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①。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明显,这些规定的基本用意,在于稳定广大农、牧民的个体经济,保证封建政府的税收来源,从而使西夏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二、对外贸易西夏对外贸易,在公元1126年(宋钦宗靖康元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八年)以前,主要是与宋贸易,其次是与辽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进行贸易。1127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后,则以金为其主要贸易对象。由于金朝统治下的北部中国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夏、金贸易对于西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显然比不上北宋时期的宋夏贸易。
1.夏宋贸易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贸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时即已开始。当时的夏州地方政权,据有银、夏、绥、宥等州,其党项拓跋部主要从事畜牧业,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进行贸易,“夏州虽产羊马,博易资货悉在中土”①。宋朝建立后,夏州统治者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关系,主动向宋提供战马。“彝兴闻北汉兵常扰麟州,知中国需马,遣使以良马三百匹入献”②。此后,随着宋夏关系的发展,两国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方式更加多样,并对双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夏宋贸易明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公元960年(建隆元年)至公元1003年(咸平六年)首尾43年。这是西夏贸易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由于李继迁发动对宋战争,因此,宋夏贸易时续时断。这阶段的主要方式是朝贡贸易。战争之初,太宗下令禁止与夏州政权通商贸易,从而使继迁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为此,继迁上表卑词祈请:“王者无外戎夷,莫非赤子,乞通互市以济资用”①,太宗允诺。于是继迁接连向宋贡马与骆驼。公元994年(淳化五年)七月,继迁“遣牙校贡马”。八月,又“遣从弟延信贡骆驼名马……太宗召见延信,面加抚慰,厚赉遣还”②。公元995年(至道元年)一月,继迁“遣左押衙张捕以良马骆驼来贡③。公元998年(咸平元年)四月,继迁遣弟宥州团练使继瑗来贡骆驼名马”④。
除朝贡贸易之外,继迁为了满足党项族对农产品的需求,还鼓动党项商人大搞青白盐走私活动,用青白盐换取宋朝谷物。当时宋夏处于战争状态,关系紧张,宋朝为了用经济手段制裁继迁,采用郑文宝的建议,下令禁止陕西人民不得私市青、白盐,违者定死罪。但这一政策不利于解决宋夏矛盾,相反,激起了党项族的反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⑤,同时,由于便宜的青、白盐被禁止,而解盐价贵,引起关陇一带的老百姓不满,“境上骚扰”⑥,文宝建议降低盐价,保证供应食盐,结果人民的愤懑虽然缓和了,但宋政府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亏损课税20万贯。最后,宋朝只好被迫取消盐禁。
此外,继迁还“于赤沙、骆驼路各置会贸易”⑦,以补朝贡贸易之不足。同时,由于继迁发兵夺取宋朝西北军事重镇灵州,宋对西夏也就采取更加严厉的经济封锁,宋夏贸易也就再一次中断。
自公元1004年(景德元年)至1038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首尾35年,为宋夏贸易中期阶段。这是宋夏贸易的繁荣时期。在这个阶段里,由于李德明同宋朝保持了比较友好的关系,加上统治境内的农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对宋贸易十分活跃。其贸易方式显著增多。
朝贡贸易:同第一阶段“德明进奉频仍”①比较,这阶段的朝贡贸易大大增多。史称“贡奉之使,道路相属”②。现将这阶段的朝贡情况列表如下:从下表可知德明时期的朝贡贸易总计14次,比继迁时期的二次增加了5倍。反映了德明时期朝贡贸易次数的频繁。
这种频繁的朝贡,至少有两大裨益:第一,向宋贡马、驼等物,可以换取宋朝按物估值的相应回赐。以贡马为例,公元1010年(大中祥符三年)十月,凉州厮铎督与潘失吉遣使贡马,“厮铎督马三匹,估直百七十贯,潘失吉马三匹,百一十贯”,鉴于二人“与诸蕃不同,常宜优奖,所进马每匹赐银五十两,失吉马共赐百五十贯”③。吐蕃贡马估值如此,西夏当然不会例外;第二,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市所须物”④,或卖掉带来之物。“岁遣人至京师贸易,出入民间如家”⑤,“使者一至,赐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⑥,西夏贡使所卖之物主要是些什么呢?“赵德明进奉人使中,卖甘草,苁蓉甚多”⑦,表明所卖者多为土产药材。
榷场贸易:即在宋沿边距离西夏很近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贸易场所。宋政府设有勾当官和榷场指挥使等来专门管理,以便稽查出入货物,进行大宗贸易,同时,榷场有牙人评定货色等级,兜揽承交。另设有税务,征收商税。征税方式,“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夏自收蕃客税例”①。宋政府为了获取榷场贸易的利润,不惜向榷场大量投资。如公元1075年(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于榷场贸易,至明年终偿其值,从之”②。
在德明的请求下,宋政府于景德四年首先于保安军置榷场。接着于天圣年间增置镇戎军榷场和并代路和市。《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云:“天圣中,陕西榷场二,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次一级榷场),许之。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庆历六年,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
一些有关西夏史的专著和文章,都认定德明时期宋朝仅设置了保安军榷场,至于镇戎军榷场,则认为到元昊称臣之后才正式建置。但根据该材料的后文:“天圣中,陕西榷场二”,以及“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看,说明镇戎军榷场早在天圣年间就已设置。故其行文到元昊时,很自然地要用“复为置”3字。
除经双方同意设立的榷场之外,德明还拟单方面设立榷场,但因宋朝反对和阻挠,未能成功。“(德明)筑堡于石州浊轮谷,将建榷场,诏缘边安抚司止之”③。
宋夏榷场贸易货物品种繁多。如保安军榷场进行的“官市”货物,属于西夏方面的有以下几类:(一)牲畜(马、羊、骆驼等),此为大宗商品;(二)毛织品(毡毯、毛褐等);(三)药材(麝脐、羱羚角、大黄、枸杞、甘草、柴胡、苁蓉、红花等);(四)其他(青盐、■砂、玉石、蜜蜡、翎毛等);属于宋朝方面的,主要有:(一)丝织品(缯布、罗绮等);(二)日用品(瓷、漆器等);(三)其他(香药、姜、桂等)。至于“官市”以外的商品种类不受此限。“其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①。
和市:即次一级的商场。宋人叫和市。其交易规模较小。如公元1026年(天圣四年)二月,由于德明的请求,仁宗同意“置西界和市场”②。此后,又相继于河东路、陕西路沿边的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虾麻、折姜等地设有和市。
窃市与走私:所谓窃市,即于宋夏边境偷偷贩卖违禁品。如公元1009年(大中祥符二年)“德明多遣人赍违禁物,窃市于边”50000497_0294_2③。当时宋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青盐:由于西夏青盐比宋朝解盐价廉物美,深受宋朝沿边人民欢迎,但宋朝早在太宗统治期间为了从经济上制裁李继迁,曾将青盐列为禁卖品。宋夏媾和时,真宗曾打算开禁,但因德明不愿归还灵州及纳质,因此,青盐仍被列为禁卖品。
铜铁: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宗时,即规定铜铁,“不得阑出番界及化外”④,德明时自然不能例外。
钱币:也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祖时即严禁铜钱出塞外,“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⑤。
粮食:公元1008年(大中祥符元年)六月,西夏绥、银、夏三州干旱,灾情严重,需要从宋购买粮食以济饥荒。“边臣以闻,真宗诏榷场勿禁西人市粮,以赈其乏”①。“勿禁西人市粮”,只是暂时开禁,一旦灾情消失,粮食就会继续成为禁品。
书籍:并非所有书籍都禁止,所禁为九经书疏以外的书籍。“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②。
除了窃市违禁品外,宋沿边少数民族,还往往利用到西夏探亲之机,大搞走私贸易。“延庆二州熟户,其亲族在西界,辄私致音问,潜相贸易,夏人因以为利,中国(宋朝)察其奸,不许”③。
尽管宋朝政府对于窃市与走私均严加禁止,但实行的效果很差。“官吏疏慢,法禁日弛,夏人与边民贸易,日夕公行”④。
总之,这一阶段宋夏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略无猜情,门市不讥,商贩如织”⑤的空前盛况。
自公元1038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至公元1226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元年,宋靖康元年),首尾188年。这是宋夏贸易由盛转衰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由于宋夏时战时和,因此,两国贸易时通时断,不能朝着正常贸易的方向发展。
公元1038年,元昊称帝建国,宋仁宗不予承认,元昊决心用武力迫使宋朝承认,宋在准备应战的同时,下令断绝同西夏的一切贸易往来。“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后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⑥。宋朝单方面停止贸易,对西夏人民和党项贵族经济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元昊多次派遣使者请求恢复互市,但都被宋朝拒绝。公元1044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宋庆历四年)十月,宋朝在三战三败的情况下,同意与夏议和,经过讨价还价,终于达成和议。十一月,宋政府重新开放保安军与镇戎军安平寨榷场,“许蕃民咸赴贸易市”①。公元1047年(庆历七年),为了便于双方贸易,将保安军榷场迁至宋夏交界的顺宁寨。
在重新恢复榷场的同时,次一级的和市也相继恢复或建置。如公元1074年(熙宁七年)正月,河东经略都转运使,“乞罢创置吴堡,其宁星(一作银星)和市,依旧开通,从之”②。此外,在陕西沿边一带的久良津、金汤、白豹、虾■、折姜等地均设有和市,听民贸易。和市的物品计有生绢、白布、杂色、罗绵、被褥、臈、茶、青盐、乳香、羊、等等。
这一时期的朝贡贸易,根据公元1044年(宋庆历四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10月所达成的宋夏和议规定:“(夏)使至京,就驿贸卖”③,而且必须“官主贸易”④。但宋朝统治者在执行该和议条款时,往往根据各个时期宋夏关系的好坏及其贡使的表现而有所变通。如公元1088年(宋元祐三年,夏天仪治平二年)宋哲宗规定,夏使除了可以在宋首都开封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外,还可以于沿途州军变卖其货物。“夏人入贡,将货于沿路州军估价出卖者,先以封桩钱借给,仍责原估贾人等同一季度变卖”⑤。公元1110年(宋大观四年,夏贞观九年)宋徽宗对西夏等国的入贡使者在首都开封贸易,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只能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官方贸易,其随行人员,不得“私有交易”,如果违反,“使臣不觉察者徒二年,引伴官与同罪。”①至于西夏,除了需要认真履行宋朝统治者有关贡使贸易的种种规定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西夏国家在因战争而时断时续的有限的朝贡贸易中,捞到最大的好处。为此,他们对其贡使及其随行人员,作出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如规定正副贡使、内侍、閤门、官之卖者等人所属私物,“不许由官驼负之”;官私货物应当分开出售,不可鱼龙混杂。“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严禁以私物调换官物,违者严惩不贷。“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倘若违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计其官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二年。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超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私物在出卖之前,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及所卖物之优劣,商定一个出售的竞争价格”,为了使己物出卖能获更高的利润而“随意加价出卖”,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量所加之数,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②除了上述贸易渠道外,还有大量的“窃市”(私市)。所谓“窃市”即在非正式市场和其他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也就是司马光所说的“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③。尤其是在宋夏战争期间,这种“窃市”的盛行,从宋政府屡次下令禁止得到佐证。如公元1069年(夏乾道二年,宋熙宁二年),七月,“令陕西四路河东路经略司应■边有西界和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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