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和精力;还有一些人则不得不对在医疗方面是否再需要做出额外的努力和追加额外的费用等问题进行决策。这里的真正问题在于:是否应当由需求者自己来决定通过牺牲其他时间和精力而获得更多的照顾和更好的治疗,或者说是否应当由其他人来为他做出这项决定。尽管我们都讨厌对物质利益与健康和生命这类非物质价值进行权衡,甚至不希望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我们无法变更这些事实,所以我们还是不得不对此进行抉择。
一如上述,一些人认为我们能够而且应当向所有的人提供医疗服务,因为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一项客观且确定的标准可供人们遵循;这种观点后来成了beve-ridge方案以及整个“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制的基础,但它却与现实不相符合。众所周知,在一个正经历着迅速变化的领域,一如当下的医学领域,人们能够平等地向所有的人提供的服务,充其量亦只是那种水平较差的平均服务。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在所有不断发展的领域中,关于在客观上有可能向所有的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的问题,必须根据我们先已为一些人士提供的服务加以评断,所以,如果我们将这些超出平均水平的服务的价格定得太高,从而使大多数人无力获得超出平均水平的服务,那么这种做法用不了多少时间就必定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此种平均服务的水平将变得低于不采取这种做法的时候的水平。
免费健康服务所导致的上述问题,因下述事实而变得更为棘手,这些事实就是医学进步所产生的成就,主要并不旨在恢复病人的工作能力,而是愈来愈倾向于减轻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病人的生命;当然,这些做法并不能在经济上被证明为合理,而只有根据人道主义的立场才能被证明为正当。然而,与那些会使某些人丧失能力的严重疾病作斗争,相对来讲只是一项有限的任务,但是我们所有的人都必定面临死亡,因此如何延长我们的生命乃是一项无尽的任务。后者所提出的问题,在可以想象的条件下,并不能通过提供无限的医疗服务而得到解决,因而这个问题也就必定会继续要求人们在彼此冲突的目标之间作出痛苦的抉择。在国家控制医疗的制度下,这种抉择一定是由当局机构强加给个人的。而在自由的制度下,那些具有充分工作能力的人所得的不具危险的暂时伤病;通常都会得到迅速的医治,并在一定程度上以忽视老年人的疾病和绝症的医治为代价;这种做法看上去颇为残酷,但却很可能会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在实行国家医疗制度的地方,我们通常都会发现,那些本能够通过及时医治而使全部工作能力得以迅速恢复的人不得不等待很久而无法工作,其原因只是那些不可能再对所有其他人的需求作出贡献的人占用了医院设备。
医疗国有化(thenationalizationofmedicine)所导致的严重问题如此繁多,以致于我们甚至无法对一些更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然而我们还是要对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其严重性虽说鲜为公众所觉察,但它却可能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便是,医疗国有化的措施,不可避免地要把那些作为对病人负有完全责任的自由职业人员的医生吸纳入国家机构之中,成为领薪的公务人员;然而作为国家的领薪公务人员,他们又必须听从于当局的指令而且不能向当局保密其所知道的情况。经验表明,此一方面的新发展所具有的最大的危险很可能在于:每当医学知识的发展趋向于赋予那些拥有这种知识的人以越来越多的支配他人心智的力量的时候,国家便会把他们归属于某个受单一指导的统一组织之中,并根据国家用以决定政策的理由来指导或命令他们。这种制度的前景实在令人可怕:医生一方面是个人之不可或缺的帮助者,另一方面又是国家的代理人员;这种制度既使医生可以洞察到病人最具私性的事情,同时也规定了种种条件,迫使医生不得不将他所知道的事情泄露给上级领导并且将这些情报用于实现当局所决定的目标。在俄罗斯,国家医疗被用作实施工厂纪律的一种手段,已向我们预示了这种制度所可能具有的用途。
8.为失业者提供救济,似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段时期中社会保障之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支,可是在晚近却显得相对不重要了。尽管防止大规模失业无疑要比为失业者提供救济的方法更为重要,但是我们仍不能确信无疑地说,我们已经彻底永远地解决了前一个问题,所以后一个问题也就不再具有重大意义了。同样,我们也不能确信无疑地宣称,我们为失业者提供救济的特定做法,就不会被证明是决定失业规模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这个方面,我们也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种为各种业经证明的需求提供统一的最低限度救济的公共救济制度,而这种制度足以使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不再为温饱问题感到忧虑。但是,由失业者所引起的特殊问题乃是应当以什么样的方法和由谁来根据失业者的正常收入对他们提供额外的援助,除此之外,人们尤可以追问,这种需求的存在是否便能证明那种根据某一公正原则对收入进行强制性再分配的做法为正当。
赞成确保所有的人都能获得最低限度以上之救济的论点,所根据的主要理由如下:造成劳动力需求方面突然且不可预见的变化的种种情势,不仅是工人自己无法预见的,而且也是他们本人所无法控制的。就经济大萧条期间的大规模失业而言,这个理由是颇为充分的。但是,失业还有许多其他种种原因,不可一概而论。在大多数季节性行业中,便会反复发生一些可预见的失业状况;当然,在这些行业中,采取下述两种措施显然是符合一般大众利益的:一是限制劳动供给,从而使一个工人的季节性收入能够维持其一年的生活,另一是通过职业间的周期性流动来维持劳动力的流动。除此以外,某一特定行业中的工资过高,也会直接造成失业,这或者是因为工资被工会行动抬得过高,或者是因为有关产业的衰败;这可以说是失业的另一种重要情况。在上述两种情况中,要消除失业,就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工资必需具有弹性,二是工人本身也必须具有流动性;但是不无遗憾的是,那种确保所有的失业者都能够根据其原有所得获得一定比例的救济的制度,却不仅减低了工资的弹性,而且还阻碍了工人的流动性。
毋庸置疑,我们有理由在各种可行的境况中针对失业的风险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在这种保险制度中,各种行业的不同风险会在所支付的保险费中得到反映。如果某一行业因特别不稳定而需要在大多数时候储备有失业人员待用,那么对于这样一种行业来讲,它就可以通过提供足够高的工资以救济这种特别的风险,而使足够多的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并随时准备应聘参加工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种保险制度在某些职业(例如农业劳动和家庭服务)中,似乎还不能立刻付诸实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人们在这些领域中采纳了国家“保险”这类方案,然而事实上,这类国家“保险”方案,却是运用从其他领域的工人那里征集到的款项或从大众那里课征到的一般性税收来救济这些领域中的失业者的。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当某一特定行业所特有的失业风险并不是用此行业中的收益而是用此行业之外的收益来救济时,它将意味着,由于对此类行业中的劳动供给所提供的补贴来自其他行业,所以只能说明这种行业的扩展已超出了其在经济上可慾的程度。
然而,所有西方国家所推行的全面的失业救济制度,其主要意义在于,这些制度是在由工会的强制性行动所支配的劳动力市场中进行运作的,而且它们也是在工会的强大影响下被设计出来的,而工会的目标很明确,即希望这些制度有助于它们的工资政策。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只要某个工人所申请工作的公司或行业中的工人正在罢工,那么这个工人就可以被认为无法找到就业机会从而也就有权要求救济;显而易见,这种制度必然会成为工会在工资方面施压的主要支撑者。由于这种制度一方面解除了工会对其政策造成的失业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在另一方面又迫使政府承担起维续那些因工会的缘故而失业的工人的生活并使这些工人感到满意的责任,所以从长期来看,这种制度只能使就业问题更趋尖锐复杂。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办法似乎只有一途,即一方面,国家为所有因失业而无法自食其力者只提供一统一的最低限度的补贴,并且努力通过采取恰当的货币政策尽可能地减少周期性失业,而另一方面,维持通常生活水平所需要的进一步的补贴,则应当交由那些竞争性企业和自愿提供救济的企业来实现。正是在此一领域中,工会一旦被剥夺了所有的强制性权力,便能够做出最为有益的贡献;的确,当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工会的强制性权力的时候,工会实际上已经是在发挥正面作用并在满足需求了。但是,所谓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方案(acompulsoryschemeofso-calledunemploymentinsurance)的用途,却始终在于“矫正”不同群体间的相对报酬,以稳定的行业为代价去补贴不稳定的行业,并支持与高就业水平不相协调的工资需求。因此,从长期来看,这种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方案只可能恶化它原本力图救治的弊病,而不可能对这种弊端做出整治。
9.社会保险制度在各个领域所遭遇的各种棘手问题,已成为人们反复讨论“社会保障的危机”的根本原因;然而我们却需要明辨,这些棘手问题本身并不是根本要害之所在,因为它们乃是由下述事实造成的,即为救济贫困而设计的制度性安排,已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这种再分配在表面上所依据的乃是某些人认为的社会正义原则(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种社会正义原则),然而在实质上却是由特定的决策所决定的。当然,即使是为所有无法自食其力的人提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救济,也必定会关涉到对收入进行某种再分配的问题。但是,在这二者(一是根据那些无法自食其力者在正常运作的市场上所能得到的收益来为他们提供一种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救济,二是为了“公正地”酬报较为重要的职业而进行的再分配)之间却存在着天壤的差别,因为前者是一种绝大多数能够自力谋生的人所同意的给予那些无法生存的人以救济的再分配,而后者则是一种多数因为少数拥有更多的财富而从少数那儿取走其部分收入的再分配,更有进者,前者所维护的乃是一种非人格的调整方法,而根据这样的调整方法,人们能够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而后者却会使我们越来越趋近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将不得不根据当局的指令去行事。
提供这类救济服务的方案,如果只受政治统一的指导,那么其命运就似乎只此一途,即被迅速地转变成那种决定绝大多数人的相对收入的手段,进而转变成那种对经济活动实行普遍控制的手段。实际上,beveridge方案的起草者并不曾将它看成是一种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而是那些政治家们迅速地使之变成了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当然,beveridge方案仅是众多这类事例中最著名的一个罢了。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由社会有可能为所有的人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福利,然而这种社会却与那种根据某一先入为主的正义观来平均分配收入的制度不相容合。确使所有的贫困者都能够获得某种同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不仅预设了只有在需求者能够就其需求提出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提供这一最低限度的福利,并且还预设,没有这类证据,便不能提供这一救济,因为这种救济不是根据个人缴纳的款项给付的。为了确使所提供的救济真正以需求为根据,我们就必须进行“资产调查”,但是有人却对此类调查持完全不可理喻的反对态度;正是这种反对态度,一而再、再而三地导使一些人提出了这样一种荒唐至极的要求,即为了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至感到卑微低下,应当给予所有的人以救助,而不考虑其是否需求救济的问题。这种论点造成了这样一种境况,即一般来说,它不仅要求人们努力救助贫困者,而且与此同时还要求人们努力使那些贫困者感到他们所获得的一切均是其自身努力或主观努力的产物。
尽管传统自由主义者反对权力当局拥有任何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并在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反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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