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1部分

作者: 释智旭97,775】字 目 录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之)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已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辰)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刺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刺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辰)六破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辰)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别。(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卯)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丑)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寅)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暖)。二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五同异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卯)初中二。初明诸句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辰)初中八。初破诸句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巳)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巳)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坚湿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暖等。(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暖动。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命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眼见地水火风。亦岂实有识外之地水火风哉。盖地水火风。秖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暖动。其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幷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巳)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巳)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巳)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喻)。

 (巳)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征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巳)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幷)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征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巳)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辰)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如龟毛等。(喻)。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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