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 - 第2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作者:【经济类】 【14,601】字 目 录

果存在着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当下的希望的因素,而且还能够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未来需求和慾望的因素,那么主张自由亦就无甚意义了。当然从反面来看,个人的自由亦会使完全的预见成为不可能。但是,为了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象提供发展空间,自由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

尽管上文所述对人的自尊似有所羞辱,但我们必须承认,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这些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是在个人将其所获致的知识与态度进行组合、将技巧与习惯进行组合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也是在有能力的人士遭遇他们有相应知识去应对的特定环境时发生的。正是我们对如此之多的东西都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之中,才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去面对或然之事(probabilities)和机遇。

当然,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抑或是在社会生活中,尽如人意的偶然之事通常来讲并不会适时发生,然而我们必须对它们的发生有所准备。但是,即使如此,它们依旧只是机遇,而绝不会因此就变成确然之事(certainties)。这些机遇包含着那些经由审慎思考后仍必须承受的风险、一些个人和群体虽然像成功者那般努力但仍可能遭受的不幸、甚至大多数人都可能会蒙受的重大失败或挫折、以及很可能只是在最后方能获致的净收益。对此我们所能做的,一是增加机遇:促使个人的天赋和环境形成某种特别的组合,从而造就出某种新的工具或改进某一旧工具;二是增进成功的可能:促使诸如此类的创新能够迅速地传播至那些能够利用它们的人士,并为他们所用。

当然,所有的政治理论都假定大多数个人是极为无知的。但是,那些为自由进行辩护和呼吁的人与其他人不同,因为前者把自己和最为明智的人士也都纳入了无知者的行列。与那种在动态的发明进化中不断为人们所使用的全部知识(totalityofknowledge)相比较,那种在最为明智的人士所拥有的知识与最为无知之个人能有意识使用的知识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亦就无甚意义了。

由约翰·密尔顿和约翰·洛克首先提出、后又为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walterbagehot重新论述的有关主张宽容的经典论点,无疑是以承认我们所主张的这种无知为基础的。这种论点乃是一般性原理的特殊运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非唯理主义者(non-rationaist)对我们心智活动的洞识,才能为这种一般性原理的特殊运用开启大门。本书通篇贯穿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我们无力达致这种确然性,亦正是基于此一原因,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能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

5.人从其期望屡屡落空而产生的失望中习得知识。尽管有诸多事象是我们不可预知的,但是毋庸赘言,我们绝不应当用愚昧的制度去增加各种事象的不可预测性(unpredictability)。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尽可能地去完善或改进我们的制度,以增加做出正确预测的机遇。然而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为不确定的任何个人(unknownindividuals)提供最多的机会,以使他们有可能知悉那些连我们自己都尚未意识到的事实并在其行动中运用这种知识。

正是通过众人所做的彼此调适的努力,人们在其行动中得以使用的知识方远较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为多,甚至远较在智识上有可能加以综合的知识为多;也正是通过如此这般地使用分散的知识,人们所可能获致的成就方远较一个人的心智所能预见的为大。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使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

从主张自由所依凭的上述依据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个论断:首先,如果我们把自由仅限于那些我们知道自由会产生助益的特定事例之中,那么我们就无法实现自由的诸种目的。仅在事先知道自由的效用会产生助益的情况下而授予的自由,实际上并不是自由。如果我们已然知道自由会被如何使用,那么主张自由的论辩也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其存在的依据。如果在一些人使用自由的结果似乎不尽人意的场合便不授予自由,那么我们就绝不会获致自由的裨益,亦绝不会达致只有在自由提供了机会的情况下方能取得的那些不可预见的新的发展。因此,自由常被滥用的现象,就绝不能被用作反对个人自由的论据。自由必然意指这样一个道理,即许多事情虽为我们所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我们对自由的坚信,并不是以我们可以预见其在特定情势中的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即从总体观之,自由将释放出更多的力量,而其所达致的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

其次,我们能自由地做某一特定事情的重要意义,与我们或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否有可能利用那种特定机会的问题毫不相关。只赋予那种为所有的人都能实施的自由,实际上乃是对自由功能的根本误解。百万人中仅有一人所能使用的自由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大多数人的助益,可能要超过人人都可以使用的自由。

第三,我们甚至还可以指出,有机会使用自由做某一特定事情的可能性愈小,它就对整个社会愈为珍贵。同理,有自由做某一特定事情的机会的可能性愈小,那么当该机会产生时而被人们坐失此一机会,其损失亦就愈严重,因为它所提供的经验将是极为罕见难得的。此外多数也完全有可能对任何个人都应当可以自由做的大多数重要事情并不直接关心。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乃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如果情况正相反,人们可以预知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那么自由的结果亦就可以通过多数决定个人应当做什么的方式来达致。但是,多数的行动却必定局限于那些业经尝试而已然确定的事情,亦即必定局限于人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已然达成共识的那些问题,然而,先于这些共识的乃是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换言之,这些共识乃是根据先于其而在的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而达致的。

据此,我从自由中所获致的助益,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他人使用自由的结果,而且其间的大多数助益,乃是他人使用那些我本人绝无能力使用的自由的结果。因此,我本人所能行使的自由,未必对我就最为重要。某人能够尝试做任何事情的重要性,当然要超过所有的人都可以做同样事情的重要性。我们之所以主张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喜欢能够做特定的事情,亦不是因为我们视任何特定的自由为我们幸福的基础。一如前文所述,促使我们反抗任何人身约束的本能倾向,虽说颇具正面意义,但对于证明或界定自由而言,却并不总是一种可靠的指导或保障,所以我们认为,重要的并不是我本人愿意行使的那种自由,而是某人为做有益于社会的事情而可能需要的那种自由。我们只有通过将此种自由赋予所有的人,方能确使不确定的任何人都能获致此种自由。

自由的助益因此并不局限于享有自由的人,或者在很大程度上讲,一个人并不从他本人所能利用的自由的那些方面获致助益。毋庸置疑,在历史上,不自由的大多数人曾从存在着少数自由人这个事实中获取了大量助益,而在当下,不自由的社会则从它们于自由的社会中获致和习得的东西中得到了甚多助益。当然,我们从他人的自由中获致的助益,随着那些能够行使自由的人数的增长而会扩大。因此,主张一些人应有自由的论据,亦同样适用于所有人都应享有自由的主张。但是,对于所有的人来讲,一些人有自由比无人有自由更好,多人享有充分的自由(fullfreedom)比所有的人只享有有限的自由(restrictedfreedom)更好。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有自由做某一特定事情的重要性,与想做此事的人数毫不相关:因为它很可能是反比。将这种做某事的自由的重要性与人数挂勾的做法,只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一个社会可能因受到种种对人数的要求和控制而遭到侵损,尽管绝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他们的自由因此而被严重削减了。如果我们据此认为,只有为多数所实施的自由,才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就势必会创设出一个以不自由为特征的停滞社会。

6.在调适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那些并非出于设计而达成的新颖者,首先,是由那些能够协调不同个人的诸种努力的新安排或新模式组成的,也是由那些在资源使用方面的新组合(其性质只是暂时的,一如导致这些组合的特殊条件一般)构成的。其次,它们亦是由对工具和制度进行改进以适应于新环境的种种努力而促成的。这些改进中亦有一些只是针对即时的境况所采取的暂时的调适性措施,而另一些则是为了增加现存的工具和手段的多样性而采取的改善措施,从而亦会被保留下去。上述第二类改善措施不仅会对特定时空下的境况做出较好的调适,而且也能对我们环境的某种恒久性做出较好的适应。此类自生自发之“型构物”(pontaneousformations)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自然是受一般性规律支配的。随着经验以累积的方式不断地被融合进工具及行动方式之中,明确的知识——亦即那些能够通过语言而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可为人们明确阐释的一般性规则——亦将得到发展。新颖者得以产生所依凭的上述进程,可以在智识领域中得到最好的理解,当其产生的结果为新观念时尤然。正是在智识领域中,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至少意识到了此一进程中的一些个别步骤,因为我们必须对这一进程中的各种细节都有所了解,所以我们即在一般意义上也能认识到自由在其间的必要性。大多数科学家都承认:一是我们无力计划或规划知识之发展,二是在通向未知之王国的探究——此乃研究的目的之所在——过程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个人天才的奇思异想和变化莫测的境况,三是科学发展,正如一人心智之中突然萌发的新观念一样,也是个人将社会带给他的概念、习惯及环境加以组合的结果:它既是系统努力的结果,同样也是幸运偶然事件的产物。

由于我们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在智识领域中的发展常常出自于那些不可预见的和不可设计的因素,所以我们趋于特别强调自由在这一领域中的重要意义,而忽视做事情的自由——即行动自由——的重要性。但是,研究和信仰的自由,言论和讨论的自由,尽管其重要性已为众人所理解,可是我们必须知道,这些自由的重要意义只有在新真理被发现的整个过程的最后阶段才会凸显出来。以牺牲做事情的自由的价值为代价,而赞美智识自由(intellectualliberty)的价值,无异于视一大厦之顶部为大厦之整体。我们之所以有新理念供讨论,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可协调,皆因这些理念和观点产生于诸多个人在崭新的境况中所做出的各种努力:他们在从事具体的工作时采用了他们所习得的新工具和新的行动方式。

对此一发展于智识不及之领域的进程(thenon-intellectualpartofthisprocess)——亦即新颖者赖以产生的原有物质环境发生变化和形成的过程——的理解和认识,需要人们有更大的想象力,而绝非是唯智主义观(intellectualistview)所强调的那些因素所能够满足的。尽管我们在有的时候能够对导向一新观念产生的智识进程进行探索寻踪,然而我们却几乎不可能对那些我们尚未获致明确知识的贡献间的组合和序列加以重构或复制,我们亦不可能对人们所采用的颇有助益的习惯和技巧、所使用的工具和机会以及有利于产生此一结果的主要行动者所处的特殊环境加以重构或复制。我们为理解此一发展于智识不及之领域的进程所做的各种努力,目前还只能根据某些简单的模式指出何种力量发生了作用以及各种影响力量发生作用的一般性原则,然却无力明确指出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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