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1部分

作者: 释智旭97,775】字 目 录

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不成粗(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未)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巳)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午)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午)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未)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未)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申)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申)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酉)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戌)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亥)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亥)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亥)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亥)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巳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戌)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酉)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余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午)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辰)二破无对。

余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寅)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征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卯)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卯)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辰)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巳)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余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巳)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巳)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辰)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但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卯)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丑)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寅)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非实有。(宗)。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因)。如余假法。(喻)。非实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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