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有言曰:逆吾者是吾师,顺吾者是吾贼。此不可以不察也。」庚戌,以皇弟第六子元墦为左卫上将军,封徐国公;第七子元
捻为右卫上将军、泾国公。御史中丞尝劾奏开封尹许王元僖尹:原脱,据《长编》卷二九补。,元僖不平,诉于上曰:「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鞠,愿赐宽宥。」上曰:「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 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擿,汝为开封尹,可不奉法邪 」论罚如式如:原作「于」,据《长编》卷二九改。。淳化二年,上尝谓近臣曰:「累有人言储贰事,朕颇读书,见前代治乱治:原作「泊」,据《长编》卷二九改。,岂不在心。但近世浇薄,若建立太子,则宫僚皆须称臣。宫僚职次,与上台等,人情之间,深所不安。盖储子冲幼储:原作「诸」,据《长编》卷二九改。,未有成人之性性:原作「惟」,据《长编》卷二九改。,所命僚属,悉择良善之士。至于台隶辈,朕亦自拣选,不令奸巧憸佞在其左右。读书听书听:原作「课」,据《长编》卷二九改。,咸有课程。待其长成,自有裁制。何言事者未谅此心邪 」于是右正言、度支判官宋沆等五人伏阙上疏阙:原作「阁」,据《长编》卷二九改。,请立许王元僖为皇太子,词意狂率。上怒甚,将加窜殛,以惩躁妄。而沆又宰相吕蒙正之妻族,蒙正所擢。蒙正首以援引亲目匿、窃禄偷安罢相,责宋沆为宜州团练副使。三年十一月己亥,开封尹许王元僖早朝,方坐殿庐中,觉体中不佳,遂不入谒,径归府。车驾遽临视,疾已亟,上呼之犹能应。少选薨,年二十七。上哭之恸,左右皆不敢仰视。追赠太子,谥曰恭孝。元僖性仁孝,姿貌雄毅,沈静寡言,尹京五年,政事无失,上尤所钟爱。及薨,追念不已,或悲泣,达旦不寐,作《思亡子》诗,以示近臣。未几,人有言元僖为嬖妾张氏所惑,专恣,棰仆妾有至死者,而元僖不知。为张氏于都城西佛寺招魂葬其父母,僭差踰制。又言
元禧因误食他物得病,及其宫中私事。上怒,命缢杀张氏,捕元僖左右亲吏系狱吏:原作「属」,据《长编》卷三三改。,令皇城使王继恩验问,悉决杖停免。掘烧张(民)[氏]父母冢墓,亲属皆窜远恶。丙辰,诏罢册礼,但以一品卤簿葬焉。及真宗即位,始诏中外称太子之号。张唐英作《寇准传》,见上。按准淳化三年已为枢密副使,元僖既死,太宗爱始裒。元僖无恙时,固未尝(见)[建]东宫,不知唐英何所据,诬谤特甚,今不取。淫刑事盖因楚王元佐,已见雍熙(二)[元]年九月。按「张唐英」以下至此乃是《长编》李焘原注。今以括号区分。开封府判官右谏大夫吕端、推官职方员外。郎陈载坐裨赞无状,端左迁卫尉少卿,载殿中侍御史。许王府咨议工部郎中赵令图、侍讲库部员外郎阎象并坐辅导无状,免所居官,仍削(雨)[两]任。上始追捕许王寮吏,将穷竟其事。左谏议大夫魏羽乘间言于上曰:「汉戾太子窃弄父兵,当时言者以其罪笞尔。今许王之过未甚于此也。」上嘉纳之,由是被劾者皆获轻典。
端拱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封皇子元墦徐国公,元捻泾国公,并食邑一千户。旧制,国公邑三千户,今止千,有司之误也。自后皇子初封国公,犹循此制。
淳化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先以来月十七日故恭孝太子元僖行册命之礼,今缘俯逼郊祀,其册礼权停。」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翰林学士张洎上言:「准制,益王元杰改封吴王,行扬州、润州大都督府长史者。臣谨按前史,皇子封王,以郡为国,置傅、相及内史、中尉等,佐王为理。自汉魏已降,所封之王如不之国,朝廷命卿大夫临郡,即称内史行郡事。东晋永和、泰元之际,有琅琊王、会稽王、临川王,故谢灵运、王羲之等为会稽、临川内史,即其事也。唐有天下,以扬、益、潞、幽、荆五郡为大都督,非亲王不授。其扬、益等郡或有亲王遥领,朝廷命大臣临郡者皆是。长史、副大使知节度(使)[事],如段文昌镇扬州,云『淮南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管内营田观察处置等使、检校尚书左仆射、兼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载义镇幽州,云『卢龙军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管内观察处置、押奚契丹两藩经略等使、检校司徒、平章事、兼幽州大都督府长史』,即其例也。今益王以扬、润二郡建社为吴国王,居大都督之任,又已正领节度使,岂宜却加『长史』之号 乃是吴国王自为上佐矣。若或朝廷且以长史拜授,其如衔内又无『副大使、知节度事』之目。傥或他日
别命守将,俾临本郡,即不知以何名目除授也 臣草制之夕,便欲上陈,虑报奏往回,有妨来早宣降。兹事体大,实干邦国。况吴王未领恩命,尚可改。乞付中书、门下商议施行。」帝以制命已出,不欲追改。洎又再上表,引典故论列。中书、门下言:「端拱初,韩王改建襄王,领荆湖节度、江陵尹。冀王改封越王,领福建节度、大都督府长史。今益王改封吴王,苟如洎言,改充大都督。按《官品令》,大都督是二品,五府大尹、五府大都督长史是三品。若然,则吴王之品高于二王,昆弟之间,品秩未当。」诏俟他日改正之,洎奏遂寝。
至道二年二月五日,帝谓宰臣曰:「徐国公元墦、泾国公元捻宜各除化外藩镇。」宰臣等不谕。久之,帝曰:「朕意非他,若除化内州府,诏下之日即遣诸色公人申送书状,虑成烦扰。」宰臣奏曰:「亲贤不当除化外,但指挥本道不得差人上京可也。」帝允之,由是命元墦为洪州都督、镇南军节度使,元捻为鄂州都督、武昌军节度使。
七日,以越王元份为杭州大都督,兼领忠正军节度使。帝以吴、越二王疏封开国,当领兼镇,因覃庆命中书改正之,越王以杭州大督兼领寿春。由是二王尽得所封之地,削去长史之号。
三年六月六日,诏故涪王廷美追复西京留守、检校太师、兼中书令,夫人张氏追复楚国夫人,魏王德昭赠太傅,岐王德芳增太保,仍遣中使致祭。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十七日,宰
臣张齐贤、李沆表请序位于诸王下,诏以先朝定制,不许。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自亲王领大都督府、节镇者,勿兼长史。
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皇子佑为左卫上将军、信国公。时宰相言:故事,皇子出合当封王。帝不许,而有是命。
十九日,楚王元佐为左羽林军上将军。唐德宗朝,六军置统军,秩从二品,左右羽林、龙武、神武是也。十六卫置上将军,与统军同,左右卫、骁卫、武卫、威卫、领军、金吾、监门、千牛卫是也。今楚王当为统军,而以上将军命之;又王前为金吾卫上将军,按仪制,金吾在统军上将军之上。今之改秩,盖有司失于检阅。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夜原稿原有「大中祥符」四字,又用墨点删去,按此实大中祥符八年事,今仍补此四字,以与上文「咸平」相别。,荣王宫火,延燔殿庭。五月三日,制安静武信等军节度使、荣王元俨降授安静军节度使,封端王,宣制于崇政殿门之外。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帝谓王旦等曰:「先帝每命宰臣、亲王,降制则不御崇德殿视朝,应有故事。其旨以命宰臣、亲王,(视)[示]帝王不专耶示:原作「视」,据《长编》卷七○改。!」是日,以庆行,宰臣、亲王、节度使皆有制加恩,故帝询及于此。
四年六月,宁王元墦等言:「昨奉圣恩,俱膺宠命。以从弟德存身亡,显有服式,迎授之日,合陈音乐,有此未便。又缘诸镇节度各授麻制,望颁朝旨,先令迎授。」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荣王元俨降封端王,宣制于崇政殿门之外。时荣王宫火延燔殿庭故也。
十二月十七日,礼仪院言:「皇子寿春郡王告 ,望令中书进呈,别择良日,合门使押引诣内东门进纳,宫中给赐。」诏令合门使就内东门,依降麻官告例赐。
二十四日,合门言:「仪制,宣赐亲王告敕,合门使称『有 』,再拜口宣讫,搢笏跪授。侯箱过侯箱过:疑有误。,俛伏,兴,再拜,搢笏舞蹈,三拜,退。将来宣赐寿春郡王告 ,称『有 』,再拜口宣,应喏跪授后,拟只再拜,随拜万岁,退。」诏可。
天禧二年二月四日,枢密院言:「楚王加恩,自来不遣使赐批诏,望依例进(内)[纳]。寿春郡王加恩,合有迎授恩命。」诏罢迎授之礼,其告 如八年例,于内东门赐王。余如所请。」旌节令周怀政就元符观内安置。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三月十九日,皇弟东平郡王颢言:「蒙恩授两镇节度
使,进封昌王,仍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窃以临轩册命之礼,国朝以来,虽元功德之臣未尝敢有当之者,伏望收寝册命。」从之。
干兴元年二月二十日,诏曰:「泾王元俨,朕之叔父,而先朝亲礼之甚厚,其令中书门下别定对接之仪,及诸皇亲,亦议优加恩命。」礼仪院言:「后汉东平王苍,光武子也。章帝即位,恩礼踰于前世,诏沛、济南、东平、中山四王,赞拜皆勿名。又按,晋武陵王晞,元帝子,康帝即位,赞拜不名。今参详泾王,欲望朝会及起居并依故事,赐赞拜不名。如皇帝见泾王于内中,即依先帝见大长公主之仪。诸皇亲并准诏优与加恩。」
仁宗明道二年九月十六日,诸王子孙各乞赠其父为皇太子,诏翰林学士冯元、端明殿学
士宋绶详定,而元等言:「周王元佑,陛下长兄,宜追册为皇太子。太祖二王、太宗五王,追恤之典,理难均及,止可徙封加镇兼官而已。」从之。十月二十三日,追赠周王元佑为皇太子,诏翰林学士冯元等考详旧典。元等言:「王旧无宫府,其告策请藏宗正寺属籍堂,而遣使焚黄于永安县坟次。」从之。
宝元二年十月九日,端明殿学士、翰林侍读学士、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言:「悼献太子名上一字犯圣祖讳,请止书曰佑。」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十二日,枢密院言:「皇子八月十五日生,请依郡王使相例,赐袭衣、彩帛百匹、金器百两、马二疋、金镀银鞍勒一副。」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命端明殿学士李淑修撰寿国公府表章文字。
庆历元年五月十七日,诏以皇故长子始生而不育,将葬,赐名昉,赠太傅,追封褒王,谥曰怀靖。
八月八日,诏以皇第三子生,遣官奏告宗庙。
三年五月二十日,复给荆王元俨所上公使钱。元俨领荆、扬二镇,岁凡给缗钱二万五千。是时西鄙用兵,宗室自刺史以上各进纳本州岛公使钱之半以助边费,帝以元俨叔父之尊,不欲裁损,至是复全给之。
嘉佑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太常礼院议立周王佑之后。礼官言:王薨在下殇之年,未有为父之道,于礼不当立后。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赐皇子颢公使钱二千贯,頵一千五百贯。
二年五月十七日,权御史
中丞贾黯请自今皇子及宗室卑属除检校三师官者,随其迁序,改授三公。诏两制详议。翰林学士王珪等言:「按《官仪》,自魏以来,以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是为三公。国朝因之。《六典》曰:三师,训导之官也。盖天子所师法。今皇子以师傅名官,于义弗安,盖前世因循,失于厘正。传不云乎:『必也正名乎!』臣以谓,自今皇子及宗室卑者除官,并不可带师傅之名,随其迁序,改授三公之官。看详黯言,委得允当。」诏俟加恩改正。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淳化五年翰林学士张洎奏对:吴王元杰带扬州大都督长史,长史是王府佐官,不称名秩。寻诏他日亲王有恩命,落府长史。其后有司失于推行,亲王犹带府长史,今请罢去。」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岐王颢、嘉王頵言:「蒙遣中使赐臣等方团玉带各一,及准合门着为朝仪。臣等欲宝藏于家,不敢服用。」帝不许。又乞佩金鱼以别嫌,诏以玉鱼赐之。亲王赐玉带佩鱼自此始。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岐王颢、嘉王頵并岁赐见钱八千贯,更不以一半折绢。
六年五月十五日,诏:「雍王颢、荆王頵乞建外第,十余年中,章数十上。入侍宝慈宫非便,数谕止之,而确然坚请不已,皇太后近亦屡以为言。宜依所乞,令学士院降诏宣谕,仍令有司度地以闻。」尚书工部言:请以城北马军教场建第。从之。
闰六月二十二日,诏皇子、新授检校太尉、
山南东道节度使、仪国公佖请给公使并依延安郡王初除官例二千吏支给此句疑有脱误。。其牌印亦令改铸。仍为永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五日,诏:「见修建扬王颢、荆王頵外第,两位各赐银器并陈设动用等,令所属制造。」
二十二日,三省言:「扬王颢、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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