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而使自己得到补偿——通常只把它们实际偿付的利息看作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所以我们说,这个论据所能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反对而非赞成政府投资。
那种认为政府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的论断,导致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毋庸置疑,有一些涉及到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的情况,政府可能比大多数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了解得更清楚。新近的许多科学成就便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对具体资源进行决策时,人们须加以考虑的还应当包括更大量的关于特殊情势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只有个人所有者才会拥有,并且永远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单个的当局机关的手中。因此,如果说政府确有可能知道某些鲜为他人所知的事实,那么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也将必定不知道更大量的为一些其他人所知道的相关事实。只有把政府拥有的一般知识向下分散,而不是把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集中在当局手中,我们才能把与特定问题相关的全部知识聚集在一起。所谓政府当局对影响一项具体决策的所有情况都拥有更为优越的知识,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情。更有进者,使特定资源的所有者知道他们应当加以考虑的较为一般性的信息,无疑是可能的,但是中央当局慾获知为个人所知的所有的且不尽相同的事实,却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当我们将上文所述的问题与我们在本节开篇所论及的储藏资源(例如矿物矿床资源)应当以什么样的速率加以使用这样的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时,上述问题可能会表现得最为凸显。所谓一项明智的决策,乃是指那种对相关资源在未来的价格走向已做出了合理估计的决策,当然,这种估计反过来又依赖于对未来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做的确当预测;因此要做出这样的决策,通常是个人小所有者在智识上所不可能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会誘导个人所有者依这样的方式行事,去明确地考虑这些因素;也不意味着不应当由那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许多能决定某一特定矿床当下用途的情况的个人进行这样的决策。虽然对于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向,这些个人所有者或许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在进行决策时却会受到其他人的知识的影响,后者就是那些也把估计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向作为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且准备根据这些估计所确定的价格购买这类资源的人士。如果个人所有者把某种特定资源出售给那些想保有它的人要比他自己进行开发这一资源能够得到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就一定会把它卖掉。在正常情况下,资源都有一种潜在的销售价格(apotentialsaleprice),而那种关于可能影响该资源的未来价值的所有因素的判断将在这种价格中得到反映;同时,在把这种资源作为一种可销售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与对其进行开发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决策,当会考虑到各种有关的知识,甚至有可能超过中央当局的决策所会考虑到的知识。
人们常常指出,在稀有自然资源(rarenaturalresources)方面,采用垄断的方式进行开发,有可能把它们的使用时间延长很多,这也许是在一个自由经济体制中有可能形成并维续这类垄断的唯一事例。但是我仍然不能完全赞同那些运用这一事例作为支持这类垄断的论据的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无法让我相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一个垄断实体实施的较高程度的资源保护是可慾的。但是不论怎么讲,上述情形中有可能自发形成的种种垄断趋向,已经对那些因相信市场通常会低估未来需求而力图对自然资源加以更多的保护的人士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8.然而,大多数主张自然资源保护的论点,所依据的只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偏见。这些论点的主张者想当然地认为,一种特定资源在任一时间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性助益(flowofservices),都有某些特别可慾的价值;此外,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应当永远保持这种产出速度。虽然他们承认对于储藏资源来说要做到这点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却认为,如果流动资源的回报率递减到在物质上不可能再维持它的水平,那么这便是一场大灾难。人们在考虑一般土壤的肥力、野生动物和鱼类等资源问题时,常常会采取上述立场。
为了有力地阐明这个问题中的关键之点,我们将在这里考察这种偏见的最为显见的事例,因为在这种事例中,大多数人都倾向于不经批判便接受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论点中的谬误。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当保持土壤的自然肥力,而且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都应当避免那些所谓“土地开垦”(soilmining)的行为。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作为一个普遍命题,这种论点是毫无根据的;再者,肥力应当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的问题,也与一块特定的土地的原初状况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土地开垦”在某些情形下,会像对任何其他储藏资源的耗用一样,可能极符合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通过有机物的不断沉淀来培育一片土地,常常会使它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然而,一旦这块土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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