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祀录》注:『缌麻已上丧不行宗庙之祭者,以明吉事凶人不干也。贞元六年吏部奏请既葬公除之后,得许权改吉服,以从宗庙之祭,此一时之事,非旧典也。』今当院看详,律称:『如有缌麻已上丧遣充掌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此则唐初所定所:原无,据《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补。。至贞元六年吏部起请,皆援引典故,乞『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许吉服赴宗庙之祭。其同宫未葬,虽公除者,请依前禁之』。奉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后虽王泾着《郊祀录》,称是一时之事,非旧典也,又别无诏敕改更,是以历代止依贞元六年诏命施行。至大中祥符三年,详定仪注官请依《郊祀录》,缌麻已上不预宗庙之祭。今详贞元起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别无典故,望自今后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庶使旧典克从,免致废阙。」从之。
元丰三年三月二日,太常礼院言:「国子博士孟开乞以侄孙宗颜为嫡孙。据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之子昭穆合者,又曰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十八以上不得析上: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则是有以孙继祖者以: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又晋侍中荀顗无子,以兄之孙为孙。请如开所乞。」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许归后本宗。初,延庆言:「先臣赠太尉齐是臣之伯父,臣祖父以齐未有继嗣日,令臣出继。今齐有子延嗣为光禄寺丞,而臣所生父裒
反无继嗣。」乃下礼官议,而礼官言延庆当归后本宗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十八日,礼部言:「故朝请郎致仕李弼贤妻王氏状,亡夫从祖惟清系绘像臣僚,为本支无嗣,乞依张知白例推旁支恩。」诏从之,仍令李惟清族中推有义者立为嗣。
绍圣元年十二月五日,尚书省言:「元佑七年南郊赦书节文,今后户绝之家近亲不为依条立继者,官为施行。今户绝家许近亲尊长命继,已有着令,即不当官为施行。」从之。
政和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户部尚书刘炳言:「有旨,王彦林以弟彦通与叔母宋氏为继绝孙。今户部员外郎盖侁议,彦通用元丰中孟开以侄孙宗颜为嫡孙例,事体明甚,大理寺官皆以为允,独寺丞吴异议。窃以深文刺骨、离于人心者,非所以为法;胶执拘滞、泥于故常者,非所以为礼。法不违于人情,礼固可以义起。君子者,法之原必本于平恕;圣人者,礼之制莫尚乎变通。不明礼法之本原而欲绝人之世,岂先王之用心哉 孔子曰:『继绝世,天下之民归心焉。』盖以其无后而绝,故继之也。若祖自有子,又尝娶妇,方得养孙,或有子未娶而亡,亦不得养孙,则天下之绝世将不可胜计。以是为礼法,不亦可乎 盖侁议是。若如议,则元丰孟宗颜、绍圣刘守信二家,皆可追夺产业。数十年之间,天下之养孙者,不惟世守其先畴,或已经荫补,若行此议,则乡里奸民倚法搔扰,长告讦之风,起争竞之俗,非所以绥靖四方也。若曰使皆有继续,则天下遂无户绝。夫法有养子、养孙,盖虑天下有绝灭之家也。户绝财产,所得几何 政和元年,诸路户绝钱万余贯而已。使皆知立后,遂无户绝,一岁虽失万余缗,圣主之所乐为也。」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九月十五日,诏:「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不幸无嗣,有族子逮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之。比闻兴讼未已,可仍旧以逮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也。」
政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政和:原无。按前条为「大观四年」事,而大观无八年,又后文已提及「政和六年」。故据文意,补「政和」二字。,故临川伯王雱女王氏状:「伏念父被遇神考,擢寘法从,不幸早世,未立嗣息。大观间,特诏以族子逮为后。于政和六年缘其所生父 身亡,诏令逮归宗,照管葬事。今已终葬,欲望特令逮仍旧为先父雱后。」诏从之。
高宗绍兴八年十月二日,诏故太尉、镇洮军节度使镇;原无,据《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三补。、同知枢密院事种师道以再从侄浤为后,其神道碑令本家陈乞,委官制撰。
礼 宋会要辑稿 礼三六 丧服 追行服
追行服
【宋会要】
绍兴三十年五月十三日,太常寺看定:「韦评等昨解官持服,今显仁皇后升祔恩例所得转官,检照礼律,即未合祗受。」从之。
元佑六年五月六日,监察御史徐君平言:「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今大小使臣任管军、沿边之类,当行服而不请解官者甚众。愿令并解官持服,着为令。」从之。其大小使臣除系沿边等职任并元是军班换授,及小使臣非奏补,及武举入官人,并仍旧。
七年二月十一日,诏:「武臣丁忧者见任管军处,或充路分总管、钤辖、都监、知州县城关使使:原缺,据《长编》卷四七○补。、县尉都监、寨主监押、同巡检、巡检驻泊、巡防驻泊及管押纲运管:原作「营」,据《长编》卷四七○改。,大使臣系军班换授,小使臣非荫补,并武举入官者及差使、借差,并不解官。内系沿边任使并押纲者,给假十五日,余一百日余:原作「除」,据《长编》卷四七○改。。其应不解官而愿解官行服者,除沿边任使奏候朝旨外,听之。」
绍圣三年五月八日,诏小使臣丁忧,依元丰旧法,勿令持服。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准备将领、差使,并依边将副、城寨使臣条,不许持服。
徽宗元符三年已即位正月十四日,诏三省集侍从官、礼官议兴国二年服是何服纪,令疾速指定闻奏。详见九月六日指挥。
淳熙四年九月十二日,敕令所言:「臣僚奏,自今右选修武郎以下如有服制,并合依文臣解官。吏部看详:『应小使臣外官、宗室任诸路监司、知州军、军使、知县、县令、县尉、钤辖、路分都监、副都监、将副、准备将领差遣,如遇丁忧,乞依文臣解官持服。授讫未上同。内极边去处,并不解官;愿解官持服者,具奏听旨。』诏依,仍下本所修立成法。本所欲于武臣丁忧不解官本条依旧文外,今参酌创修:诸路小使臣任知州及军使、知县、县令、尉丁忧,并解官,内缘边去处不解,授讫未上同。愿解官者具奏听旨。」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芮辉言:「吏部选法,小使臣遭丧不解官,给式假,百日为限。欲除缘边职任及见从军与归正、归朝、拣汰指使等官,并军功补授杂流出身人,依旧以百日为限外,小使臣如荫补子弟及取应宗室武举出身之类,皆合遵三年之制。」从之。既而吏部奏:「所降指挥内荫补子弟并取应宗室武举出身人悉遵三年之制,窃虑未尽。今照得,如奏荐、遗表、致仕及捧表、生辰亲属并捧香戚里、宗室女夫、染瘴阵亡、罢省亲属恩泽,应诸色补官宗室并进献人,并合依已降指挥施行。校尉准此。」从之。
二十八日,诏:「内侍官如丁忧,依旧给式假一百日。」
七月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昨降指挥,应从军小使臣自今在职丁忧,与免式假。近缘吏奏请,将见从军与不系从军之人,例皆给(理假)[假,理]宜分别。」诏内外诸军小使臣在职丁忧,并依上件已降指挥施行。
十年七月二
十二日,吏部言:「淳熙条格,小使臣沿边任使,丁忧不解官,止给式假十五日。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因臣僚奏请,失于照会,一例衮同声说,给假一百日,遂致抵牾。乞依淳熙条格,止给式假十五日。」从之。
二十七日,诏:「小使臣丁忧,并依旧法。其在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指挥之后解官持服人,与依旧法理还磨勘月日。」
礼 宋会要辑稿 礼三六 丧服 成服
成服
【宋会要】
景佑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审刑院言:「开封府民单如璧母于姑禫服内争家财。准《户律》:『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疏云:『谓在二十七月内。』今与有司检详典礼,准《五服年月敕》:十三月小祥,除首(经)[绖];二十五月大祥,除灵座,除衰裳,去绖杖;二十七月禫祭,踰月复平常。其单如璧祖母禫制未满。缘三年之丧止以二十七月为满,其二十七月即〔未〕明踰月为限,或须实满二十七月 乞下太常礼院定夺。」礼官议曰:「谨按《礼记 间传》云:『再期而大祥期:原作「周」,据《礼记正义》卷五七改。,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中犹间也,谓太常祭后间一月而禫也。六俗所行禫则六旬既祥,缟麻阙而不服,稽诸制度,失之甚矣。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服。二十七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求其情可合乎礼矣。《仪礼》云:『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荐:原作「为」,据《仪礼注疏》卷四三改。,中月而禫。』中犹间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月二十七月。《礼记》云:『是月禫,徙月乐。』言禫明月可以用乐。参详典故,三年之丧,十三月为小祥,二十五月为大祥,二十六月服素缟,二十七月禫祭,踰月仍复平常。自初丧至此月,首尾二十七月,踰月谓终禫月余日,次月改朔,是名踰月,即合纯吉。请颁天下,以为定式。」从之。
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持禫服韩仲通言仲:原作「冲」,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二改。:「奉旨差知镇江府,缘见居禫制,敢冒分符 望追还误恩。」诏令候从吉日前去之任。
礼 宋会要辑稿 礼三六 丧服 短丧
短丧
【宋会要】
元丰八年九月四日,承议郎、秘书省正字范祖禹言:「先王制礼,以君服同于父,皆斩衰三年,盖恐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自汉以来,不惟人臣无服,而人君遂亦不为三年之丧。惟国朝自祖宗以来,外廷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服。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难改者,以人君自不为服也。今君上之服已如古典,而臣下之礼犹依汉制,是以百官有司皆已复其故常复:原作「服」,据《范太史集》卷一三《论丧服俭葬疏》改。,容貌衣冠无异于行路之人。岂人之性如此其薄哉!由上不为之制礼也。今 臣易月,而人主实行丧制制:原无,据《诸臣奏议》卷九三补。。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夫练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为之,又以月为之,此礼之无据者也。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者,祭之名也,非服之色也。今乃为之黪服,三日然后禫,此礼之不经者也。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盖不可以无服也。祔庙而后即吉纔八月矣,而遽纯吉,无所不佩,此又礼之无渐者也。易月之制,因袭故事,已行之礼,不可追也。臣愚以为宜令 臣朝服止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渐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释衰。其余则君服斯可也。至于禫不必为之服,惟未纯吉以至于祥,然后无所不佩,则三年之制略如古义。」诏礼官详议以闻。其后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朝廷典礼,时世异宜世: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五九改。,不必循古。若先王之制不可尽用,则当以祖宗故事为法。今言者欲令 臣服丧三年,民间禁乐如之,虽过山陵,不去缞服,庶协古之制。缘先王恤典,节文甚多,必欲循古,则又非特如臣僚所言故事而已。今既不能尽用,则当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遗制。」从之。
元符三年九月一日,以哲宗皇帝升祔太庙毕, 臣纯吉服如故事。
六日,太常寺言:「谨按《礼记》,事君方丧三年。至汉文以日易月,行公除之制。魏、晋以降,既葬即除。本朝参稽历代,典礼加隆。太宗皇帝上继太祖,兄弟相及,虽行易月之制,实服斩衰三年,以重君臣之义。公除以后,庶事相称,具载国史。今皇帝嗣位哲宗,实承神考之世。正月中,本寺检用实故事,为哲宗合服斩衰重服,已施行讫。今哲宗神主升祔已毕,百官之服并用纯吉,皇帝服御未经讨论,宜如太平兴国二年故事。」礼部言:「祖宗故事,灵驾进发,皇帝释缞服,改吉服还内。昨来太常(常)[寺]失供具仪注,若据太平兴国中宰臣薛居正表,称『公除以来,庶事相称,独兹彻乐,诚未得宜』,即是公除以后,除不举乐外,释衰从吉,事理甚明。今已系哲宗祔庙以后,皇帝服御如此,依故事即已踰时,便合改御吉服。今检会累朝典故:太宗为太祖之服,太平兴国元
年十二月甲寅,上服衮冕御干元殿受朝,仗仪如式,太常乐备而不作。真宗为太宗之服,灵驾既发,衰服还宫。《会要》云:『虽以易月之制,外朝即吉,而内庭实服通丧也。』仁宗为真宗之服,禫除祭奠, 臣奉慰,帝服常服, 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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