显然,着革职;发往高其倬处,或有应修城工、或别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赀效力。倘不尽心效力,定行从重治罪。俞鸿图着革职,在翰林院编修内行走;倘三年无过,准其开复。至查嗣庭、俞鸿圆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银两,既非赃银,不必入官;俟江西会试举人来京应试后,无论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给』。

初六日(癸亥),调福建巡抚常赍署理广东巡抚。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兴泉道巡海道衔,移驻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添设台湾府通判一员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员。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言「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赢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裨益。从前暂议禁止,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且洋盗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横洋,道路并不相同。又虑有逗漏消息之处。现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广东之船许至外国,彼来此往,历年守法安静。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应请复开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带米回闽,实为便益」。应如所请;令该督详立规条,严加防范』。从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台湾淡水营守备、千总、把总驻八里坌地方;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议覆:『署福建巡抚毛文铨疏言「台湾知县以上等官,旧例三年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题升。其佐贰、教职等官,请照知县以上之例,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县,准其三年俸满即升;若止系沿海而无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请照台湾例,三年称职,加衔再留三年升转」。俱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户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奏:「台湾府所属四县,查得台湾一县之人原有家眷。其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之人系新经迁处,全无妻室;是以户口不滋,地多旷土。就臣浅昧之见,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愿;若一概搬眷,岁增日益,又将有人满之患:均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台;若实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垦种之田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户之中,有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结保留者,准其给照搬眷。其余一概不准」等语。查台湾远隔重洋,实称要地。旧例:闽、粤人民往台垦种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许携带;止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盖在台虽为游民,而在本籍则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弃内地现在之田庐、营台地新迁之产业,在民间徒滋烦扰,非国家向来立法之初意。应将高其倬所请,毋庸议』。得旨:『九卿所议是。台湾人民携带家口应行与否,历来众论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闽后,详慎酌量,定议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无定见,而为此游移迁就之词。古人云:「利不什,不变法;害不什,不变制」。着仍照旧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谕吏部:『台湾远隔海洋,向来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应将学政交与派往巡察之汉御史管理,永着为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谕内阁:『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着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调福建台湾总兵官陈伦炯为广东高雷廉总兵官、江西南赣总兵官王郡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陆路提督丁士杰缘事革职,调浙江提督石云倬为福建陆路提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雍正六年(戊申)春正月十一日(壬戌),调云南巡抚朱网为福建巡抚、福建巡抚常赍为云南巡抚。

二十七日(戊寅),升福建台湾道吴昌祚为山东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五。

二月初五日(丙戌),谕内阁:『据广东总督孔毓珣奏称:「龙门协副将景慧奉该管总兵官调取考验,渡海遭风漂没;又该协右营把总谢廷彦轮值冬季游巡,带领兵丁泛海,亦被风漂没」等语。闻之深为悯恻!查康熙五十二年内,福建台湾、广东碣石有海洋遭风伤损官兵之事;蒙圣祖仁皇帝特颁谕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并令嗣后通行。但向来未曾分别官兵,详着为例;恐地方官奉行不力,或至日久废弛,亦未可定。朕思海洋危险之地,凡官弁、兵丁,若因公事差委遭风受困者,当照军功加恩;倘有不幸至于身故者,当照阵亡之例优恤。再漕运船只,在大江、黄河危险之处遭风漂没者,亦系因公,情实可悯!又如黄河下埽之人办理工程,不惜身命:均当比照军前之例,定以恩恤之条。着九卿分别详细定议具奏』。寻议:『嗣后沿海省分,因公差委之官并兵丁与领运弁丁、黄河下埽之人,凡于海洋、大江、黄河遭风没水幸获生全者,照军功保守在事有功之例加恩。其或漂没身故者,官员不论职衔大小,俱照军功阵亡例,以现在职任分别赠恤;外委官员及马步兵丁、旗丁等,亦照军功阵亡例,分别给与祭葬银两。其无亲属者,诸督、抚给银,委官致祭。再,滨海岛屿并内江运河,如有奉文差委官弁、兵丁、工役人等遭险受困及漂没者,令该地方官确查分晰具题,照例予恤。至奉调考验之官弁、兵丁,其予恤之处,照军功例各减一等;头舵、水手人等被淹身故者,照军功二等例』。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六。

夏五月二十八日(戊寅),升福建澎湖副将吕瑞麟为福建海坛总兵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九。

六月初七日(丙戌),调福建福州将军蔡良为广东广州将军、广东广州将军石礼哈为福建福州将军。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

冬十月十五日(壬辰),调陕西甘肃巡抚刘世明为福建巡抚。

二十日(丁酉),谕内阁:『福建有乔学尹失出故纵各案及禅济布参奏台湾县知县周锺瑄等款,皆有关系之事;必须特差大臣审理,始成信谳。着吏部左侍郎史贻直前往,会同高其倬、刘世明等一一秉公察审归结』。

予故福建巡抚朱网祭葬,谥「勤恪」,赠兵部尚书。

二十三日(庚子),工部遵旨议覆:『福建、浙江、江南、江西、广东、湖广、山东等省额设内河外海战船,所关甚巨。承修之员,每有逾限不即修完及修完而未能坚固者,因议处定例稍轻之故也。嗣后修造战船,如有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请着承修之员赔修六分、督修之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调。至勒限完工之期过于紧迫,嗣后小修、大修应各展限期,先期领银备料;倘仍有迟误,应照旧例各加一倍处分。其有承修之员延挨请领及该上司故意掯勒并将未完之船捏报完工者,分别从重议处』。从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四。

十一月初四日(庚戌),谕户部:『福建历年地丁、钱粮,雍正四年册报共未完银四十四万二千一百余两。其或欠在官、或欠在民,从前未曾分别明晰;经朕特遣大臣会同督、抚彻底清查,除查出官吏侵蚀、那移、亏空外,实在民欠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朕思今年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收成谅不能十分丰足;若于明年征收正额之外,仍带征历年旧欠,恐民力艰于输将。兹特大沛恩膏,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其有已征在官者,即照数留抵雍正己酉年本户正赋。此朕惠养黎元、勤求民隐之至意,该督、抚等应仰体朕心,家喻户晓;并严饬州、县等官实力奉行,务俾小民均沾实惠。倘有不肖州、县阳奉阴违,或将已征在官者侵匿入己、仍作民欠开报,或将应行蠲免者私自征收,一经察出,定将州、县官从重治罪,该督、抚一并严加处分。再,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等省皆系边远地方,如有历年实在民欠钱粮,俱着该督、抚详细查明,将实数具奏』。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五。

十二月十九日(乙未),升福建福州左翼副都统阿尔赛为福建福州将军。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六。

●雍正七年(己酉)春正月初五日(庚戌),谕吏部:『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全在道、府、厅、县各得其人;而该员又须熟悉风土情形,殚心办理,于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员俱以三年为满。后经原任总督满保条奏,将三年任满之员,加衔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谙练之人久于其任也。今据总督高其倬折奏:「台员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计,须八、九年。且台湾之例,不带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牵挂。应否请以四年为满」等语。朕思台湾道、府、厅、县等官自宜选用熟习谙练者;然定期六年为满,又加以候缺、交盘、渡海之期,实为太久。今再四思维,台湾文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至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往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员作何请旨拣选、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铨选调补及量加议叙之处?该部详悉妥议具奏』。

十四日(己未),谕兵部:『福建台湾戍守之兵丁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给与米粮,以资养赡。闻台兵之例,每月将所领钱粮扣留五钱于内地,为养赡家口之用。朕思兵丁远涉海洋,所得饷银又复扣除以养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于驻台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为养赡家口之用。着总督等均匀分派,按期给发;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宽舒,而父每、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养赡,以示朕恤兵赏劳之至意』。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七。

二月初四日(己卯),〔吏部〕议覆:『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衔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该员家属,格于成例,不得带往;难免系念。今奉旨:调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抚于内地拣选贤员到台协办半年后,即令旧员回至内地补用海疆既得谙练之员,而各官又免瞻顾之虑,永着为例。至协办人员既从内地调往,则内地员缺需员署理;应于每年七、八月间由臣部请旨,照台地道、府、同知、通判、知县等员,拣选人员命往,以备调补委署之用。凡调往各员期满之日,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一级,以示鼓励。至经历、县丞以下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无庸委员协办应照定例,三年称职,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但在任候升,亦未免稽迟时日;应令该督、抚查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于内地预行拣选调往,令俸满者回至内地候升。再,在台人员其现满三年者,于调回内地时,照旧例升用;其先经加衔、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调回内地时,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别议叙』。从之。

初七日(壬午),设立福建观风整俗使一员,从礼部右侍郎蔡世远请也。

初九日(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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