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特征。一般来讲,人只关注其所知道的东西,因此,在此进程展开的过程中,那些并不为人们明确知道的特征通常都会被人们忽视不顾,甚至也很有可能就根本得不到详尽的探究。
事实上,这些并不为人们所意识的特征,不仅通常会被忽视不顾,而且还常常被视为是一种障碍,而非一种帮助或一种基础性条件。它们是“理性”不及者,因为我们尚无从明确根据推理去解释它们;正是基于这一点,人们也常常把它们视为那种与理智行动相悖意义上的非理性的(irrational)因素。然而,虽然影响我们行动的大多数理性不及的因素,可能具有上述意义上的非理性,但是我们在行动中预设并运用的许多“纯粹习惯”(merehabits)和所谓“无意义的制度”(meaninglessinstitutions),却是我们实现目的的基本条件;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做出的成功调适的一部分,它们一方面经常为人们所改进,而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人们能够实现多少成就所赖以为据的基本条件。发现它们的缺陷固然重要,但是我们的发展却一刻也不能不以它们为基础。
我们逐渐学会了安排日常时间、穿着、饮食、装饰居室、演说写作以及使用文明为我们提供的无数其他工具或器具,而正是我们所习得的这种种行事方式,时时刻刻为我们提供着我们自身对文明进程做出贡献所必须依凭的基础,其重要性绝不亚于生产和贸易中的“诀窍”(know-how)。而且,正是在我们以新的方式使用和改进文明所提供给我们的种种手段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新的观念,而这些新观念只是到了发展进程的最终阶段才会被归入智识领域予以处理。人们一旦开始有意识地进行抽象思考,这种思考在某种程度上就拥有了自己的生命,但是它在延续和发展的过程中,还会不断受到新的挑战和质疑;而它之所以会受到挑战和质疑,乃是因为人们有能力以新的方式行事,有能力尝试新的做事方式,还有能力在适应变化的过程中变更整个文明结构。智识进程,实际上只是一种对已经形成的观念做详尽阐释、选择和否弃的进程。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新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行动(常常是理性不及的行动)与重要事件交互影响的领域中源源不断产生的。因此,如果自由被局限于智识领域,那么产生新观念的源泉就会干涸。
由此可见,自由的重要性;并不取决于它使之成为可能的行动是否具有崇高的特性。行动的自由(freedomofaction),即使是从事平凡而日常事务的自由,亦与思想的自由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人们常常通过把行动的自由称为“经济的自由”(economicliberty)来贬低这种自由的价值,这甚至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观点。但是,行动自由的概念在含义上要比经济自由的概念宽泛得多,可以说前者涵盖了后者。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存在着可以被称为纯粹“经济的”那种行动,以及对自由的限制是否能够被局限在那些所谓的“经济”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疑问。经济的考虑只是我们据以协调和调适我们慾求实现的不同目的的根据,而且从最终的意义上讲,我们慾求实现的这些目的,无一是经济的(除了那些守财奴和那些把挣钱本身视作目的的人以外)。
7.上文所述的大部分内容,不仅适用于人为实现其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亦适用于那些目的本身。自由社会的特征之一是,人的目标是开放的,而且能够不断产生人们为之努力的新目标;尽管这些新目标一开始只是少数个人的目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目的。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甚至那些被我们认为是善的或美的东西亦会发生变化(尽管其变化方式还不至于使我们只能采取相对主义的立场),因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们在许多方面都不知道下一代人将把何者视为善或将把何者视为美。更有进者,我们不知道我们为什么视某事为好,而且当人们就某事是否为善而发生分歧时,我们亦甚难断言谁是正确的。不论从人的知识方面来看,还是从人的目标和价值方面来看,人都可以说是文明的造物;归根结蒂,正是这些个人的希望与群体或族群的永久存续之间的相关性,决定着这些群体或族群是持续还是变化。仅仅因为我们认识到我们的价值乃是文明进化的产物,便以为我们能够得出我们的价值应当为何的结论,这当然是错误的。但是,我们却毫无理由怀疑,这些价值亦是由那些产生我们智识的同样的进化力量所创造的和变更的。我们所能确知的只是,关于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的终极判断,并不是由个人智慧所决定的,而是由那些坚持“错误”信念的群体的衰弱或减少而决定的。
文明的所有手段或工具,都必须在人们追求其当下目标的过程中证明其自身的效度,无效者将被否弃,有效者将被保留。但是,我们更须注意此一事实背后的问题,即随着旧的需求的满足以及新的机会的出现,新的目标也会不断出现。哪些个人及哪些群体会获得成功并持续存在下去,既取决于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以及支配他们行动的价值,亦取决于他们所掌握的工具和拥有的能力。同理,一个群体的繁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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