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 - 第17章 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家的兴起

作者:【经济类】 【12,282】字 目 录

望对工会(laborunions)的强制性权力施以控制。然而,我现在愈来愈坚信,对现存于劳工领域中的垄断与企业领域中的垄断不加区分的作法,显然是不诚实的。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赞同其他一些论者的立场,这些论者认为,企业垄断,从某些方面来看,是有益的和可慾的。我现在仍然认为,一如我在十五年前所认为的那样,如果垄断者被视作经济政策的代之受过者(whippingboy),这可能是件好事;而且我还认为,在美国,立法已成功地创造了一种极不利于垄断的舆论氛围。就一般性规则(例如非歧视规则)的实施能够束缚垄断权而言,我们可以说,实施这类一般性规则的行动便有百益而无一害。但是,慾图在这个领域中真正有所成效,就必须依赖渐进的方式对我们现有的企业法、专利法和税法进行改革,然而这些问题是不能够简单下结论的。与此同时,我也越来越怀疑,政府为反对特定的垄断行为而采用自由裁量的行动,是否真的具有裨益?而且那些旨在限制个人企业规模的政策所表现出来的专断性质,亦使我大为震惊。如果政府政策创造了这样一种事态,即一如美国的某些企业那样,大公司不敢采用降低价格的手段进行竞争,因为这有可能使它们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那么这显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状况。

现行的政策未能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并非上述那种垄断,而只是那些阻止人们进入某个行业或某项贸易的障碍和某些其他垄断措施,才是具有危害的。垄断一定是不可慾的,但这种说法只能在稀缺(scarcity)亦被视为不可慾的时候方能成立;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说这两种情形都不可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避免它们。某些能力(和一些组织的某些优点及传统)是不可复制的,这确实是生活中并不令人愉快的事实之一,就如某些物品或资源注定是稀缺的那个事实一般。无视这个事实并力图制造竞争“似乎”始终有效的境况,实在无甚意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地禁止事态(statesofaffairs),而只能禁止某些行动。因此,我们所能希望的只是,不论何时只要竞争的可能性出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利用这种可能性。如果垄断所依赖的是那些阻碍其他人进入市场的人为障碍,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排除这些障碍。只要有可能采用一般性规则,政府就有充分的理由禁止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的做法。但是,政府在此一领域中的表现却实在令人沮丧,以致于人们震惊地发现,赋予政府以自由裁量权,除增加这类障碍以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益作为。各国的经验都表明,一旦赋予政府以处理垄断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就很快会被用来区别“善的”垄断和“恶的”垄断(“good”and“bad”monopolies),而且当局也会很快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所谓善的垄断,而不是去努力防阻恶的垄断。我甚至怀疑是否存在那种值得保护的“善的”垄断。的确,一些过渡的和暂时性质的垄断始终是很难避免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性质的垄断常常在政府的关照下,变成了一种持久性的垄断。

尽管人们对政府采取具体行动反对企业垄断不抱什么希望,但是,如果政府刻意促进垄断的发展,甚至通过对一般性的法律规则确立例外的方式而不履行其基本职能(如阻止实施强制),一如它们长期以来在劳工领域中的所作所为那般,则问题就完全不同了。颇为不幸的是,在民主国家中,有利于某一特定群体的措施在执行了一段时期以后,人们竟然会用反对特权的论辩来反对这些群体,而这些群体只是因为曾被认为需要和应当获得特殊的帮助而在近年享受着公众的特殊关照。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近年来一直遭受着来自各方面的侵犯,但是其遭受侵犯的普遍程度及后果的严重性可以说在工会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关于工会的政策问题,将成为我们在下文讨论的第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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