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 - 第8章 雇佣与独立

作者:【经济类】 【10,920】字 目 录

或认为不值得去努力和冒风险的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试图说服被雇佣者并使他们认识到此点,将被证明是一项最艰难棘手的工作。

即使某些自由的运用与被雇佣者的生活不具有多少相关性,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是不自由的。一个人就其生活方式及谋生方法所做的每一选择,从选择的结果来看,本身就意味着他对做某些事情不感兴趣。有许多人会选择被雇佣,因为与任何独立人士的地位相比,被雇佣的地位将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机会。的确,有一些人并不特别看重被雇佣地位所能提供给他们的相对安全和较少的风险及责任,但是,这些人还是做出了被雇佣的选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使他们做出如此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常常不是他们无力获致独立,而是被雇佣较之作为独立商人更能向他们提供令其满意的活动,挣得更多的收入。

自由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得到我们慾求的每一样东西。在选择生活道路的时候,我们始终要在复杂纷繁的利弊中进行抉择,而且我们一旦做出抉择,就必须为了获得净利而准备面对某些不利的境况。任何慾图通过出售其劳务而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必须用其工作时间去做其他人为他安排或决定的工作。遵照其他人的要求行事,就被雇佣者而言,乃是实现其目的的条件。然而,虽说被雇佣者有时也会对这种境况甚感不满,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他们并不是处在被强制那种意义上的不自由的地位,所以他们往往也不会对此过于追究。再者,即使被雇佣者有时会极不喜欢他们的工作,但是他们知道,如果放弃这一工作,他们往往要蒙受极大的风险或牺牲,所以他们一般都倾向干安守原有的工作。但是,这类情形也同样可以适用于人们所从事的几乎所有其他的职业,当然也包括许多独立人士所从事的职业。

在一竞争的社会中,除了大量失业的时期以外,被雇佣者都不是处于某个特定雇主的支配之下的,这个事实至关重要,必须认清。就此而言,法律的规定极为明智,它不承认那些永久出卖劳务的契约,而且一般来讲,它甚至都不强制执行具体劳务的契约。不论是谁,都不能强制某人一直为某个特定的老板工作,尽管此人与该老板所达致的契约有如此的规定。此外,在一正常运行的竞争社会中,人们显然可以跳槽或者发现其他的就业机会,尽管这些职业的报酬常常是较低的。

被雇佣者的自由还依赖于数量多且行业不同的雇主的存在,这一点已极为明显,当我们考虑下述假设条件下所发生的情况时尤其如此。这个假设条件即是,社会中只有一个雇主——例如国家,或者接受雇佣乃是唯一被允许的维持生计的手段。持之一贯地运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必将导向单一雇主的情势,而不论它怎样通过将雇佣权授予名义上独立的公共企业或类似的机构的做法来掩盖其实质。不论此类雇主是以直接的方式行事,还是以间接的方式行事,都无从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他实际上拥有着可以强制个人的无限权力。

3.因此,被雇佣者的自由,依赖于地位不同于被雇佣者地位的另一部分人的存在。然而,在一个由被雇佣者构成多数的民主制度中,正是被雇佣者的生活观念决定着这一部分人能否存在并发挥其作用。在这样的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观念将是那些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亦即各雇佣等级组织的成员的观念,但是这些人在很大程度上却对那些决定着他们各自工作的单位间的关系的问题及观点毫无认识。的确,被雇佣者这一多数所提出的标准,可以使他们自己成为社会中起主宰作用的成员,但是,如果该社会要继续成为一个自由社会,那么这些由被雇佣者多数形成的标准就不能适用于整个社会。

被雇佣者的价值和利益,必定会与那些承受着安排资源使用的风险及责任的人士的价值及利益不尽相同。一个为了确定的工资并根据指令而工作的人,可能与一个必须不断在不同的方案间进行抉择的人一样,认真、勤奋、和明智;但是被雇佣者却很难像后者那样具有创造力或实践力,因为被雇佣者在工作中的选择范围太过有限。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可能期望被雇佣者采取那些无从加以规定的或不符惯例的行动,而这就意味着他们只会去做分派给他们的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他们都不会去做,即使他们有能力做更多的工作,亦毫无例外。一项分派的任务,必然是一有限定要求的任务:它限于某个特定领域并以前定的分工为基础。

被雇佣的事实,不只会影响一个人的原创力和主动精神,而且还将在下述方面影响被雇佣者:他们对于那些控制资源且必须不断关注新的安排及资源配置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几乎一无所知;他们对于那些因必须对财产及收入的使用进行决策而逐渐形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也不甚了解。对于独立者来讲,他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分,然而对于被雇佣者而言,这种区分则是明显存在的,因为他们只出售了一部分时间,以挣得一确定的工资。就被雇佣者而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在一定的时间中如何使自己适应并融合入一给定的框架之中的问题,然而对于独立者来讲,工作则是一个建构及重构生活计划的问题,亦即针对不断出现的困难寻求解决方案的问题。关于什么东西可被确当地认为是收入、一个人应当把握什么样的机会以及一个人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能最有助于其成功等问题,被雇佣者的观点与独立者的观点之间的分歧尤为凸显。

然而,被雇佣者与独立者之间的最大的区别,却见之于他们对下述问题的认识,即不同服务的恰当报酬应当以何种方式加以确定。当一个人作为一个大组织的成员并根据指令而工作的时候,他个人的服务的价值就极难确定。他是否忠实且明智地遵守了规章及指令,他是否很好地适应了并融合进了整个运行机制,都是必须根据其他人的观点才能加以确定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雇主往往是根据某些确定的品行标准来决定被雇佣者的报酬,而不是根据他工作的实际结果来确定他的收入。如果要使人在组织内部感到满意,那么做到以下两点就至为重要:一是报酬应当被普遍认为是公平的,亦即报酬应当符合为众人所知的且被认为是明智的规章;二是应当有一个机构负责确使每个人得到其同事认为应当属于他的收入。然而,根据其他人认为他所应得者来确定一个人的报酬的原则,却无法适用于那些根据自己意志主动行事的人。

4.当被雇佣者这一多数决定立法和政策时,相关条件就将趋向于应合此一多数的标准,同时也会渐趋不利于独立者。结果,被雇佣者的地位将会渐渐变得更具吸引力,而且其相对力量也会变得更为强大。我们甚至可以说,大组织在今天胜出小组织的许多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些政策的结果,因为这些政策使得被雇佣者的地位对许多原本有可能旨在独立经营业务的人士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

无论人们怎样说,有一点则是毋庸置疑的,即被雇佣不仅变成了人口之多数的实际地位,而且也成了他们更倾向于的地位;这是因为他们发现被雇佣者的地位能够满足他们的主要慾求:获得足够支付日常开支的稳定且确定的收入、工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自动和稳步的增加、而且能够在步入老龄时得到一定的养老金他们因此而摆脱了一些对经济生活的责任;进而,他们亦就相当自然而然地认为,因雇主组织的失败或衰败而导致的经济上的灾祸,显而易见不是他们的过错,而是别人的问题。这样,对于那些他们虽然一无所知但其生活却又依附于其上的经济管理活动,他们希望拥有某种较高的监督权力对之进行监督,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此一阶级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中,社会正义的观念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适应此一阶级的需求的工具。这种情形不仅适用于立法,而且也适用于制度安排和商业惯例。税收制度也渐渐以收入概念为基础,而这个概念所反映的正是被雇佣者的根本利益。类似于家长照顾孩子的那类社会服务,也几乎完全是根据被雇佣者的要求来确定的。甚至消费者信贷的方式和标准,也首先是适应于他们的要求而确立起来的。所有涉及作为谋生手段之一的对资本的占有及运用的问题,亦渐渐被视作为一小部分特权人士的特殊利益,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多数居然可以正当地对之加以鄙视。

对于美国人来讲,上文所描绘的图景似乎有些夸张,但对于欧洲人来说,此一图景中的主要面相则实在是他们再熟悉不过的了。一旦公务人员成为被雇佣者中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群体,而且他们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也被作为一个权利问题而为所有其他的被雇佣者所要求,那么一般而言,趋向于上述图景那个方向的发展就会加速。公务人员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公务人员终身任职的权利以及按年限自动增加工资的权利,由于被认为并不是为了公务人员的利益所设,而是为了整个公众的利益所设,所以亦就趋向于被扩展到公务人员群体之外的人士。再者,在大型组织中,个人服务的具体价值的确难以确定,因而必须根据某些确定的品行尺度而非其实际服务的结果来支付报酬,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从某些方面来看,政府行政机构中的情况更是如此。在政府机构中通行的这些标准,会通过公务人员对立法的影响以及对那些迎合被雇佣者的需求的新制度安排的影响,趋向于在更大的范围中被适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许多欧洲国家,由新社会服务所催生的科层制度已成了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它既是“需求与品行”(needandmerit)这一新观念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落实这个新观念的工具:人们的生活也因此日益受制于根据这一新观念而形成的种种标准。

5.实际上,被雇佣机会之多样性的存在,在根本上取决于独立的个人的存在,因为正是这些独立的个人在积极主动地不断地创建或改组其组织、确定或改变这些组织的方向。初看上去,被雇佣机会的多样性,似乎也可以由无数为领薪经理管理并为众多股东拥有股权的企业所提供,因此具有殷实财产的人士也就可以成为一种多余。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适应于业已确立的产业,然而,如果没有新组织的创建以应对具有风险的新事业(在这些领域,有能力承受风险的有财产的个人仍是不可被替代的),那么竞争的状况就不可能得到维护,而且整个企业结构的僵化也只能是势所必趋。个人决策优于集体决策,不仅只适用于新的风险事业的开创之一方面,而且还在于:不论董事会的集体智慧在大多数情形中有多少上乘表现,即使是规模庞大且地位巩固的企业所获得的杰出成就,也常常是由于某个通过对巨大资产的控制而获得独立地位及影响力的个人的贡献所致。需要指出的是,不论企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模糊了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区别,为消费者和被雇佣者提供了足够的选择从而使任何组织都不可能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整个独立企业的系统,却依旧是以财产私有权和个人决定资源使用的权利为其前提条件的。

6.然而,拥有殷实财产的私人所有者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的存在乃是维护竞争性企业结构的一个基础性条件。实际上,当拥有独立资产的人,不只是用其资本追求物质利益,而且也将其资本用来实现那些并不带来物质利益回报的目的的时候,他们在自由社会中会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任何文明的社会中,拥有独立资产的人士所具有的责无旁贷的作用,不仅是要维护竞争性市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支持市场机制所不能充分考虑到的目标。

尽管市场机制是确保提供那些能够予以标价的服务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市场机制所不可能提供的极为重要的其他类型的服务,因为这些服务不能出售给个别的受益者。经济学家常常给人们这样一种印象,即只有那些能使公众付钱的东西才是有用的;当然,经济学家也论及了一些例外情况,但只是作为主张国家在市场不能提供所慾求的东西的场合下应当介入的理由而提出的。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市场所存在的一些局限为主张政府采取某些行动提供了正当的理由,然而市场的这些局限却切切实实不能证明以下论辩为正当:即只有国家应当有能力提供这些服务。我们不仅应当承认存在着市场所不能满足的需求,而且还应当明确指出,政府绝不应当是唯一有能力提供不具物质回报的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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