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西夏史 - 历史专题->简明西夏史-> 第二节西夏的农业

作者: 李蔚5,604】字 目 录

过杂交培养出来的新品种,“比任何其他品种的牛都更耐劳,……比普通的牛驮载较重的东西,工作效力提高二倍以上”②。说明新品种牛的素质,同原来的牛相比提高了许多。

3.发展水利灌溉,建立比较广泛的水利网西夏统治者在发展水利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对过去保存下来的古渠进行了疏浚和修复。西夏古渠主要分布在兴州和灵州。其中最有名的古渠是兴州的汉源渠和唐徕渠。汉源渠长320里,唐徕渠250里,有几十条支渠与之相连,“皆支引黄河”50000497_0271_2③,“支渠大小共六十八,计田九万余顷”。④在灵州则有秦家、汉伯、艾山、七级、特进等古渠,与兴州的汉源、唐徕相连,也有支渠数十,构成了兴、灵二州的水利灌溉网。在甘州、凉州一带,则利用祁连山雪水,疏浚河渠,引水灌田,“甘、凉之间则以诸河为溉”①,所谓诸河指的是居延、鲜卑、沙河及黑水,等等。而在这些河流之中,又以甘州境内的黑水最为著名。西夏仁宗仁孝曾于此河之上建桥,并立有“黑水河桥敕碑”②。该河灌溉着甘州一带的良田,使其旱涝保收。此外,在西夏所辖的横山境内,山岳绵亘,河流错综,其著名的河流有无定河、大理河、吐延水、白马川等,灌溉着沿河一些州县的农田。“绥银以大理、无定河为灌溉”③。

在修复古渠的同时,还开凿了新渠。相传在今宁夏青铜峡至平罗一带,修筑了一条著名的新渠——“昊王渠”,也叫“李王渠”。

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西夏还曾出现过专门修渠筑堤的技术熟练的“水工”。如元顺帝至正年间,欧阳玄作《至正河防记》云:“两岸(东西)埽(有岸、水、龙尾、栏头、马头等埽)堤(有剌水、截河、护岸、缕水、石船等堤)并行。作西埽者夏人水工,徵自灵武;作东埽者汉人水工,征自京畿”④。

这条材料虽然距离西夏修渠灌溉的时间较长,但它间接地反映了早在西夏统治期间,灵武一带确实存在着修筑渠堤的具有专门技术的“水工”。

西夏统治者为了有效地管理好水利灌溉事业,还专门制定了有关水利灌溉的规章制度。如仁宗仁孝年间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具体规定了水渠的组织管理及水的使用办法。其管理水渠的基层组织管理者有渠头、渠主、渠水巡检、伕事小监,等等。他们的主要任务有二:其一,负责巡视监察和修理水渠。律令规定:“诸沿渠干察水渠头、渠主、渠水巡检、伕事小监等,於所属地界当沿线巡行,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渠口垫版、闸口等有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若粗心大意而不细察,有不牢而不告于局分,不为修治之事而渠破水断时,所损失官私家主房舍、地苗、粮食、寺庙、场路等及佣草、笨工等一并计价,罪依所定判断。”①可谓任务明确,责任重大,不可丝毫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其二,负责管理放水灌田。其具体律令规定:“唐徕、汉延及诸大渠等上,渠水巡检、渠主诸人等不时于家主无理相□、决水,损坏垫版,有官私所属地苗、家主房舍等进水损坏者,诸人告举时,其决者之罪及得举赏、偿修属者畜物法等,与蓄意放火罪之举赏、偿畜物法相同。”

“宰相及他有位富贵人等若殴打渠头,令其畏势力而不依次放水,渠断破时,所损失畜物、财产、地苗、佣草之数,量其价,与渠头渎职不好好监察,致渠口破水断,依钱数承罪法相同。……(诸人)若行贿徇情,不告管事处,则当比无理放水者之罪减二等。又诸人予渠头贿赂,未轮至而索水,至渠断时,主罪由渠头承之,未轮至而索水者以从犯法判断。渠头或睡,或远行不在,然后诸人放水断破者,是日期内则主罪由放水者承之,渠头以从犯法判断。若逾日,则主罪当由渠头承之。”①这些规定表明,西夏政府要求管理放水者及放水之人,必须遵守下列原则:即不得无理决口放水;严格按照排定的放水次序进行;定时放水,不得逾期;水法面前人人平等。如规定放水依次进行,即使是当朝宰相也得遵守,如“不依次放水”,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提倡尽职尽责、廉洁奉公,杜绝徇私舞弊,贿赂公行。我们从这里看到了西夏水法的严密、合理和要求比较全面。

4.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西夏统治者鼓励人民开垦荒地,见于西夏文记载的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该律令规定:“诸人无力种租地而弃之,三年已过,无为租庸草者,及有不属官私之生地等,诸人有曰愿持而种之者,当告转运司,并当问邻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细推察审视,于弃地主人处明之,是实言则当予耕种谕文,著之簿册而当种之”②。

这里“无力种租地而弃之”及“不属官私之生地”,即汉文史籍中经常见到的所谓“抛荒地”和“无主荒地”。凡属这类荒地,只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告转运司”、“著之簿册”,等等,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耕种,而且三年之内,免交租佣草,三年之后,再根据土地的优劣,苗情的好坏等情况,决定交纳“五等租”中的哪一等地租。“令依纳地租杂佃次第法纳租”①。

西夏统治者在鼓励开垦无主荒地的同时,还大力提倡耕种租地的农户,去开垦其租地邻近的闲田旷土。其具体律令规定:“诸人地册上之租地边上,有自属树草、池地、泽地、生地等而开垦为地者,则可开垦为地而种之”②。

即要求“人尽其力,地尽其利”。对于这类闲散土地,其纳租情况,与“无主荒地”大体相同。即三年之内免征,三年以后,每亩“纳三升杂谷物,佣草依边等法为之”③。这些鼓励垦荒的规定,对于西夏农业的发展,无疑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西夏开垦荒地,见于汉文记载的多数在宋夏沿边之处。即用侵耕宋地的办法,达到扩大耕地面积的目的。“夏人既称臣,而并边种落数侵耕为患”④。这种侵耕之事,时有发生,其中以宋河东路麟州(今陕西神木县北)屈野河遭受侵耕最为严重,时间也较长。景宗元昊建国之后,鉴于宋麟州“(屈野)河西田腴利厚”⑤,开始插木置小寨三十余所,发动老百姓耕垦寨旁大约十余里范围内之田。毅宗谅祚时,没藏讹庞在军队的保护下,进一步“放意侵耕”这一带的土地。宋朝为了阻止夏人侵耕,不惜采用经济制裁措施。史载:“经略使庞籍言:‘西人侵耕屈野河地,本没藏讹庞之谋,若非禁绝市易,窃恐内侵不已。请权停陕西缘边和市,使其国归罪讹庞,则年岁间可与定议。’诏禁陕西四路私与人贸易者”①。

即采用禁绝“和市”的非常手段,迫使西夏停止侵耕。

除了侵耕屈野河地之外,崇宗乾顺时,还侵耕了大理河东一带的土地。“(夏人)常于夜间直至大理河东葭芦境上,侵耕旷地,昼则却归本界,经略使禁之,不能止”②。同侵耕屈野河地不同之处是前者明火执仗,依靠武力强行耕种,后者乘着夜间月色朦胧,越过边界偷偷耕种,使宋人无法禁止,只好听之任之。

西夏侵耕宋地事件的发生,虽然起了激化宋夏矛盾的作用,但也反映了西夏统治者对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的重视。

西夏开垦荒地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方面的成就是很有限的。正如宋人范育所指出:“臣尝究知夏国之闲田,弥亘山谷,动数百里,未悉垦辟”③。

表明西夏尚未被开垦荒地的数量还是较多的。

5.公私粮窖储存了较多的粮食由于水利的兴修,各地农田及时得到了灌溉,“岁无旱涝之虞”④。加上牛耕的普遍使用,开垦荒地,采用汉人先进生产技术,因此,西夏粮食产量有所增加,具体表现在公私粮窖储存了大批粮食。建粮窖储粮,并非西夏独有。如唃厮罗统治下的河州(今甘肃临夏市)地区的吐蕃族也置窖储粟。“河州羌率众三万于敦波,欲复旧地,守约度洮水击破之,取窖粟食军”⑤。不仅吐蕃人建窖储粮,而且金人统治下的沃州(今河北赵县)民间也有窖粟。“沃州刺史完颜僧家奴奏:‘田琢军二千五百人,官廪不足,发民窖粟,犹不能赡’”①。西夏建窖储粮始于何时?从有关记载看,早在李继迁重建夏州政权之时即已出现。如公元1002年(真宗咸平五年)泾原部署陈兴与秦翰等率兵袭击继迁所部康奴族,“穷其巢穴,俘老幼,获器畜甚众,尽焚其窖藏。”②此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储粮的公私窖藏越来越多。根据有关史料记载,西夏著名的粮仓粮窖,有夏州境内的德靖镇七里平和桃堆平。七里平有谷窖大小百余所,粮约8万石;桃堆平的“国官窖”,“密密相排,远近约可走马一直”③;灵州西南的鸣沙川(一作鸣沙州)的“御仓”,窖储米多至百万石。它是西夏黑山威福监军司军粮供应地;陕西葭(jiā加)芦、米脂地区的“歇头仓”,“(其)里外良田不啻一二万顷。夏人名为珍珠山,七宝山,言其多出禾粟也”④。被夏人誉为“金窟埚”的石堡城,“夏人窖粟其间,以千数”⑤。位于今甘肃定西县南的西市城,谅祚曾在此“建造行衙,置仓积谷”⑥。至于贺兰山西北的“摊粮城”,是西夏后方著名的储粮地。哲宗元符二年(公元1099年)新筑的定边城,本是西夏的领地。该地“川原厚运,土地衍沃,西夏昔日于此贮粮”⑦。

除了上述公私粮窖储存了大批粮食外,西夏境内还有所谓“御庄”。该“御庄”坐落在兰州附近的龛谷城及质孤、胜如二堡。公元1081年(宋元丰四年)九月,宋军统帅李宪向兰州进军,曾发掘西夏龛谷川的粮窖,取其积谷。史载:“大军过龛谷川,秉常僭号御庄之地,极有窖积,及贼垒一所,城甚坚固,无人戍守,惟有弓箭铁杆极多,已遣逐军副将,分兵发窖取谷及防城弓箭之类”①。

这里所谓“御庄”,即皇室建立的庄园。从粮窖附近有堡垒一所,及大量弓箭铁杆等武器看,表明西夏统治者为了防止仓储被盗和监视生产者劳动,防止其逃跑,派有一定数量的士兵戍守。兰州附近的智孤、胜如二堡也有“御庄”。“智固,胜如川,伪号御庄”②。其地“平沃,且有泉水可以灌溉,古称榆中”③。这些粮窖、御庄的建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农业的发展概况。

①《宋史》卷325,《刘平传》。

②《长编》卷44,咸平二年六月戊午。

③《西夏书事》卷32。

④《长编》卷130,庆历元年正月。

⑤《西夏书事》卷12。

①《长编》卷466,元祐六年九月壬辰。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22,《奥地考》。

③《宋史》卷355,《种谔传》。

④《长编》卷132,庆历元年5月甲戌。

⑤《西夏书事》卷42。

⑥《辽史》卷115,《西夏外纪》。

①曾巩:《隆平集》卷20,《西夏传》。

②《西夏纪》卷17。

①《长编》卷135,庆历二年二月辛已。

②陈开俊等译:《马可波罗游记》第57章,《凉州王国》。

③《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④《元文集》卷50,《知太史院事郭公行状》。

①《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②参阅王尧:《西夏黑水桥碑考补》,《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8年第1期③《西夏书事》卷9。

④《元史》卷66,《河渠志》引《至正河防记》。

①《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5,《灌渠门》。

①同上。

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5,《取闲地门》。

①同上。

②同上书,《租地门》。

③同上。

④《西夏书事》卷36。

⑤《西夏书事》卷35。

①《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二月甲戌。

②《西夏书事》卷16。

③《长编》卷460,元祐六年六月丙午。

④《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⑤《宋史》卷350,《张守约传》。

①《金史》卷102,《田琢传》。

②《宋史》卷279,《陈兴传》。

③《长编》卷319,元丰四年十一月辛巳。

④《宋史》卷176《食货志》。

⑤《宋史》卷348《陶节夫传》。

⑥《西夏纪》卷13。

⑦《宋会要辑稿》第190册,《方域》8至27。

①《宋会要辑稿》第179册,《兵》14之18。

②《长编》卷444,元祐五年六月辛酉。

③《长编》卷460,元祐六年六月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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