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关注那些为工会在近日普遍享有的权力,亦即那些为法律明文许可的权力,或至少是那些为司法当局默许的权力。我们的论辩并不旨在反对工会本身,而且也不限于反对那些现在已被人们普遍认识到的滥用权力的做法。相反,我们将把我们的关注力指向一些现在被广泛认为合法的权力(虽说不是“神圣的权利”)。尽管工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常常表现出极强的节制,但是这个事实并没有削弱我们用以反对工会这些权力的理由,反而加强了这些理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下的情势之所以还没有恶化到我们绝不能允许它继续下去的地步,完全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中,工会本可以做出更多的损害,但是它们却并没有这样做,而且也是因为我们一般都认为工会之所以不这样做乃是众多工会领袖的节制和善意的结果。
2.工会被允许实施的强制,主要是对同行工人实施的强制,因此我们说它与法治下的各项自由原则相违背,实乃不争之事实,而且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不论工会可能对雇主实施什么样的强制性权力,它都是强制其他工人这一基本权力所产生的结果;如果工会所具有的这种强制非自愿者给予支持的权力被剥夺了,那么工会对雇主的强制也就失去了诸多会引起争议并遭致反对的特性。工人间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甚或他们一起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原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后者——即罢工的权利(therighttostrike)——虽说是一种正常的权利,却很难被视作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某些职业中,工人放弃这种权利应当成为就业的部分条件;这就是说,这类职业取决于工人一方对其长期义务的践履,而且任何试图违背这种契约的集体性努力也都应当被视作为非法。
的确,任何有效控制了某一公司或行业的所有工人或者有可能成为工人的人的工会,都能够对雇主实施几无限制的压力,尤其在那些对特殊设备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本的场合,此类工会实际上还能够剥夺所有者的财富,并且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支配该企业的全部回报。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做法的结果绝不会有利于所有的工人——除非此类行动的全部收益为所有工人平均分享,而不论他们是被雇佣者抑或不是被雇佣者;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从而工会就只有通过强制一些工人在违背他们的利益的情况下去支持这样一种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的方式,才能实现它们的目的。
工人的情形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工人只能够通过限制劳动力的提供(即只提供部分劳动力),来提高实际工资(realwages),亦即使其超过自由市场所确定的工资水平。因此,那些将获得较高工资的就业者的利益,将始终与另一些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因为后者只能在工资较低的职业中获得就业,甚或根本就得不到就业。
工会通常都会先迫使雇主同意给付一定的工资,然后确使每个人都在不低于这个工资的水平上被雇佣;尽管这是事实,但它亦将导致工人内部间的利益冲突。的确,先行确定工资乃是一种颇为有效的手段,其有效程度一如将那些可以在较低的工资水平上被雇佣的人排斥在外的手段。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雇主只会在他确知工会有力量将其他人排斥在外的时候,才会同意工会要求的工资。一般而言,先行确定工资的方式(无论是工会来确定,还是当权机构来确定),只有在所确定的工资也高于所有自愿的工人都能被雇佣的工资水平的时候,才可能提高工资。
尽管工会时常也会根据相反的信念采取行动,但其通常的情况却使我们确信无疑,它们无力长期提高所有自愿工作的人的实际工资,亦即使他们的实际工资超过自由市场所形成的工资水平;虽说它们可以推进现金工资(moneywages)水平的提高,但这种做法却会导致种种其他后果,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讨论。即使工会能够在较长的时间中成功地提高实际工资以超过自由市场形成的工资水平,这种做法亦只能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同时有利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前提下得以维续。因此,工会只能服务于部分工人的利益,甚至在它们得到所有工人支持的时候,情形亦复如此。这就意味着,那些严格以自愿为基础的工会,由于其工资政策并不是指向所有工人的利益的,所以也就不可能长久地获得所有工人的支持。那些没有权力对工会以外的工人施以强制的工会,因而也就不具有足够的力量迫使雇主将工资提高到超过所有寻找工作的人都能被雇佣的工资水平,亦即在一个真正的一般劳动力自由市场中自发形成的工资水平。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所有就业者的实际工资只有通过工会联合行动以部分失业为代价才能提高,但是特殊行业或职业的工会却可以通过迫使非工会会员处于较低工资的职业之中来提高其工会成员的工资。这种状况在实际过程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扭曲了工资结构(wagestructure),很难断言。然而,人们只须记住,当一些工会认为有理由运用暴力以阻止其他人进入它们的行业的时候,又当一些工会有能力向工人索取极高的入会费(甚或能够为工会现有会员的子女保留这个行业的一些职位)的时候,毋庸置疑的是,工资结构的扭曲程度一定是相当大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样的政策只有在相对兴隆和工资较高的行业中方能得到成功的实施,从而它们也将导致较富有的工人对较贫困的工人的剥削。虽说工会的行动有可能趋向于缩小工会内部工人间报酬的差异,然而同样不争的是,就大行业或大企业间的相对工资(relativewages)而言,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对当下的这种不平等现象负责,因为这种不平等毫无经济效能可言,而完全是特权导致的结果。这意味着工会的活动必定会降低整个劳动生产率,从而也必定会降低实际工资的总体水平;这是因为,如果工会行动成功地减少了高薪职位的工人人数,并成功地增加了低薪职位的工人人数,那么它就一定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致使工资总平均数降低。事实上,我们可以极为明确地指出,在那些工会力量极为强大的国家,实际工资的总体水平都要低于工会力量较弱的国家。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真实情况便是如此,在那里,工会政策通过普遍使用那种具有“制造工作”(make-work,又译“增业”)性质的限制性措施而得到了加强。
如果说仍有许多人将下述问题视作一个显而易见且无可争辩的事实,即一般的工资水平由于工会的种种努力而得到了迅速的提高,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认为,完全是因为他们未能考虑到理论分析业已得出的那些明确无误的结论,而且也根本没有顾及经验性证明所揭示的相反现象。实际工资往往是在工会力量衰落的时候要比其强大的时候提高得更快;再者,甚至在特殊行业或职业中,工资提高的速度也常常是在劳工没有得到组织的地方要比在劳工得到高度组织的和同样兴隆的行业更快。人们一般的印象之所以与上述经验现象相反,部分乃是由于下述事实所致,即工资的提高,在今天大多是通过工会谈判而获致的;正因为这个缘故,工资的提高也就被人们认为只能以这种方式获致;这种情况更是由于下述事实所致,即一如我们所见,工会的活动事实上的确促使现金工资的提高速度不断超过了实际工资的提高速度。但是,现金工资的提高之所以在不导致普遍失业的情况下是可能的,只是因为国家通常可以利用通货膨胀的手段致使这种工资的提高变得无甚实际意义——实际上,如果要维持充分就业,这种情况就不可避免。
3.如果工会运用其工资政策所达致的结果,事实上真的比一般人认为的要少得多,那么工会在这个领域中的活动就将对经济导致极大的危害,而在政治上产生更大的危险。工会运用权力的方式,一方面趋于使市场制度失效,而另一方面却使它们自己获得了控制经济活动方向的权力——这种权力由政府控制虽说是危险的,但是如果由某个特殊群体操握也同样是不能令人容忍的。工会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主要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加以实现的:一是通过对不同的工人群体的相对工资施加影响,二是通过对现金工资水平施以持续上升的压力(而这种做法必定会导致通货膨胀)。
对相对工资的影响,对于一个由工会控制的群体内部人员的工资而言,通常是指其在工资上的更大的划一性和刚性,而对于不同群体间的工资而言,却意指其在工资上的更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是不具经济功效的。伴随着这种影响,劳动力流动也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然而对于后者来讲,前者既是原因,又是结果。这种现象虽会有利于特定群体,但却必定降低生产率,进而在总体上降低工人的收入;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毋需详论,就已显见于众了。在这里我们也同样毋需太过强调,人们便能洞见这样一个事实,即特定群体的工资有可能经由工会的活动而获得较大的稳定性,但这也可能导致就业更不稳定。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工会实力会因行业和产业的不同而具有纯属偶然的差异性,然而工会在实力方面的差异,将不仅导致工人之间在报酬方面的总体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并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证明),而且也将导致不同行业间的不平衡发展和不经济发展。那些对于社会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行业,例如建筑业,就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从而无力满足社会的紧迫需求,然而其原因却只是这类行业的性质为工会提供了特殊机会,使它们得以采取强制性的垄断做法。由于工会在雇主投入最多资本的领域最强大有力,所以它们就有可能成为阻碍雇主进行投资的一种遏制因素——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工会在这方面的阻碍作用很可能仅次于税收。最后,工会垄断与企业的勾结,也常常会成为工会对有关行业施以垄断性控制的主要基础之一。
工会制度(或译工联制度unionism)在当下发展中所呈现出来的主要危险乃在于,工会将通过其在提供各种劳动力方面所确立的有效垄断而扼杀竞争的功能,使其无法成为配置所有资源的有效调节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竞争不能成为有效的调节资源的手段,那么人们就不得不采用某种其他手段以取代其地位。然而,能够替代市场的唯一手段便是权力机构的计划指导。显而易见的是,这样一种指导权既不能交由代表局部利益的特定工会去掌握,也同样不能交由一个将所有劳工统一组织起来的组织去实施;如果将指导权交由这种统一的劳工组织去实施,那么这种组织就不仅会成为国家中最强大的力量,而且也将成为一种能够完全控制国家的力量。然而,一如当下的发展趋势所标示的,工会运动的发展却正在导向那种几乎没有一家工会期望见到的全面的社会主义计划制度;而且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有避免和否弃这种制度,才是工会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4.除非工会对它们所关注的劳动力的提供获得了完全的控制,否则工会不可能实现其主要目的;再者,由于服从这种控制并不符合所有工人的利益,所以其中的一些工人肯定只有在受到引誘后才可能违背自己的利益去服从这种控制。这种引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心理的压力和道德的压力而获得成功,亦即散布那种错误的信念:工会有利于所有的工人。在工会成功地制造了一种关于每个工人为了其阶级的利益都应当支持工会行动的普遍看法的时候,强制亦就渐渐地被人们视作是一种迫使不顺从的工人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手段。在这一方面,工会一直依赖于这样一种极为有效的工具,例如传播一种神话,即正是由于工会的努力,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才得到了迅速快捷的提高,而且只有通过工会的持续的努力,工资才有可能得到尽可能快的持续提高——工会在不断散布这个神话的过程中,甚至还得到了反对工会者的支持。如慾摆脱这种境况,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人们更为真切地洞见事实的真象;然而人们能否获致这种洞见,则又取决于经济学家是否能够有效地开启公众的智慧。
尽管工会施加的这种道德压力可能会非常强大,却还不足以给予它们以施行实际侵害的力量。工会领导人显然会赞同工会制度研究者的论点,即工会慾达到其目的,还必须拥有更为强硬的强制手段。为了把工人加入工会变成一种实际上的强制性义务,工会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技术,亦即它们所谓的工会“有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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